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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整党整社与“反右倾”中的案件检查和审理

  1959年至1960年,全省党的监察工作主要是围绕整党整社、反右倾中的党员违纪案件开 展的。农村整党整社,针对社队党员干部存在的贪污盗窃、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和不参加生 产劳动等问题,采取“大鸣大放大辩论”的形式进行。全省大部分市、县成立审批委员会, 公社成立审批小组,审查处理整党整社中的案件。1959年5月初,省委监委召开各地、市委和 部分县委监委书记座谈会,贯彻中央关于整党整社中处理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指示精神,研究 了整党整社中执行党的纪律的政策界限问题。明确了:(1)“一平二调三收款”和刮“共产 风”引起的瞒产私分问题,可不追究下面的责任,在这以前由于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瞒产私 分,责任由其自负。(2)由于刮“共产风”引起的杀母猪问题,不以违反纪律看待。(3) 关于所谓右倾保守、干劲不足问题,凡在“大跃进”中,因工作经验不足,上面要求不当, 使干部难以执行和完成的,不能认为是下边的错误。省委监委配合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提出 的“对于犯错误而又愿意改正错误的人,批判从严,处理从宽”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拟 定了《关于在农村整党整社中对于干部挪用公款、贪污盗窃、违法乱纪的处理意见》,经省 委批转各地。同时作出对批准权限实行严格控制的规定:在运动中凡是决定开除党籍、撤职 、法办的党员干部,报地、市委审查批准。省委监委先后两批将14起党员干部贪污、多占、 强迫命令等违法乱纪的案例,印发各地供审理案件参照。但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情况,有些 案件的处理仍存在一定的偏差。主要是有部分案件是非不清,定性过高,处分偏多偏重。有 的把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和党的其他工作中的一些失误提出不同看法和意见,视为 “攻击党”、攻击“人民公社、大跃进”的“反党”言行,进行批判和处分,甚至被定为“ 阶级异己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分子”。1960年5月在全省党的监察工作会议上,查摆了阶 级斗争的具体表现,批判了“阶级斗争缓和”的思想,把案件检查审理的重点放在社会主义 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条路线斗争中出现的案件,以及危害国民经济 “大跃进”的案件,并深入到落后地区和问题多的单位查处案件。省委监委向全省推广了林 口县委监委查处龙爪公社采取揭发、鸣放、辩论等方式,挖出篡党夺权的“地富反坏分子” 、“蜕化变质分子”的经验和佳木斯市委监委围绕党的各项政治运动和中心工作,不断批判 和克服在检查案件中的“右倾思想”,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检查处理重大案件的经验。 这样,全省的案件检查工作更加脱离实事求是的正确路线,造成了严重后果。据统计,1959 年至1960年,共处分各种违纪党员18548人,其中,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 阶级异己分子、右倾分子及蜕化变质、坚持资产阶级立场等方面问题的有7678人,占受处分 党员总数41.4%。很多定性不准,处分偏重,以后作了纠正。哈尔滨市委委员、副市长高云 帆为首的几人,被定为“反党集团”,有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东北林学院党委第一书 记兼院长刘成栋等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撤销了党内外一切职务。这都是反右倾中的错 案。
    1961年5月,省委召开农村整风整社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组织处理的政策界限,解决办案 人员政策观念问题。全省各地经过贯彻省委这次会议精神,案件数量和性质认定发生很大变 化。松花江地委整风办公室调查12个市、县,原定地、富、反、坏和蜕化变质分子问题的10 81件,经过贯彻省委5月会议精神以后,审查出475件不属上述问题,占原定数的43.9%,其 中地富子弟被认定为地富分子的75人,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被认定为反革命的7人,犯有其他违 法乱纪错误被认定为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的307人,只有一般缺点被认定为蜕化变质的86人 。10月13日,省委召开整风整社组织处理工作电话会议。当时统计全省整风整社案件为1217 4起,已处理完3400件,占27.92%;待讨论审批的5640件,占46.32%,其余正查和待查。已 处理的案件,办案工作质量大部分较好,有些质量不高。据齐齐哈尔市、合江地区检查,材 料事实情节不清、手续不完备的占30%左右;有些地方部分案件处理偏重,个别地方有“一风 吹”现象。依兰、穆棱两县检查公社决定处分的59起案件,处分不当的20件,占33.89%。针 对这些情况,省委要求各级党委进一步提高办案工作质量,认真作好组织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