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肃反运动与反右派斗争中的案件检查和审理
根据中央监委《关于各级党的监察组织必须积极参加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的指示
》,1955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检查了在案件检查审理中忽视政
治、缺乏敌情观念的右倾麻痹思想,批判了就事论事、孤立办案的思想,把党内监察工作重
点转入肃反斗争中来。会后,全省各级监委派干部与“肃反五人小组”办公室、审干办公室
、组织部门等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揭发党员干部违纪的材料,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典型案
件。各地监委都派一名专职书记参加各地的“肃反五人小组”。1956年1月,省监委针对在肃
反斗争中违反肃反政策,无组织无纪律现象,下发《关于加强肃反斗争中党的监察工作的通
知》,明确提出:党的监察工作在肃反斗争中的任务,主要是与违反肃反政策,阻碍肃反斗
争的违纪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保证肃反斗争政策的正确贯彻。在案件检查期间,根据暴露出
来的问题,主要检查处理党员包庇反革命分子的案件;追查已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党的
监察组织对肃反斗争中暴露出来的党内问题,在查证中不能包揽一切,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检查处理。这个通知下发后,各地监委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据
1955年至1956年的统计,全省共检查处理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及
隐瞒历史错误等问题的有1289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13.95%。
1956年,根据中央监委关于纠正处理犯错误的农村党员存在着简单草率、处分偏多偏重
的通报精神,检查了全省监察案件处理中的问题。据调查,呼兰、巴彦、汤原、密山四个县
在370名受处分的党员中,处分偏多偏重的112名,占受处分的30.27%。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已分别由各级党的监委予以解决。这一年,省监委传达贯彻第一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和
全国工矿纪检工作座谈会、农村纪检工作座谈会精神,提出在案件审理中要注意防止和纠正
以下四个方面的偏差:(1)对执行纪律的方针、政策缺乏正确的理解,偏重处分,忽视教育
。(2)办案中主观片面,先入为主,按照自己的主观想象搜集所需的材料。不愿意听取不同
意见和犯错误本人的申诉,不尊重事实。(3)在检查处理案件时,政策界限划分不清,如把
在两性关系上一般性缺点和错误,当作腐化堕落或蜕化变质;把隐瞒出身历史、家庭成分,
当作阶级异己分子。(4)不尊重犯错误党员的合法权利,不允许犯错误者本人参加会议提出
意见,不给犯错误者以申诉的机会,以及违反集体领导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处分问题。
1957年,在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中,党的监察系统主要检查处理右派分子、坏分子及
各种违法乱纪案件。1958年,案件检查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提出“
好、快、准”的办案要求,并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不适当地提出将“大鸣大放、大争大
辩、大字报”的方法,应用到办案中来,实行全党办案。工作重点是,围绕国民经济建设新
高潮和“大跃进”运动,以“反保守,反浪费,反贪污盗窃,促进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为中
心任务,检查处理属于两条道路斗争的案件,危害“大跃进”的案件,以及对在整风反右派
中检查揭发出的人员进行党纪处理。1958年,受处分党员人数达13441人,占全省党员总数的
3.06%,其中定为反革命分子、各类坏分子、右派分子、蜕化变质、严重右倾等案件有4722
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35.1%。由于指导思想和方法上“左”的错误,这一时期处理的案
件出现了许多错案。北安县委所犯右倾机会主义路线错误一案,就是一起影响较大的错案。
北安县委第一书记苑凭被错误地认定为:散布阶级斗争熄灭论,否认两条道路斗争;否认无
产阶级专政,放纵反革命和坏分子;否认和取消党的领导。苑凭被开除党籍,其他有关人员
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反右派斗争的定案中存在着严重的扩大化错误,以后经过查证,除极
少数人外,都作了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