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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落实原工商业者政策

  一、解决“文化大革命”中的遗留问题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 报告》,提出认真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若干政策,解决“文化大革命”中的遗留问题。 包括:退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查抄的存款和其他财物;恢复和补发被扣减的高薪;有步 骤地退还被占用的住房;对政治表现好、有工作能力、有技术专长和经营管理经验的,要进 行合理安排使用;合理解决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和正确对待其子女的问题等。据此,1979年 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了省委统战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的意见 》,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经过几年的工作,到1984年末,全省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解决原工商业者“文 化大革命”中遗留问题的工作基本结束。对于“文化大革命”中资本家被查抄的存款,均已 解冻,一次发还,并按银行规定付给利息。据哈尔滨、牡丹江两市统计,返还存款33.9万元 ,应发还的定息已全部发还。被查抄的其他财物,包括高档生活用品和金银首饰,有的退还 原物,有的折价退款。确属查无下落的向本人说明了情况,做了工作。对于被扣减高薪的处 理,除个别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不恢复、不补发外,凡属人民内部矛盾的,包括敌我矛盾按 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一律恢复了原来的薪金,并补发了被扣减的部分。据哈尔滨、齐齐哈 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统计,共恢复和补发被扣减的工资金额53万多元。“文化大革命”中 被占用的房屋,大部分已退回,原房无法退回的,也做了相应的处理。对于在职的原工商业 者,凡有技术专长和经营管理经验,有工作能力的,都进行了合理安排和使用。据1981年哈 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统计,有136人被安排担任企业行政领导职务,有的安 排从事业务工作或行政工作,有的根据本人条件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了工作岗位或工种。同 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凡是“文化大革命”前安排为干部和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一 律承认其干部身份(包括去世的),对过去按工人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也按干部身份更 换了退休证和退职证,并补发了被扣减的退休费。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在职的原工商业者, 病假期间工资和疾病医疗,包括家属医疗,一律参照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非因公死亡待遇 和退休后的死亡待遇一致,均参照所在单位职工的死亡待遇办理。退休仍按1962年国务院《 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执行。对原工商业者子女的政策,也得到 了落实。对他们主要看其政治表现,在入党、入团、升学、招工等问题上,不予歧视。运动 中给其子女工作单位发出的各种不准不实的材料,已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撤销。对林彪、江 青反革命集团强加给原工商业者的种种诬蔑不实之词,一律推倒,平反了106件冤假错案。运 动中作了错误结论或处分的,也经过复查予以平反。
    二、区别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
    1979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国家计委党组、国家经委党组、商业部党 组、轻工业部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的请示报告》 ,提出: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公私合营时,有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 及其他劳动者被带进公私合营企业,把他们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长 期以来,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进一步调动这部分劳动者及其家属子女的积极性,巩固 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应将这一部分劳动者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 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份。区别的范围,只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 营企业的原工商业者(包括已退休、请长假、现在农村的和死亡的)中进行。区别工作的原 则是,要实事求是,有多少就区别多少,要从宽了结,对某些可区别可不区别为劳动者的, 要作为劳动者区别出来。
    中央文件下发后,中共黑龙江省委及时发出通知,部署了这项工作。并成立了省区别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市、县及区别任务较大的单位,也都按中央的精神和省 委的要求成立了区别工作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全省采取先行试点, 以点带面的方法,进行区别工作。一般是由所在企业行政领导研究提出需要区别出来的劳动 者名单,召集熟悉情况的职工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报相当于县一级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 群众和本人宣布。到1980年底,全省区别工作基本结束。据统计: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期间 和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营的原工商业者全省共有20922人,其中按中央文件规定区别为小商 、小贩、小手工业者及其它劳动者的有19422人。通过区别,肯定了这些人劳动者的成份,不 再称他们为“资本家”、“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或“私方人员”。区别后,在填写其成份时 ,是干部的就填写“干部”,是工人的就填写“工人”。政治上与干部、工人一视同仁,并 合理地加以安排使用。对他们的病假、医疗、退休、退职、死亡待遇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都分别按干部、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他们的工龄,从参加国营、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