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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干部管理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的干部管理实行党委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省和地区党的 工作委员会及省级和部级的领导干部,由中共中央东北局统一管理。后来北满、西满分局成 立,上述范围的干部又按辖区划归分局直接管理。分局撤销后,各省主要领导干部又归东北 局集中统一管理。各省所辖行署专员(办事处主任)、市长、中心县委书记、各县的县委委 员及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公安局长由省委(工委)集中统一管理。1946年8月,黑龙江省委 决定各县的区委书记以上干部,特别是“九三”前的老干部的任用、配备,必须报省委批准 。1948年8月,松江省委决定,在各县设立副县长职务,具体人选由县委研究,经省委审查决 定。这一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管理的干部总计1。1万人左右。1951年,松江、黑龙江两省 委执行东北局的规定,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是:(1)党委系统:省委办公室组长、研究员、 政治秘书,非东北局管理的各部正副科长、组织员、宣传员、报告员、重要干事,直属党委 正副书记、委员、正副部长,党校副教育长、班主任;重要国营企业党委委员,非东北局所 属国营企业党委正副书记、委员,总支正副书记,省管企业党委正副书记、委员、总支正副 书记,各地、市委副秘书长、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各科正副科长、各委员会委员,市委党 校正副校长、教务主任;各县(市、区)委委员、正副部长、秘书、各区委正副书记。(2) 行政系统:省政府各委员会委员、正副处长,各厅正副处长,厅、院、署、行、局、会正副 科长、法庭庭长、公安总队副政委、副队长,各矿务局正副秘书长、正副处长、公安局长、 各科科长,非东北局管理的正副矿长、省管工厂副厂长、农场正副场长、正副工程师、各专 业公司科长、商店经理、省合作社科长、行政干校副校长、教育长、专职教务主任、各干部 学校正副校长,报社和各新华分社副总编辑、部主任、广播电台正副台长、文工团正副团长 ,新华书店分店经理,中学正副校长、教导主任;专署、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公安局(处) 副局(处)长、市政府各局副局长、专署各科正副科长、法院正副院长;各县(市、区)副 县市长、政府秘书、公安局正副局长、各科科长、法院院长、贸易公司正副经理,合作社正 副主任,税务局正副局长,银行支行正副行长、各区正副区长。(3)群众团体系统:省工会 委员、各部正副部长,青年团委员、各部正副部长,妇联正副部长,文联委员,友协各部部 长,各企业工会副部长,大的厂矿工会主席、青年团书记;各专区、市工会副主席、部长, 青年团副书记、部长,妇联副主任、部长,友协副会长,文联副主任,县(市、区)工会正 副主席、青年团正副书记、妇联正副主任。
    1952年,松江省委根据财经生产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对财贸、工业交通等部门的 干部按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党政群众团体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和部分重要厂矿的领导干 部仍由中央管理,正副县、处级干部由东北局管理,区的主要干部由省委管理。
    1953年11月,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指出,“要逐步建立在中央及各级 党委统一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随后 根据东北局试行干部分管的指示精神,松江、黑龙江两省委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由省 委各部分工管理干部,管理范围是:
    属于中央、东北局管理的干部由省委指定各部代管。
    省委组织部代管的是:(1)党委:省委正副书记、秘书长,各部正副部长,组织部、办 公室、统战部的正副处长、主任,纪检委正副书记、主任:市、地委正副书记、部长、秘书 长、主任,县委正副书记。(2)政府:省政府正副主席、秘书长、各厅局正副厅局长、院长 、主任、检察长;市、地正副市长、专员、秘书长、县旗长。(3)群团:省市地工、青、妇 正副主席、书记、主任。
    省委宣传部代管的是:(1)党委:省委宣传部正副处长,党校正副校长、教育长,报社 正副社长、总编。(2)行政:省政府教育、卫生、文化厅(局)正副厅(局)长,行政干校 正副校长,专科、高中学校正副校长。(3)群团:省文联、友协正副主任、主席。
    省委工业部代管的是:(1)党委:省委工业部正副处长,基建、森工、建工局、铁路局 政治部正副主任,铁路分局党委正副书记。(2)行政:省政府工业厅、公路局、建工局、森 工局、铁路局正副厅(局)长,本溪公司正副经理、厂长。
    省委农工部代管的是:(1)党委:省委农工部正副处长,各国营农场党委、总支正副书 记。(2)行政:省政府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局正副厅(局)长,国营农场正副场长。
    省委商业部代管的是:(1)党委:省委商业部正副处长。(2)行政:省政府商业厅、 财政厅正副厅长,省各专业公司正副经理,省社、银行正副主任、行长。
    省委主管的干部,由省委指定各部分工管理。
    省委组织部分管党群、政法系统干部。(1)党群: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统战部、纪委 会秘书、正副科(组)长,组织员、研究员;市、地委正副科长,市区委正副书记,县委正 副部长、主任,纪委会正副书记,区委正副书记,省市地工、青、妇正副部长,县工、青、 妇正副主席、书记、主任。(2)政法:省市地政法系统的各厅(局、院、署、会)直属正副 处(局、科、庭)长、主任;县政府的正副科长,正副区长。
    省委宣传部分管宣传、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系统干部。(1)党群:省委宣传部正副 组长、宣传员,党校正副科长,报社正副组长、编辑,电台正副台长、正副组长,市、地委 宣传部正副科长,县委政治学校正副校长。(2)行政: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局正副科长, 行政干校正副科长,中学正副校长、教育主任、科长、政治处正副主任,书店、剧团、影院 正副经理、团长、队长,县正副科长;省市地县卫生院、防疫站、卫校正副院长、站长、校 长、科长、主治医生。
