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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当选各级人大代表

第五章 党外人士的安排

  一、全国人大代表
    黑龙江省自1954年全国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历届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都有民主党 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以下简称党外人士)代表。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构成,由 中央统一分配。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安排意见,经与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协商,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54年8月13日,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席全国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 23名代表中,党外人士2人,占总数的8.69%。1958年8月,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选举出席全国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19名代表中,党外人士2人,占总数的10.52%。1964 年9月,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席全国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86名代表中, 党外人士37人,占总数的43.02%。上届2名党外人士代表继续当选,新当选的党外人士代表 35人。1974年12月25日,省革命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选举出席全国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82名 代表中,党外人士4人,占总数的4.87%。上届代表只有1人继续当选,新当选的党外人士代 表3人。1977年12月21日,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席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的106名代表中,党外人士18人,占总数的16.98%。上届党外人士代表3人继续当选,新当 选的党外人士代表15人。1983年4月22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席全国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122名代表中,党外人士36人,占总数的29.5%。上届党外人士代表6人 继续当选,新当选的党外人士代表30人。
    二、省人大代表、人民委员会委员和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
    1954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提出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中 ,民主人士在总名额中的比例,可占到30%,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中,民主人士所占比例,可 依据需要较其在当地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中所占比例适当提高”的精神,在8月13日召开的省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683名代表中,有党外人士105人,占总数的15.4%。经协商并经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委员会的35名委员中,党外人士16人,占总 数的45.7%。1958年8月28日召开的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390名代表中,党外人士153人, 占总数的39.23%。会议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第二届人民委员会的41名委员中,党外人士21人 ,占总数的51.21%。上届党外人士委员13人继续当选,新当选的党外人士委员8人。1964年 9月23日召开的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459名代表中,党外人士183人,占总数的39.86%。 会议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委员会的43名委员中,党外人士22人,占总数的51.16 %。上届党外委员16人继续当选,新当选的党外人士委员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原政权机构被“革命委员会”取代,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没有 召开。
    1977年12月21日召开的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1000名代表中,党外人士138人,占总数 的13.8%。会议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的107名委员中,党外人士10人,占总数的9 .34%。1979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设立地方各级 人大常委会和进一步调整好领导班子的意见》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 ,非党同志一般的应占1/3左右,副主任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非党同志”的精神,在12月26 日召开的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67名委员中,党外人士17人,占总数的25.37%。常委会10名副主任中,党外人士有刘 恢先(九三学社哈尔滨市分社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工程力学研究所所长)、王肇治(民革 省委主任委员)2人。
    1983年4月22日召开的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947名代表中,党外人士345人,占总数的 36.4%。会议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9名委员中,党外人士20 人,占总数的33.9%。常委会10名副主任中,有党外人士王金陵(民盟省委主任委员、东北 农学院教授)、刘恢先、王肇治3人。上届常委会党外人士委员10人继续当选,新当选的党外 人士委员10人。
    三、市、县(区)人大代表、人民委员会委员和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
    1954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对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民主人 士的比例规定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民主人士(包括非党知识分子,下同)占总数 的20—30%;甲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民主人士占7—15%;乙类县少数民族人口占县总人 口10%以上的,民主人士可占15—20%;民族种类较多的县,民主人士可占10—15%;丙类县民 主人士可占4—10%。
    1955年1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统战部下发的《关于县人民委员会安排民主人士的方案 》中规定:一类县,城镇人口多,有一定数量代表性人物,人民委员会委员中民主人士的比 例最低不得少于30%;二类县,城镇人口较少,尚有一定的代表性人物,民主人士的比例最低 不得少于25%;三类县,属沿边县,城区人口少,资本主义工商业比重小,民主人士所占比例 最低不得少于20%。
    1956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对市、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中民主人士的安排工作进行了检 查。发现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民主人士安排的比例一般偏低,市级平均只占17%左右 ,县级平均仅占3%。同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直辖市、 直辖区、县、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人物安排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下发 了《关于对市、县、市辖区、乡、镇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党内外比例及民主人士安排 工作的指示》规定:“各市、县、市辖区在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安排民主人士的比例 是: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民主人士(包括非党高级知识分子,下同)可占40%左右,牡丹 江、佳木斯两市民主人士可占25%左右,双鸭山、鹤岗两市民主人士的比例可少些,多吸收一 些先进的非党劳动群众。工商业比较发达,民主人士较多的县,民主人士可占20%左右,一般 县可占7%左右。大城市的市辖区、市区可参照大城市或中、小城市的比例,郊区可占10—20 %,同年10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统战部对市、县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民主人士的安排工作 ,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二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民主人士的安排工作,基 本上执行了省委的指示,扩大了民主人士在代表中的比例,对上届缺少的归国华侨、社会人 士和文化艺术界人士都作了安排,也照顾到各阶层和各方面的代表性人物。与一届相比,市 级平均增加15%,县级平均增加12%。牡丹江市一届民主人士占14.3%,二届增到31.68%,五 常县一届民主人士占3%,二届增到18%。
    据1966年3月统计:全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的2080名代表中,党外人士631人,占总数的 30.33%;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17034名代表中,党外人士3080人,占总数的18.09%。市 人民委员会的256名委员中,党外人士100人,占总数的39.06%;县(区)人民委员会的178 2名委员中,党外人士512人,占总数的28.73%。
    据1985年底统计:全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的4592名代表中,党外人士588人,占总数的1 2.8%;常务委员会的346名委员中,党外人士104人,占总数的30.1%;69名副主任中,党外 人士12人,占总数的17.39%。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31953名代表中,党外人士2484人, 占总数的7.77%;常务委员会的2270名委员中,党外人士592人,占总数的26.07%;572名副 主任中,党外人士103人,占总数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