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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设置

第二章 基层组织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随着建党工作的开展,党员逐渐增多,各省根据斗争形势 的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需要,对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46年3月,黑龙 江省工委在《关于发展党的指示》中指出,“有候补党员3人以上,即成立支部”。同年10月 ,省工委又在《发展党员与党的建设》一文中指出,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以乡为单位,把 分散的党员适当编成小组(可以自然屯为单位),建立党支部,支部委员由县委指定;党员 5人以下,只设支部书记与副书记;10人以下,设支委3至4人,10人以上,支委增至5人,书 记兼管农会,副书记兼管武装,组织委员兼管保卫、宣传。到1948年春,黑龙江省农村支部 已有516个,占当时该省支部总数的65%以上。合江省已有农村支部390个,26%的屯落有了党 支部。1948年8月公开建党后,党组织在农村有了长足发展,到年底,黑龙江地区各省已建立 农村党支部5500个,比公开建党前增加了一倍多。在公开建党时期,党的基层组织设置是: 有3名党员以上的村即成立支部,只设书记1人;有5名党员的增设副书记;有7名党员以上的 设支委会;党员人数少的支部,支委兼任党小组长;都是候补党员的地方,成立临时支部。 1949年3月,随着党员队伍的不断扩大,各地按照省委的要求,对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进行整 顿。按行政村或行政乡为单位建立支部,支部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民主选举。党员与居民较 多的自然屯成立分支部,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50人的行政村,成立总支部;较小的自然屯成 立党小组。建国后到1954年合省前,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状况没有大的变化。
    1955年,随着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发展,省委对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做了新的调整 :已实现合作化的村,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合作社,建立党的分支部或单编党的小组;党员超 过40人的村,成立党的总支部。基本实现合作化的村,按照不同的生产组织,单独成立党小 组或分支部。没有生产合作社的村,常年组有党员3人以上的,单独成立党小组;不足3人的 与邻近组合编党小组。凡在供销社、信用合作社、技术推广站、畜牧站、学校中有党员3人以 上的,按工作单位分别建立党小组;党员不足3人的参加邻近党小组。到1955年底,全省农村 支部已发展到7417个,94%的村建立了党的组织。
    1956年高级合作化后,普遍按社建立了党的支部。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公社建立党委 ,生产大队建立支部或总支部,生产小队一般设小组,个别设支部。1961年8月,省委组织部 下发《农村党支部工作条例》(草稿),全省按照《条例》中有关组织设置的规定,结合社 队规模的调整工作,对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进行了重新调整。生产大队凡是党员超过50人的 ,设立总支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党员不足50人但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委决定也成立了 总支委员会;在总支委员会下面,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立支部,生产队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 成立支部;支部在总支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员超过10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 会,支委名额一般为3至7人,总支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人,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 大会选举产生,在总支和支部委员会上推选书记、副书记1至3人,组织、宣传、监察等委员 若干人。党员不满10人的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只选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加选副书记1 人。经过调整,到1961年底,全省755个农村人民公社,建立了党委740个,支部9773个,占 全省城乡支部总数的26.3%。
    1962年至1983年间,全省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基本上没有改变。到1984年,随着全省 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撤销,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为适应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了调整。当 年,省委派调查组对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结合全省建乡工作的开 展,在克山、尚志两县进行了党的基层组织设置调整的试点。之后,在全省农村开展了党的 基层组织设置的调整工作,公社党委改为乡(镇)党委,按行政村建立党支部,共建立1352 9个,占全省农村支部总数的56.4%;在乡(镇)企业中建立党支部2352个,占9.8%;此外 ,还在外出做工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党员中建立临时党支部121个,占0.5%。经调整后,全省 农村党支部到1985年底发展到26705个。
