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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老干部工作

  黑龙江省把老干部单独列为干部管理工作对象始于60年代。当时根据中央组织部的要求 ,在省委组织部设老干部工作机构,掌握老干部情况,研究老干部的安排。1964年11月,省 委设立视察室,拟安排一部分老干部,使他们既摆脱一线繁重工作任务,又发挥一定作用。 后来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中断。
    1978年以后,省委按照中央的统一安排,对“文化大革命”在老干部中造成的冤假错案 进行平反工作,为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打击和迫害致死的老干部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全省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害致死的省直副局级和地市副专员及相当这一级以上的领导干 部有29人,其中非正常死亡的17人,在审查期间病逝的12人。先后由他们的所在单位举行了 追悼会或骨灰安放仪式,进行公开平反,恢复了名誉。同时,对其遗属也作了妥善处理。各 地、市、县及省直单位对处级以下的老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因遭到打击迫害而非正常 死亡的,也都为其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并作了家属的善后工作。
    同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到1979年底,全省办理 离休手续的老干部有194人。1980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设置顾问的决定》, 省委在全省安排291名(其中包括处级视察员、调研员)地、市级以上老干部担任顾问。同年 10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后,到1981年底,全省办理离休手续 的老干部有1456人。按照中央规定:“离休老干部,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予从优”的 原则。1982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对1937年7 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 活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 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 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行政八级和相当八 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1982年11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 和处级待遇的通知》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 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 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 生活待遇”。据此,从1982年11月至1985年4月,全省共审批行政14级以上享受局级待遇的有 1121人,行政15级至18级享受处级待遇的有19539人。1983年3月,根据中央对老干部要在“ 政治上充分尊重,生活上充分照顾”的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离休、退休老干 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根据《规定》,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和大型群众集会 ,都邀请了离退休老干部参加。
    全省每年都有近千名离休干部被选为优秀党员或先进工作者。还有一些老干部离休后光 荣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省政府遵照国务院的委托,还为省委、省政府机关2803人授予了 “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县以上党委还为本单位的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提供了方便。按 照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住房条件可略好些的原则,优先安排了离休、退休老干部的住房。 离休干部参加会议、学习、看病等方面用车,单位优先安排,本单位出车确有困难时,可临 时租用汽车,凭医生诊断证明予以报销。省、地、市、县和其他老干部较多的单位,都建立 了老干部活动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活动室主要起四个作用:一是政治活动中心,二是文 化娱乐场所,三是发挥力所能及作用的阵地,四是同组织保持联系的纽带。到1985年全省共 建立活动室1539处,其中省直局级机关27处,地市14处,县级68处,基层单位1430处。有3万 多名离退休干部到活动室参加活动。从1984年1月1日开始,在全省实行了离、退休干部到医 院看病“三优先”,即优先挂号、看病、交款、取药,优先做各种化验和检查,优先安排住 院。同时,还定期组织离、退休老干部进行身体检查,各地在老干部病房或指定医院,逐人 建立起保健档案,经常掌握离、退休老干部的身体健康状况,一些老年常见重病、急救病症 所需药品尽量给予保证。有条件的省直、地市县和大的企业系统的医院,设立了老干部诊室 、老干部病房或保健所。据1985年末统计,全省设立了700多处老干部病房,共有2600多张床 位,还设立了1000多张家庭病床。全省还自建专用和兼用老干部疗养所160多处,1900多张床 位。有些地、市、县还和外省联系租用季节性床位900余张,全省先后安排2.55万多名老干 部疗养。
    对于离休干部愿到外省、市安置的,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原单位和省有关部门予以联 系。到1985年底,由黑龙江省到省外安置的离休干部共有1160人,安置在全国18个省市、44 个地市县。其中副厅级(含享受副厅级待遇的)以上干部112人,处级(含享受处级待遇的) 442人,科级以下干部606人。
    对于离休老干部的子女安排,也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组织征求离休干部本人的意见 ,由组织上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调到身边一名(包括其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安排工 作。在子女就业上,同等条件要给老干部一些照顾。
    为发挥离、退休老干部作用,各级党组织支持和安排离、退休老干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 工作。发挥作用的途径:一是组织那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离、退休干部,从事力所能及的社 会工作;二是组织政策水平较高、身体较好的离、退休干部,配合中心工作,承担临时工作 ;三是组织有丰富革命斗争经验、德高望重的离、退休干部,对中青年干部进行传帮带,做 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四是组织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离、退休干部,从事专题调查研究;五是组 织在业务、技术或学术上有专长的离、退休干部参加学会、协会、理事会,担任荣誉职务; 六是组织革命资历较深,熟悉党的历史、地方史和专业史,并有一定写作能力的离、退休干 部撰写革命回忆录,编写地方史、地方志和专业史,参加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七是组织有文 化、体育专长的离、退休干部,从事文学创作、绘画、书法、体育、气功等活动。据统计, 到1983年底,在全省5.48万名离休干部中,能够发挥作用的有3.1万多名,已发挥作用的有 2.53万多名,占能发挥作用的81.6%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