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任免和调配

  一、干部任免
    解放战争时期,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干部任免程序和报批手续比较简单,也不规范, 到50年代才逐步完善。1953年1月,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在职干部管理意见》中规 定,属于省委管理的党群干部、行政系统的正副处(局)长,正副县(旗)长、公安局局长 以上,财经企业部门的省公司正副经理,省税务局正副局长,省合作总社正副处(科)长或 主任,市、地、县(旗)社主任等干部的任免,由省委审批。其中,政府或财经企业干部, 在省委讨论后交由省政府履行行政任免手续。其余的省管干部,由省政府人事厅负责管理和 任免。1954年3月,黑龙江省委决定,提拔调动省、市、地委委员,厅、处、局长,县委书记 、县长、县委常委,工厂企业党委书记、厂长以上干部或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仍由省委讨 论决定后上报或下达,其余省管干部责成省委各部、委讨论决定,报省委备案。对省委协助 管理的本省内属于上级业务部门主管的干部,在本部门行政领导决定后,先由本单位的人事 或干部部门报省委(或市、县委)初审提出意见后,再由省委(或市县委)直接上报主管部 门或退回原单位分别上报呈批。松江省干部任免程序大致与此相同。松江、黑龙江合省后基 本按此执行。
    1954年9月,省委批准原属省委管理范围的区委书记、区长交由县(旗)委代管。区委正 副书记经县(旗)委决定任免后,以县(旗)委名义下达文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正副区 长经县(旗)委讨论通过后,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发任命通知书,报省政府备案。同年12月 省委批准:将各市、地、县委(不含地辖县)、厂矿、森工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交由同 级党委会审核批准,报省委备案;兼职或专职书记、副书记仍由省委审核批准。地辖县县委 纪检委专职或兼职书记由地委讨论后,报请省委审批,副书记和委员由地委讨论批准报省委 备案。
    1955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干部管理工作上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 明确规定了干部任免程序:报请属省委协助和自行管理的干部,统由各市、地、县委、省直 属厂矿党委和省直各机关上报省委,由省委各部分别负责审查、协商、办理;属中央管理的 干部按照中央规定分类上报中央批准;属于省委管理的干部由省委审批;在中央批准和省委 审批后,由省委管理干部的各部下达;党群系统通知原报党委,政府干部交省人民委员会人 事局拟文上报国务院或下达任免令,国营厂矿企业的行政与技术干部通知原报党委,再由党 委转告行政办理任免。
    1956年3月,省委下发《关于省委管理的干部任免手续制度的补充通知》,规定对省委管 理的干部由选举产生的,其任免程序是:(1)市、地、县、工矿企业党委委员和党的监察委 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以及凡属由选举产生的省委管理的群众团体干部的候选人名单,在 选举前报省委备案,省委不作正式审批。(2)党委正副书记和党的监委正副书记候选人名单 ,以及选举产生的属省委管理的群团干部的候选人名单遇有新的增加或将原任该职干部调动 时,须在选举前报送省委审查批准;如仍由原担任这一职务的干部充任候选人,只报省委备 案,省委不作正式批复,选举后将选举结果报送省委批准。(3)省委管理的国家机关干部, 所任的是选举产生的职务(如正副市长、正副县长、法院院长、市县旗人民委员会委员等) ,选举前必须将候选人名单报送省委审批,选举结果报省委备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 ,市长、县长、法院院长因故不能继续任这一职务时,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推荐1人报请上级人 民委员会批准代理或代行其职,但须事先由党内批准。选举产生的干部职务,新任干部选举 产生后,原任该职的干部职务自然免除,不办理免职手续。机构撤销,所属干部的职务自然 免除,不办理免职手续。凡协助省委管理干部的市、地、县、工矿企业党委和省一级各部门 党组,都可向省委提出由其协助省委管理的干部任免的建议。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干部,由 地方党委监督管理的,任免时省、市委及本单位均可提出意见。由省委提名的,经国务院主 管部门同意后办理任免手续。由市委提名的,报省委同意后,再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提出意 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再办任免手续。本单位提名的,经党委讨论后,由党委和行政分别呈报 省委和上级行政部门,经主管行政部门与省委研究后,再决定任免。属于机构变动的,必须 先定机构,然后受理干部任免事项。国家机关干部任免,省委批准下达通知后,可先到职工 作再办理行政任免手续。在报请任免干部建议时,省委批准前不能先宣布职务或调其代理工 作。
    1957年5月,省委批转省委组织部《关于省委协助和自行管理的干部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将《干部职务名称表》所列干部由省委会议讨论批准的审批办法,改为经省委常委会议 或书记处会议批准和省委授权各部务会议讨论,由主管书记代省委审批下达,每季度向省委 书面汇报一次干部变化情况。
    1963年9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其中关于干部任免手续制 度方面补充提出:在建议任免、调动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时,均以主管的下级党委、党组名 义呈报审批;行政建制和机构撤销的,原来的干部职务自然解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于 新增机构而报请任命的干部,应抄附新设机构的批准文件;上级组织决定委派的干部,由组 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任免手续,并下达通知,下级组织不再办理呈报手续;建议任免省委监 督管理的干部,经省委同意后,由组织部或转由中直企事业单位或地市委与主管干部的部门 协商。本企事业单位提出任免省委监督管理的干部,经所在地(市)委审查转报省委审查签 注意见,批回提报单位,再由其办理呈报手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党组织被夺权 ,上述干部任免规定均被废止。1973年12月,省委组织部拟定《关于省委主管干部管理办法 和任免审批手续的意见》,根据这个意见,对省委主管的干部,按其不同职务,一部分由省 委组织部审查,呈报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大部分由各委、办提出建议,综合上报省委,由组 织部代省委审批。
    1978年2月12日以后,省委任免和呈请中央任免的干部,开始启用1977年9月中央组织部 制定的《干部任职呈报表》和《干部免职呈报表》。