    二、城镇基层组织
    公开建党前,黑龙江地区各省市城镇党的基层组织还很少。当时城镇基层党组织设置是 ,一个机关、工厂、学校、街道有3名以上党员的,即可建立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与邻近 单位混编建立支部。1946年,黑龙江省建立的城镇支部有62个,至1948年公开建党前发展到 247个。公开建党后,据1949年初统计,黑龙江省有城镇支部296个,占支部总数的22.3%; 合江省有城镇支部294个,占23.5%;嫩江省有城镇支部69个,占7.1%。1950年1月,东北局 下发《关于直属机关支部业务与组织问题的决定》之后,改变了企业党组织与其它部门的党 组织混编的状况,机关普遍按照工作性质相同的行政单位划分支部。20名党员以下的支部, 不划分党小组;20名党员以上的支部,每小组不少于10人。国营、公营厂矿单独建立党的组 织;较大的私营厂矿企业和个别手工业及商店有党员3人以上的也建立党的组织。
    1951年9月,按照东北局的指示,松江、黑龙江两省厂矿党的基层组织机构及编制有了统 一的规定,按照生产单位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一个厂矿企业不论党员多少,都只成立一个统 一的党的基层组织。工厂中,有党员3人以上的,即成立支部。中等工厂,工人在500名以上 2500名以下并有3个以上车间支部、有50名以上党员的,成立工厂总支部;工人在3000名以上 5000名以下并有5个车间支部、有250名以上党员的,成立工厂党委。工厂设立总支部或党委 的,以车间为单位建立支部,厂部党员则另设支部;凡一班制的车间有党员3名以上的即成立 车间支部,党员人数多时按工种划分党小组;实行多班制的车间支部设1至2名副书记,分工 领导该车间各班次的党小组。矿山党的基层组织根据上述原则按矿区、坑口、掌子面进行组 建,以班次划分党小组。为减少层次,厂矿设立党委或总支部的(指一个生产单位),直接 领导支部。但矿山小、厂址分散和有15个车间支部以上的工厂,在党委之下视情况设立总支 部,重要生产部门的支部,仍由党委直接领导。基层组织支部须经市、县委批准,总支部须 经省、市委批准,厂矿党委须经东北局批准。厂矿党的基层组织,支部设委员3至7人;总支 部设委员7至11人;党委设委员9至13人,其中设常委3至5人。1955年8月,省委对国营和地方 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及地质勘探单位的党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做出规定。在组织形式上,基层 单位(现场的工程处、工区、工地、工段、工程队、加工厂和地质钻探队的钻区)有党员3人 以上即成立支部。党员不超过30人,而党员集中的也只成立支部。职工在1000人以下,党员 在30人以上150人以下,有3个以上支部的设总支部。职工1000人以上3500人以下,党员150人 以上200人以下的也设立总支部,总支委员多于前者。职工在3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党员1 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支部在8个以上的设党委,只设书记、委员。职工在5000至7500人, 有党员200至300人的,设党委,下设组织部、宣传部,不设办公室和监委,配专职秘书和监 察干部。地区性和专业性的工程公司,有职工7500至1万人,党员300至500人的设党委,下设 组织部、宣传部、监委和专职秘书。综合性的工程公司有职工1万人以上,党员500人以上的 ,设党委,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监委、机关科室总支。在人员编制上,根据国家 重点工程与地方民用建筑、工程集中与分散、党的工作强弱,配备党务干部的标准为占施工 期职工的0.8%—1%。个别特殊部门,如地质勘探队确实需要,可经省委批准,适当提高其比 例,最高不超过2%。到1956年底,城镇支部由建国初期占支部总数的20%左右,上升到48.8 %。
    1962年以后,省委对企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分别作出规定。同年3月,省委批转省委组织 部、工业部《关于全省煤炭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的报告》,全省煤炭系统按《 报告》中“关于基层支部的设置问题”的意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凡是在区(井)建立总 支的,一般按班(段)建立支部,按组(队)划分党小组;凡区(井)已建立总支,但由于 班(段)党员少,不能单独建立支部的,暂与附近班(段)联合建立支部。1963年末,根据 规定,全省国营工厂的大车间,煤矿的坑口,林业的伐木场等都建立了党支部;商业的5886 个独立核算单位,有3891个建立了党支部,占66.1%。这种组织设置到“文化大革命”前基 本没有变化。“文化大革命”期间,恢复党的生活后,基层党组织设置逐步恢复到“文化大 革命”前的状况。
    1980年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全省各级党组织对党的基层组织设置进行了调整 和完善。1981年8月,全省林业系统对基层党组织设置进行调整:林业局、厂、院、校、队下 属基层单位,一般不设基层党委。较大的贮木加工厂、林场、汽车队、森铁等单位,党员在 30至50人左右的设总支部委员会,其他单位均设直属党支部;林场下属工段,设立党支部或 党小组;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的成立党支部或建立党小组,不足3人的与较近场段党组织合并 。林场(所)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场(所)长负责制。1985年5月,根据省委组织部对县直机 关党组织设置的意见,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调整。在县直下属企事业单位较多、党员在100人以 上的科(局),在科(局)所属范围(县直部分)成立基层党委;有下属单位、党员在50人 以上不足百人的科(局),成立县直属总支,或在党员人数不足百人的几个业务相近的科( 局)下属企事业单位中成立联合的基层党委;党员在百人以下,又没有下属单位的科(局) ,分别成立总支、支部,隶属于县直机关党委;按战线建立大的系统党委的,按照党政分工 的原则,取消科(局)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