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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三年经济困难期间与社教运动中的案件检查和审理

  1961年,省委监委根据全省严重缺粮、人民生活困难的严峻形势,提出案件检查审理工 作以查处私自动用国家财物、虚报冒领粮食、私招乱雇劳动力、不执行国家计划、严重大吃 大喝、生活特殊化等案件为重点,监督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共渡难关。1962年,省委监委落 实中央关于清仓核资工作和厉行节约的指示,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确定以查处贪污盗窃、隐瞒 不报、私分国家物资、生活糜烂、腐化堕落、投机倒把案件为重点。据1961年至1962年统计 ,全省共检查处理违纪党员11946人。其中,贪污盗窃、投机倒把2468人,占20.66%;违反 政策法令1410人,占11.8%。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接待处副处长分散转移价值3.5万多元的 物资;佳木斯市交际处党支部书记及市宾馆副经理等人隐瞒价值2598元的物资,漏报价值12 6048元的物资;双鸭山市隐瞒少报、转移库存粮食750多万斤,有关人员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
    1962年,中央工作会议(七千人大会)以后,对反右倾中被错误批判处分的人进行平反 。据此精神,省委监委于1963年2月召开了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总结前几年主要是反右倾运动 中案件检查审理工作中的教训,分析了造成错案的原因。提出:(1)案件检查必须克服主观 片面和官僚主义作风,对错误事实要证据确凿,不可先入为主,或夸大歪曲错误情节。(2) 对错误性质必须以党章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研究,作 出正确结论。(3)认真贯彻执行党对犯错误人员的方针,严肃谨慎,区别对待,处分要恰如 其分,不要动不动就开除党籍,更不要株连与错误无关的人员和家属。(4)对于各项政治运 动中揭发出来的案件,一般应该放在运动后期处理。这次会议之后,案件检查审理工作吸取 过去的经验教训,不再以“右倾分子”、“严重右倾”定案查处,也不再用大鸣大放、大字 报的方法。但由于“左”的思想并没有得到彻底纠正,案件检查审理工作仍坚持“以阶级斗 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为纲”,强调配合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检查在两 条道路斗争中的大是大非案件,因而纠正工作仍然不可能彻底。
    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犯错误干部的处理,中央总的精神是:“教育为主,处分为 辅;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批判、退赔从严,组织处理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凡 是自动交待,检讨得好,退赔得好,并且决心洗手不干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只 是对那些错误情节严重,不好好交待,不好好退赔,群众认为非处分不可的才给以必要的纪 律处分”。并规定:“除开不可挽救的蜕化变质分子和混入干部队伍中的地、富、反、坏分 子以外(这类人,有多少清洗多少),以县为单位,把受处分干部的人数,一般地控制在百 分之二以内。”为使案件处理的更稳妥,避免偏差,还规定“除了个别案件非及时处理不可 的以外,都要‘冷处理’,一般放在运动结束二、三个月以后再作处理”。同年12月17日, 召开全省农村社教试点单位案件审议会议,共审议案件185起,其中原定处分75人,占试点单 位干部总数的3.09%,经过审议认定应予处分的47人,占试点单位干部总数的1.94%。会议 指出:试点工作在组织处理工作上,对中央的方针、政策理解的不全面,贯彻的不力,对犯 错误的干部贯彻团结教育的精神不够,对组织处理放宽一些的精神,在具体案件上宽不下去 ,对犯错误干部态度好坏的分析上有片面性。此后,通过对案件的审议平衡,注意了提高干 部的政策思想水平,统一掌握政策的标准,并选择了一批案例,印发社教工作队参照。但运 动铺开后,在组织处理上处分面仍然偏大。全省城乡开始第一批“社教”运动,农村6个县和 2个公社,城市135个单位,干部受处分的为2119人,占这些单位干部总数的3.54%。
    1965年12月13日,省委召开全省第二批“社教”运动组织处理工作克山现场会议。审议 了57起案件,针对处分面偏大的情况,重新明确了“以县为单位,把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 职处分的干部人数,一般地控制在1%左右,最多不超过2%”。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断反 “右倾”的情况下,总的看处分仍然偏多偏严;重处分的比例多数地方仍然超出了中央的规 定,而且定为地、富、反、坏、蜕化变质分子的人数也较多。直到第三批“社教”运动,有 的地方这种情况仍没有明显改变。据统计,1964年至1965年,全省共检查处理各种违纪党员 12380人,其中,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各种坏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及丧失阶级立场、蜕化变质 等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有2826人,占22.8%,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定性不准,处分过重,有 的是错案,挫伤了部分党员干部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