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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案件甄别

第三章 甄别工作与平反历史错案

  根据1961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关于甄别工作指示精神,省委从7月开始进行摸底、试点。 12月,发出了《关于甄别受批判、受处分的干部、党员工作的指示》,指出:最近几年来, 对少数干部、党员的批判和处分发生了一些缺点和错误,影响了党内外正常的民主生活,伤 害了一些干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因此,严肃认真地进行甄别,以利于分清是非,改正 缺点错误,总结经验,教育干部,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党员和群众 的积极性。各级党委依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本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原则,对1958 年到1961年初处理的案件,重点是在整党整社、反右倾、整风、社会主义教育等政治运动中 受批判、受处分的干部、党员和群众进行甄别。这项工作开始时,少数领导干部对甄别工作 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的怕纠正自己经手处理的案件丢面子,加之经验不足,方法不够得 当,有的不走群众路线,背靠背的查证核实,因而进展缓慢。到1962年4月,只甄别结案500 0多件,占第一批应甄别6.93万件的7.2%。
    1962年,中央发出《关于加速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省委监委于4月7日召开地 、市委监委书记甄别工作座谈会,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研究了加快甄别工作进度的做法,审 议了59起省管以上干部的甄别案件,通过案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会后,报请省委下发了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速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 采取简便、认真、迅速的办法,进行甄别工作。在农村基层,对1958年以后历次整风整社中 被认定右倾、反党反领导、“白旗”(所谓坚持资产阶级立场和方向的人)而受批判、处分 的,以及因完不成工作任务和生产任务而受批判、处分的,都采取简便办法进行甄别。事实 和是非本来十分明显的,不搞繁琐的查证核实;批判错的,由各级党组织列一名册统一宣布 ,一律不写文字材料;处分错的,一般党员、干部,只填一登记表,简要写清甄别结果,不 搞其他文字材料。此后,加快了农村的甄别工作进度。对于反右倾运动中批判、处分错的领 导干部甄别,也采取比较简便的办法。在事实清楚,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经请示上级党委同 意,先公布甄别结果,后补办手续。采取这种办法,对经过甄别全错和基本错的案件,省委 又一次审批了64名中央和省委管理的干部的甄别案件。各地、市相继审批了300多名省管和地 、市管干部的甄别案件。全省甄别工作,从贯彻中央关于加速甄别工作指示精神以后,4个月 的时间,甄别案件结案2.87万多件,占第一批应甄别案件的41.5%。同年10月5日,省委监 委召开地、市委监委书记座谈会,检查了甄别工作中的问题,对甄别范围和方法等问题又作 了具体研究。通过这次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甄别与不甄别的界限,即1958年以来各种政治 运动和大办钢铁、大办粮食、大办食堂等几个“大办”以及拔“白旗”、高指标、高估产、 高征购中受批判、处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均列入这次甄别范围之内。被戴上“右倾”、 “反党反领导”等政治帽子的全部摘掉,是什么错误就按什么错误处理。对于贪污盗窃、腐 化堕落、违法乱纪、违反劳动纪律和技术、责任事故等性质的案件,以及肃反、审干中的问 题,一般不列入甄别范围,其中有处分错了的和本人申诉的,按复查案件个别解决。
    1962年12月,根据中央监委“善始善终地做好甄别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省委关于做好复 查补课的要求,凡是结束或基本结束甄别工作的单位,都进行了认真复查,查该甄别而未甄 别的案件,查思想工作不透或工作草率,查甄别对象工作、生活安排等问题。经过复查,各 地发现有程度不同的错、漏。据青冈、兰西、肇州、依安4县和齐齐哈尔市及讷河、穆棱、绥 棱3县中的4个公社及1个县直党委统计,在需甄别的1208件案件中,遗漏的有328件,占需甄 别案件的27.15%。在已甄别的案件中,处理不当的有44人,占20%,其中应平反而未平反的 17人,不应留尾巴而留尾巴的21人,不应平反而平反的6人。各地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 认真补课。
    到1963年2月,全省甄别工作结束。共甄别复查受处分、受批判的党员、干部115147人。 甄别复查结果:批判、处分正确的占甄别复查总数的64.96%;批判、处分部分错了的占8. 05%;批判、处分完全错了的占26.97%。此外,还甄别了受批判、处分的群众39374人。在甄 别工作中,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向被错批判、处分的人赔礼道歉,对被撤职的恢复了职务, 安排了适当的工作。
    各级党组织通过甄别工作总结了党内斗争的经验教训。1963年6月25日,省委监委在甄别 工作总结中,对1959年前后发生的过火斗争,错批判、处分一些干部、党员的原因,综合以 下几点:一是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内斗争的正确方针,违背了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 。二是对某些问题的政策界限划分得不清,把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误认为反对“三面红 旗”;把顶“五风”(浮夸风、特殊风、命令风、瞎指挥风、共产风),如实反映情况,误 认为右倾保守;把批评群众运动中的形式主义,误认为反对群众运动。对地富分子与地富子 弟政策界限不清,对阶级异己分子与剥削阶级家庭出身而犯了错误的人政策界限不清,对反 革命分子与有政治历史问题而犯了错误的人政策界限不清,混淆了敌我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三是有些错案是由于事实情节不清,责任不清造成的。有的在调查错误事实时,道听途说 ,偏听偏信,按需取材,甚至主观臆断,致使有的问题失实,有的夸大情节。四是不按党章 办事,不尊重党员的合法权利,有些单位在讨论或决定党员的处分时,不通知本人到会,不 给本人看处分结论,甚至有的个人决定处分党员。
    经过两年来的甄别工作,基本上解决了几年来错误处分和批判党员、干部和群众的问题 。这对活跃党内民主生活,教育干部,增强团结,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起 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当时“左”的思想没有得到彻底纠正,甄别工作也难以做到彻底,有的 案件的甄别还遗留一些问题。原东北协作区办公厅综合组长李云仲,1959年被定为“阶级异 己分子、投机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问题,在1962年甄别时撤销了原定性质和给予的 处分,恢复党籍,恢复名誉,恢复职务。但在其甄别结论中,仍留有“认识有片面性,对‘ 三面红旗’的伟大成绩估计不够,并错误的归结为党犯了‘左’倾冒险主义错误”的尾巴。 原德都县委书记于祥,1958年前后,在省委和县委研究农业合作化、粮食统购统销、私人房 产改造、市场管理等问题的正式会议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1959年反右倾时,被定 为“右倾机会主义路线错误”,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调到松花江专署机关工作。他对处 分不服,发表一些言论,1960年又加重定为“反党反社会主义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给予开 除党籍的处分。1963年对于祥上述两次处分进行甄别,结果只撤销1960年对他开除党籍处分 ,1959年定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错误”和处分不予改变。这些问题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才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