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扶持发展私营工商业
抗日战争胜利前,在日本帝国主义和伪满洲国严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统治下,黑龙江地
区的民族工商业备受摧残,日趋凋敝,处于奄奄一息的境地。1945年日本投降后,共产党接
收政权,对民族工商业采取了保护扶持其发展的政策。当年12月,嫩江省以布告形式宣布废
除日伪统治时期的税法税率,实行合理税收,以利发展工商业。1946年,嫩江省银行发放工
商贷款1亿元(东北币),扶持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当时,黑龙江地区开展了反奸清算斗争,
开始时由于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发生了侵犯民族工商业的现象,影响了民族工商业者的积极
性,也影响了市场和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及战时军需物资的供给。鉴于这种情况,各省党组
织和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一方面向群众进一步讲明反奸清算斗争的目的、意义以及斗争的范
围和方法;另一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向民族工商业者讲清党对民族工商业的保护政策,鼓励
他们安心经营,协助政府发展经济,完成支援前线任务。当时,彭真、张闻天等分别在哈尔
滨、佳木斯领导反奸清算斗争中明确指出:在城市进行反奸清算斗争的目的是清理、没收敌
伪、汉奸的工厂、矿山、商店及其财产。对其他配给店,只是没收其不应取得的不义之财,
限制其过于苛刻的额外剥削,不能采取消灭政策,一般工商业者不是清算对象。1946年7月4
日,合江省民运工作委员会下达由张闻天起草的《城市清算运动中应注意事项》,强调要在
清算过程中注意保护工商业。同年11月21日,中共西满分局书记李富春在西满分局、西满军
区干部会议作形势任务的报告中,也强调提出要发展生产,扶持工商业。在党和政府的重视
下,经过多方面的工作,积极保护民族工商业,不仅原有的民族工商业者能够安心经营,而
且又增加了新的工商业户。齐齐哈尔市一年间就增加了工商业210户,佳木斯市私营工商业原
来810户,到1946年末发展为2836尸。
1947年,黑龙江地区土地改革深入发展。在运动中,一些地方农民进城抓地主、挖浮财
,封闭了地主经营的工厂、商店,由此引起许多工商业者特别是地主兼工商业者或工商业者
兼地主,以及与地主有牵连的工商业者惶惶不安,放松了对厂、店的经营管理。有些资本家
缩小经营、分散隐藏资金,有的外逃,私营工商业户因此出现下降趋势。东北局针对这种情
况,于8月8日发出《关于清算地主在城市工商业的指示》,指出:“对一般中小地主在城市
的工商业,不论其大小,一律不动。对大汉奸、大恶霸、大地主的工商业财产处理,须经城
市最高党委同意,由政府公安机关执行。对没收的工商业不得破坏,应尽可能转为公营或群
众合作经营。”黑龙江地区各省委和市委认真贯彻东北局的指示精神,分别作出规定:凡农
民进城抓人,没收财产,事先要经县委同意,并报省委批准;对工商业者兼地主,以工商业
为主的,只没收其土地;对地主兼工商业者,除没收其封建剥削部分外,其在城市的工商业
一律不动;凡在土改前从事正当经营的工商业者,不管其过去出身是否地主或富农,一律保
护;对过去有错误,现在服从政府法令,安分守己的工商业者,除使其政治上坦白外,不能
借故没收其财产或任意罚款;对业主住在蒋管区的正当工商业户,保护其继续经营。同年8月
24日,齐齐哈尔市召开商民大会宣布:只要不是大地主、恶霸和反革命分子,一律不予侵犯
,要求工商业主安心经营。10月15日,中共松江省委召开县委书记会议,要求在纠正土改运
动中发生的侵犯中农利益问题的同时,也要纠正城市侵犯工商业的“左”的偏差。各地通过
贯彻上述政策措施,制止了农民进城随意封闭厂、店,侵犯工商业的现象,对被侵犯的工商
业,采取折股、购买、出租、退还、代营、减税或免税等方法进行处理,使工商业得到保护
和扶持。
1947年12月,毛泽东关于《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公布后,黑龙江地区各省、
市党委在全面贯彻这个报告的精神中,进一步明确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重申《中国土地法
大纲》中关于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的规定,以及“发展生产、繁荣经
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检查和部署保护和扶持工商业的工作。1948年1月,合江
省委发出的《关于保护城市工商业的指示》指出,必须保护城市工商业,应没收的由政府和
公安部门负责,农民不得直接进城查封和没收。牡丹江省委和嫩江省委也分别发出关于保护
城市工商业的通知。松江省委于2月发出《关于群众运动问题给各县委的一封信》,针对本省
实际情况提出:“不论任何工商业,今后一概不得再动。”黑龙江省委在2月召开的县委书记
会议上,把克服对私营工商业打击面过宽的偏差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要求全省按中央的指示
精神和政策规定认真加以解决。哈尔滨市于3月颁发布告,重申“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和合法
经营不受侵犯”。
土地改革完成后,为了进一步发展民族工商业,各地都采取了具体政策措施,概括起来
主要有:(1)帮助工商业者解决原料、动力、运输、产品销售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鼓励他们
积极经营,为战时经济服务。(2)保护工商业者的生命财产,允许工商业自由贸易,简化办