    1980年10月5日,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下发《关于向省人大常委会呈报 人事任免手续的联合通知》,对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提请与呈办任免的程序等做了 规定。从此,凡向省人大常委会呈请任免干部,均按此通知意见执行。
    1983年11月以后,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呈报中央任命干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通知》 精神,凡进行机构改革、整顿领导班子或日常提拔任命干部,采取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等形 式,充分走群众路线,并由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凡报请上级党 委任命的干部,同时报送走群众路线的情况。
    1984年1月,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 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1)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 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程序 办理。拟任职的人选报请党委审查决定后,下达通知时应用“同意提名某同志担任某项职务 ”的提法。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审查决定前,不以党委名义任命、不对外公布、不登报、 不广播。个别工作急需的,由上级党委提议,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决定,临时参与某项领导工 作或代理某项领导职务。免除职务也按法定程序办理。(2)党委审批结果的通知,只发到与 选举或任命有直接关系的那一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国家机关党组。(3)推荐、选举、任命或 免去党外人士担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时,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并在有关的党外人士中进 行民主协商,然后再按法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4)各级政协的领导人选,由党委集体讨论 提名后,必须经过民主协商,按照政协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不要由党委做出任命决定。(5) 对企事业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要事先征求主管行政领导的意见,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 论决定,以行政领导名义任免,不以党委名义下达通知。以后,凡上述各类干部的任免均按 此规定执行。
    同年7月,省委下发《关于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选举产生的职务,按 下列程序办理:(1)选举前将候选人名单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党委、纪检委及工青妇等群众 组织的候选人,经审查批准后选举,选举后将选举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办理任命手续。(2)人 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的候选人,审查批准后即发候选人通知,最后以选举结果为 准,并立即生效。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3)凡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职务,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办理。(4)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985年1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下放干部人事组织权限的十 项暂行措施的通知》,规定凡到离退休年龄而离退休的干部,由原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改 为由所在单位党委审批,报干部主管部门备案。凡已办理离退休的干部,职务自然免除。超 过离退休年龄的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必须经主管党委批准。
    二、干部调配
    解放战争时期的干部调配工作,主要是抽调干部支援土改,支援前线和开辟新区。1948 年6月,松江省抽调126名由关内来的老干部到新区及新接收的城市工作。其中,省级9人、地 级8人、县级58人、区级51人。1949年2月,按照东北局的指示,黑龙江地区各省抽调干部到 长江以南开辟新区工作。其中合江省集中抽调1735人、松江省集中抽调1463人,当时称之为 南下干部,由中央统一分配。
    抗美援朝开始后,1950年11月,黑龙江省委从省公安厅、民政厅、军区等单位抽调334名 配备一个团的全套干部,组成二线兵团。同年12月,按照东北局的指示,由省委组织部、省 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军事部负责抽调204人,配备两个运输营的干部。在这一年中,黑龙江 省委先后抽调2973名干部,其中县级干部77人、区级干部273人、一般干部2623人,充实到有 关领导机构。1951年2月至7月,黑龙江省委又为抗美援朝前线抽调战勤干部2000多人。同年 ,松江省委为抗美援朝前线抽调战勤干部4205人,分配到前线和后勤等工作部门。为了适应 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上级指示,松江省委动员1981名青年知识分子到坦克兵团、炮师、医 管处、军区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工作。后来,又先后为东北局、东北局党校、工农干校, 以及党务、政府系统各工作部门抽调1400多名干部。
    随着经济建设的恢复和发展,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于1952年对工业部门实行干 部调配预算制,即按季按月由国营、公营工厂提出需要干部的数字,然后各部门提出输送干 部的计划。这一年,黑龙江省为东北地区工业和本省基本建设、工厂和森工等部门调配干部 2994人,其中县级118人、区级772人、一般干部2104人。1953年,松江省委为适应国民经济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按照“统一抽调、重点配备”的原则,抽调2800名干部配备到121个 国防与重工业的基建部门与生产单位。1954年,黑龙江省委为工业和重点工程调配了1268名 干部。其中,县级以上干部333人、一般干部935人。为农业、林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及其 他比较薄弱部门调配608名干部。其中,地级33人、县级62人、一般干部513人。同年8月,松 江省与黑龙江省工作机构合并,所有各部门的干部都要重新安排,经过大量的调配工作,对 两省部、厅级154名干部、处级393名干部、科级1560名干部进行了妥善安排。