    省委工业部分管工厂、基建、铁路、交通、运输、邮电、电业、森工系统干部。(1)党 群:工业部正副科(组)长、研究员,工厂、基建、森工、铁路党委正副部长、党委总支书 记、委员、政治处正副主任、科长、大车间(150人以上)与工地支部书记、处属工、青正副 主席、书记。(2)行政:工业厅、公路局正副科长、厅局所属各公司经理,工厂正副厂长、 科长、车间(150人以上)主任,市地县交通、劳动局(科)正副科长;市地县邮电、电业局 正副局长、科长;工地或工区正副主任,铁路1-2等车站(段)正副站段长;森工作业区主 任、总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农村工作部分管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系统干部。(1)党群:省委农村工作部正副组 长、研究员,国营农场党委、总支正副书记、委员,县委办公室正副主任、研究员。(2)行 政: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局正副科长,省技术推广站正副站长,县农业试验场正副场长, 国营农场正副科长、拖拉机站正副站长、队长,县农业科、林业科正副科长。
    省委商业部分管商业、合作社、财政、金融、税务系统干部。(1)党群:省委商业部正 副科(组)长、研究员,省市地县合作社、银行、税务、企业总支正副书记和专职支部书记 。(2)行政:商业厅、财政厅、税务局、银行、保险公司正副科长、厅属各专业公司与批发 站正副科长、商店正副主任,市地县各专业公司经理,省合作社正副科长、经理,市地县社 正副科长、经理、主任,银行行长、主任,税务局正副局长。
    1954年初,松江、黑龙江两省委都建立起在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 的体制,调整了管理干部的范围,将东北局确定的原由省委管理的党群干部中的正副区委书 记、县委秘书等以下干部和政府干部中省处(局)所属科长及县(旗)副科长等职务,改由 市、地、县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管理。调整后,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是:(1)党群系统:省委 各部、委正副处长或主任,市地县(旗)委委员、正副部长、室主任,省委党校科长,省委 直属领导的各党委委员、正副部长或总支正副书记,省工、青、妇正副部长,市地工、青、 妇正副书记或主席,县(旗)工、青、妇书记或主席,省文联、友协主任或主席,报社编委 。(2)行政系统:省政府各厅、局、委、院、署等直属正副处(局)长或主任,正副科长、 庭长,市、专署正副科长、公安局正副局(处)长、法院正副院长,县(旗)正副县(旗) 长、科长、公安局正副局长、法院院长,省行政干校科长,职业学校正副校长,省级各部门 干部学校校长或训练班主任,各中等学校校长。(3)财经企业:省公司正副经理、市县(旗 )公司经理,省税(专)局正副局长、市县(旗)局长、省银行正副科长,市县(旗)行长 (主任),省合作总社直属正副处(科)长或主任,市、专署、县(旗)社主任。(4)地方 国营工业:工业厅所属千名职工以上的工厂正副厂长,基建局所属单位正副处长或主任。
    合并后的黑龙江省委规定,原属省委管理范围的正副区委书记、正副区长交由县(旗) 委代管。1955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干部统一由当地党委管理的原则,各系统的干部一律 由各级党委统一管理,各业务系统不垂直管理。按照这一原则,省委于同年4月下发《中共黑 龙江省委协助和自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1956年6月,按照中央关于对干部要“管少、 管好”的原则,修订了这个《干部职务名称表》。新修订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所列省管干 部有4000人左右,比1955年《干部职务名称表》所列省管干部减少60%。
    以后,虽然中央对部分管理权限做过局部调整,有放有收,但党委领导下分部分级的干 部管理体制和下管两级的原则基本未变。干部管理体制较长时间相对稳定。省委管理的干部 最多时达到6200多人。
    1963年7月,省委作出《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对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又 进行了部分调整:对各级各方面的领导核心干部,原则上应当由县一级以上党委来管,其他 干部由县一级以上人事部门、行政业务部门和县一级以上企事业党组织加以管理。对于各级 主要领导核心干部,一般的要实行三级管理,就是由隔一级的上级党委主管,同级和上一级 党委协助管理;对于各级各方面的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两级管理,就是上一级党委主管,同级 党委协助管理。据此,全省县以上各级党委的干部管理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和扩大,省委 将大部分县、处级干部和省内各种著名专业技术人员收归省委管理。同年9月,省委组织部下 发《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省委管理省直机关副处长和相当这一级职务以上的 干部;各地委、专署和齐齐哈尔市正副部(局、处)长;地辖市正副部长、局(处)长以上 干部;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以上干部,部分省属企事业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时,省委按 照东北局组织部《关于中央委托省委代管的干部收归东北局管理的通知》要求,将原由省委 代中央管理的省委副秘书长、副部长、监委副书记,省群团副主席、副书记、副主任,党校 副校长,报社副总编辑;省人委副秘书长、副厅(局、院)长,省直各委、室副主任职务, 交东北局管理。1964年,省委根据东北局组织部《关于中央委托省委代管的干部收归东北局 管理的通知》要求,将哈尔滨市委正副部长、监委正副书记、党校正副校长,报社正副总编 辑,市区区委书记,市群团正副主席、书记、主任;市人委副市长,市直各局、院(室)正 副局、院长、主任,市区区长;各地(市)委副书记、专员、市长职务交东北局管理。同年 5月,根据东北局组织部通知,省的工交、财贸、农林各政治部副主任,省一级需要设政治部 (处)的厅局政治部(处)正副主任,暂列东北局管理干部范围。哈尔滨市的各政治部正副 主任列为中央委托省委代行管理干部的范围。