货路条手续。(3)取消各种苛捐杂税,除了少数出厂税、面粉税、酒税等外,只收营业税,
取消县与县之间的过境税。(4)对于有发明创造的厂家,政府酌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一定
时期的专利等特权。(5)根据战争的需要,对有些工厂给予贷款或加工任务。这些政策措施
的贯彻执行,调动了工商业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到1948年底,哈尔滨市私营
工商业已由解放前的6000多户发展到2.4万户,齐齐哈尔市由解放前的1600多户发展到3500
多户,牡丹江市由解放前的不足百户发展到近1500户,佳木斯市由解放前的810户发展到310
0多户。私营工商业在当时的经济恢复、生产发展、市场供应和支援前线以及后来争取财政经
济的根本好转等方面,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经济恢复,私营工商业继续发展。建国初期,为了在私营企业中贯
彻“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和部分县私营
企业主要行业中,开展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工作。1950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对全省订立劳
资合同工作的初步总结指出,订立劳资集体合同不仅是解决劳资争议的正确途径,也是推动
劳资双方积极生产的有效办法,要求各地在订立劳资集体合同中继续贯彻发展生产、劳资两
利的政策,防止与克服各种偏向,使资本家积极扩大生产,发挥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作用。
两省还在生产和流通上贯彻公私兼顾的方针,以加工订货、供给原料等方式,扶助有利于国
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的发展。哈尔滨市百货公司设立了专为扶助私营企业进行加工订货、定购
代销的工业服务部。仅1950年4、5两月,加工成品约值421.8亿元(旧人民币,下同),占
该公司推销总额的12%强,为千余家私营企业代销产品160多亿元。哈尔滨市纺织业已有一半
纺织机器为工业服务部加工。同年7月,黑龙江省召开工商科长会议,检查了过去对私营工商
业管理限制多于积极领导,有时又放任自流的问题。提出今后要在国营经济领导和共同发展
的原则下,根据原有条件、原料来源、市场需要、价格高低等情况,说服教育私营工商业者
,使其从过去的盲目投机中转变过来,求得正常发展。并要求省商业部门积极与私营工商业
订货,帮助私营工商业解决经营中的困难。
在抗美援朝运动中,松江、黑龙江两省委统战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在工商
界广泛开展国际主义、爱国主义思想教育,进行抗美援朝的组织动员工作。哈尔滨、齐齐哈
尔、佳木斯、牡丹江市工商界订立爱国公约,提出:不投机、不倒把、不偷税,奉公守法,
积极经营。齐齐哈尔市工商界还组织了私营业主交假帐,补报营业额,多为国家积累资金,
支援抗美援朝的活动。在军需生产和物资供应中,组织工商业者加工订货。哈尔滨、齐齐哈
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都安排私人工业加工粮食、服装、背包、手榴弹袋和子弹袋、面袋
等军需产品,使私营工商业者在支援抗美援朝中扩大生产门路。
1952年1月以后,在“五反”运动中,松江、黑龙江两省委统战部根据省委的要求,协助
省、市协商委员会分别讨论了在工商界进行思想动员和组织发动等问题。接着,两省分别召
开工商界广播动员大会,使工商业者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五反”运动。在运动中,两省省
委还根据中央提出的对工商界上层代表人物给以“保护,照顾使用”的政策,对刘佩芝、武
百祥(哈尔滨市工商联副主任委员、同记商场经理)等34名工商界上层代表人物给予了保护
和照顾使用。“五反”运动后,部分私营工商业者对党的政策有疑虑,认为私营经济没有前
途,消极对待生产经营,有的工厂、商店停产关门,有的未经批准折卖家底自行废业,私营
工商业户明显减少,有的怕“树大招风”,化整为零,缩小经营。针对这种情况,两省各级
党委和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政策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共同纲领》
及有关的方针政策,纠正他们的各种错误认识,使他们加深了对“五反”运动意义和目的的
认识,从而明确了“五反”运动不是消灭资本主义工商业,而是为了消除不法行为。通过思
想和政策教育,使他们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有了明确的认识和理解,也使一些不安心或没有信
心的工商业者安定了生产经营情绪,感到有前途、有奔头。在开展思想教育的同时,党和政
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扶持私营工商业,在主要行业中,进行扶助生产,扩大经营范围,调
整公私商业网点,调整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扩大包购包销和加工的范围,安排国营企业向
私营企业加工订货,增加银行贷款等。1953年上半年,私营工商业的情况有了明显好转,黑
龙江省私营商业的零售比重比1952年同期提高21%。两省1953年的私营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上
升18.6%。私营工商业继续得到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