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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落实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

第四章 起义投诚人员和台属台胞工作

  1979年1月17日,中共中央下发了〔1979〕6号文件,批转中央统战部等6部门《关于落实 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提出: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要贯彻执行“ 爱国一家,既往不咎,一视同仁,量才录用,妥善安置”的一贯政策。认真解决他们中存在 的问题。对冤、假、错案要平反昭雪,做好善后工作。凡因历史问题或主要因历史问题而被 戴上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或其他帽子的,一律摘掉;被判刑的撤销原判;被关押、劳改的予 以释放;被管制的予以解除。对他们都要恢复公民权。仍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因追究历 史问题或开除公职的,能工作的分配适当工作,恢复原来工资级别。不能工作的,作退职、 退休处理。在起义、投诚中有重大贡献、影响较大、或对台湾有影响的人员,可在政治上予 以适当安排。对其家属子女不得歧视,他们入党、入团、参军、升学、就业等不应受影响。 起义、投诚人员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财物,应退还本人或家属。文件强调:这项工 作对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有着重要的意义。要求各级党委加强领导,有一名 书记主管,有关部门组成专门机构负责落实这项工作。根据中央这一指示精神,省委成立了 落实中央6号文件领导小组,省委副书记王一伦为组长。在省委统战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具体工作。同年2月13日,省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积极组织力量,对起义、投诚人 员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经调查摸底了解到,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在建 国后的一些政治运动中,对他们“既往不咎”的政策没有很好贯彻落实,有很大一批人因追 究历史问题或主要因追究历史问题被错误处理,戴上反革命帽子或其他帽子。有的被判刑、 管制,有的被开除公职或强行下放劳动,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他们的家属子女也受到 株连。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省委要求各地、市、县委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中的冤、 假、错案及错判、错关、错管或开除公职、强令回乡的,要认真复查。根据省委的要求,全 省各地、市和任务较重的县及部门都成立了以主管统战工作的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或办公 室,集中时间和力量,积极进行复查、处理和安置工作。
    1980年4月,省委统战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省 军区政治部,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召开全省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汇报会。会议制定 了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六条标准。省委统战部还组成4个工作组,到重点地、市、县 和基层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到1982年4月,全省已认定的起义、投诚 人员2389人。按照中央文件规定需要落实政策的753人,其中撤销原判的348人,摘掉历史反 革命帽子的68人,摘掉普通反革命帽子的94人,撤销管训的48人,撤销管制的23人,撤销劳 教的19人,恢复公职的72人,恢复中共党员党籍的13人,改正原结论不当的68人。
    1984年,根据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当前全军落实起义、投诚人员 政策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和中央统战部、总政治部《关于颁发起义、投诚人员证 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进行了发证工作。到1985年底,全省 共核查认定并登记的起义、投诚人员3724人(省将级22人,县校级362人,区尉级1342人,士 兵1998人),为他们全部颁发了《起义人员证明书》和《投诚人员证明书》,按照中央有关 文件精神,对这些起义、投诚人员中需要落实政策的都落实了有关政策。其中:平反撤判的 1195人,恢复公职的927人,对117人给予社会救济,安置受株连家属子女207人。对需要补发 “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扣发工资的补发了工资,需要作离退休处理的也都进行了妥善处理。 此外,在这些人员中安排为省级人大代表和省级政协委员的24人,市级人大代表和市级政协 委员的48人,县级人大代表和县级政协委员的14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