    为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全力进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1955年,根据 中央指示,省委作出《关于抽调大批干部加强对农村工作领导的决定》,从省、地、县直机 关抽调4500名干部(其中省直2700人、地直300人、县直1500人)组成农村工作队,派往农村 工作。1956年,按照中央指示,省委为国家第二机械工业部抽调24名技术干部;接收了中央 各部门整编调整出来的220名干部;从各专区、市、县选调150名军事行政干部到省军区工作 ;为国家公安部抽调了9名科级干部;为建立健全省、市青年联合会组织配备了干部;抽调1 3名干部充实省和哈尔滨市文教部门。1957年,省委接收中央下放干部98人,分配到省直和有 关市、地。1958年,省委按照中央指示,为国家第二机械工业部抽调151名技术干部;抽调3 79名行政、技术干部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工作;对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下派的11名干部做 了安置。从1957年至1958年,根据中央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精神,省委首先从 省直机关下放509名干部参加各种体力劳动锻炼,同时下放228名机关干部充实基层和加强文 教战线。之后,省委发出《关于加强下放锻炼干部的工作的指示》,到1958年4月10日止,全 省精简下放干部10万余人。1958年,根据中央和中央军委关于10万名解放军转业官兵开发“ 北大荒”的指示,做了大量的干部调配工作。其中近6万名官兵充实到牡丹江农垦局(即铁道 兵农垦局);1.7万多名官兵分配到合江农垦局;4500多名官兵分配到黑龙江省农场管理厅 所属农场。1959年,由于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有不少方面需要补充一些干部。省委从省直 机关已下放劳动锻炼一年左右的干部中,抽调回机关1036人,安排做新工作的3935人。同年 ,根据中央要求,省委从哈尔滨市和嫩江、合江、牡丹江等地区抽调15名专业技术干部去西 藏工作。1960年,省委又按中央指示,抽调近百名干部去国家有关部门和西藏工作。
    1963年,省委根据中央《关于有计划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决定》精神,交流 了51名领导干部。同年,省委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 的决定》精神,从省、地、市国家机关和国营工业企业中,抽调500名相当于副县长以上党员 干部和500名与农机专业相近的技术人员和会计、统计专业人员,重点分配到产粮区、经济作 物集中区和农业技术改革的重点人民公社,以及集体经济不巩固、农业生产不好、边境地区 的人民公社。1963年和1964年,根据中央要求,省委先后为西藏抽调13名干部;为外交部抽 调32名干部,其中大使1人,参赞6人,一等秘书和专员10人,一般干部15人。1964年至1965 年,根据中央和东北局的指示精神,为了精简干部队伍,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工作效能,开 辟干部安置出路,培养提拔新生力量,省委本着“不脱离政治、不脱离群众、不脱离实际” 的原则,共安置年老体弱多病干部3464人。其中,退休1620人、退职902人、长期供养56人、 安排荣誉职务6人、调整轻便工作781人、停薪留职99人。同年,按照中央要求,为国家有关 部门抽调440名干部;为省内有关部门和建设后方基地调配了大批干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干部调配被打乱。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落实干部政 策为调配工作带来了大量繁重任务。凡是落实政策后需要变动工作的干部都作了妥善安排。 在这期间,还有计划地抽调干部到农村、工厂和国家机关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 适应改革开放、发展集体经济的需要,1979年8月15日,省委责成组织部、省计划委员会、省 劳动局、省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国家干部派进和调出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强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集体所有制的主管单位,要从现有国家干部中和今后接收分 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派一些德才兼备的干部和科技人员到集体所有制单 位工作。对于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确因实际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 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调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其政治和经济待遇不变。同年,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迅速给司法部门配备干部的要求,为全 省司法系统抽调4115名干部。1980年,根据中央组织部的通知,分两批接收安置西藏内调干 部52人。1981年,省委根据中央指示,从省直和各地、市为全省劳改、劳教单位选调873名干 部;从机械行业抽调了1255名技术干部为轻纺工业充实了技术力量。1984年12月,省委组织 部、省委政法委、省人事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政法部门增编进入工作的通知》, 规定要坚持先清后进,不能边清边进。县级以上政法各部门要按增编指标提出进入计划,必 须列出进入来源,严格把好用人关,经同级党委审查后,报省政法主管部门批准,由省主管 部门统一下达后执行。1985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省委责成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 局、省科技干部局共同制定《关于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 指出,必须坚持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向;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调整工作;从外省积极 引进省内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兼职;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 定编定员制度;正确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中的各种实际问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支 援边远地区、科技力量薄弱部门的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工作的健康发展,排除人才合理 流动过程中的阻力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