    1965年,根据中央关于干部实行分管的原则,省委决定财贸、工业交通、农林水利、宣 传文教系统的干部,分别由各级组织部交各级党委财贸政治部、工业交通政治部、农村工作 部、宣传部进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干部管理体制遭到破坏。1971年12月,省委重新组建后下 发了《关于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省委管理的干部范围是:各地(盟)、市、特区党委 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的核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和 部(室)主任,哈尔滨市革委会部(室)副主任;县(旗)、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属区、绥 芬河区、大庆所属各指挥部党委书记、副书记、革委会主任;省革委会部(室)主任、副主 任、党委书记、副书记、部(室)属组长、副组长,各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 、政委、副政委,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党委书记、副书记、“革命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黑龙江日报社、省广播电台党委书记、副书记、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大学党委书记 、副书记、常委(党的核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牡丹 江、齐齐哈尔师范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革委会主任;省属大工厂和地区林业管理局党委 书记、副书记、革委会主任。1973年12月,省委下发《中共黑龙江省委协助和自行管理的干 部职务名称表》,这个职务名称表所列省管干部为8812人。
    1978年6月21日,省委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体制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发通知,对 干部实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分口管理的制度。同年11月,省委修改了“文化大革命” 后期制定的《干部职务名称表》。1979年12月,《干部职务名称表》中,省革命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改为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同年省委又决定,要加强对全省专业干部的统一 管理,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总农业技师、主任医师及相当正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的演员、作家、编辑、播音员、教练员、记者等专业干部,统由省委管理;凡副教授 、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副教授级)、副农业技师、副主任医师及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的演员、作家、编辑、播音员、教练员、记者等专业干部,由省直部、委、办代省委管 理;这些方面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由地市和省 直厅、局、大专院校、大厂矿管理;这些方面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 称的专业技术干部,由县及县级基层单位管理。同时,省委还决定,建立省革委会科学技术 干部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的专业技术干部。
    1981年4月,中央颁发的《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对科学技 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及各级党委领导下 ,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按照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依据科学技术水平、技 术职称和级别,实行由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的制度。”1983年 5月28日,根据中央有的委、办撤销,有的合并,有的改变隶属关系的情况,省委决定,省直 部、委、办、厅、局的干部管理体制适当调整,实行过渡办法,省委宣传部、统战部在省委 领导下,继续分管本系统干部,其中省委宣传部除分管新闻、广播、文化、教育、出版等单 位的干部外,对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单位的干部也暂行代管。省委农村工作部、省委政 法委和省经委党组,在省委组织部综合管理下,负责分管本系统的干部。7月以后,对专业技 术干部又实行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省科委和省人事监察局协管、各厅局分管的体制。科 委管理自然科学方面的干部,人事监察局管理社会科学方面的干部。这一时期省委管理的干 部数量在8800人左右。
    从1984年4月开始,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省委又将干部管理体制由分部分级管理改为 分级管理,层层下放管理权限,把原来的下管两级改为原则上下管一级。省委管理的干部主 要是地、厅级党、政、群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同时对 省直各部门干部(人事)处正副处长,市、地委组织部副部长的任免调动实行审查。下放干 部管理权限后,省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由8800多人减少到2100多人,其他县处级干部均由省直 各部门和各市地自行管理。企业的厂长(经理)和科研单位的所长等,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或聘任,实行任期制,企业副职由正职提名或党委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考察任免或聘任。 企业中层干部由厂长或党委提名推荐,厂长(经理)聘任,开始打破干部、工人的界限,逐 步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使各级领导干部队伍的扩大得到有效地控制。
    同年6月,省委、省政府批转下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 、人事制度和下放干部人事权限的十项暂行措施〉》。7月,省委下发的《关于干部管理工作 暂行规定》提出,“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做到管业务与管干部相统一,管企业 与管班子相统一,使用干部和管理干部相统一,把原来分部门、分级管理干部改为分级管理 ,把原来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本着这一指导思想,同年8月省委下发新的《中共黑龙江省 委协助和自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1985年3月,省委规定,全省税务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省税务局正、副局长,人事监察处 正、副处长和哈尔滨市税务局局长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干部由省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