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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纠正不正之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风建设成为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由于 十年动乱,破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改革开放使党的工作环境发生变化,党内不正之风 有所滋长,纠正不正之风成为端正党风的重要内容。
    黑龙江省纠正党内不正之风工作,始于1979年。这年3月,省委发出学习讨论《关于党内 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草案)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对照检查,端正党风。据此, 省委纪委组织力量对党风进行了调查。8月10日,下发了《关于严禁以试看、试用等名义侵占 公物的通报》,要求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指出:“对那些以试看、试听、试穿、试用等名义 侵占公物的,按贪占国家公物论处。”通报下发后,各地党组织积极落实省委纪委的通报, 多数领导干部将试看的电视机自觉送回。全省1979年共清理退回试看的电视机238台,有的单 位还对削价处理或内部处理的商品,以及巧立名目个人占用的公物进行清理,要求凡属违背 规定的,限期退还或按价收款,对那些应检查不检查、应清理不清理的领导干部要追查责任 。
    1980年,省委纪委根据省委的要求,抓了县以上领导班子,特别是省直各委、办、局和 地、市委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重点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同年8月 ,在全省学习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经验交流会上,交流了省委机关党委 、哈尔滨市委等18个单位执行《准则》,纠正不正之风的经验。哈尔滨市委领导班子带头转 变作风,坚决纠正特殊化、走后门、多吃多占等不正之风。市委有的领导干部对1979年从工 厂低价买电视机的问题,主动进行检查,补交了价款。市委还压缩会议,深入基层,上半年 会议费比上年同期少支出13.2万元。省航运局党委作出了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用公款吃喝 和搞特殊化的决定,局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到基层工作坚持住办公室,同职工一样在食堂排 队买饭。全省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经过学习《准则》及中央纪委、省委、省委纪委的 有关文件,纠正不正之风收到了初步成效:用公款大吃大喝的少了,据全省23个县团级单位 统计,1979年支出吃喝款23.26万元,1980年支出吃喝款为5.47万元,减少80%;以“试” 为名侵占公物的也少了。
    1981年,中央纪委发出《刹住部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非法盖私房之风》的通报,省委纪 委及时转发了这个通报,要求全省所有利用职权多占的房屋要坚决退出来;拒不退赔的,从 严处理,坚决纠正党员干部在建房、住房中的不正之风。这一年,省委先后下发了4个文件, 推动全省纠正建房、分房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开展。同年11月8日,省委纪委转发了中央纪委《 刹住部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非法盖私房之风》的通报,针对本省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中的不 正之风,作出10条规定:(1)党员干部建房所需资金,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建房不得多占用 土地;(2)不准为领导干部兴建高标准住房;(3)党员干部建房不准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 ;(4)党员干部所住公房,不准随意扩建改建;(5)户口在农村的党员干部,住房要建在 农村,不得在城镇建房;(6)不准各级领导干部为子女亲友住房谋取特殊照顾;(7)党员 干部卖私房住公房,必须经组织批准,严禁建房倒卖;(8)对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必须 退赔;(9)各级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建房住房的管理;(10)上述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具体贯彻执行。1982年2月,省委纪委又下发了《坚决纠正党员领导干部侵占公款公 物建私房和分配住房特殊化的不正之风》的通报,向全省通报了牡丹江市委关于市政府办公 室房产科建宿舍违反财经纪律和原知青办副科长盗卖公房问题的查处情况的报告;松花江地 委批转的宾县县委关于检查党员干部高价卖房,牟取暴利的报告,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抓紧 进行清理,纠正在住房分房中的问题。截止1982年底,全省共清理出侵占公款公物建私房的 党员干部19374人(其中处级干部128人,科级干部2897人),侵占公款公物核款1009.6万元 。同时,还查出党员干部倒卖房屋非法所得136.5万元,纠正侵占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倒卖房 屋的不正之风见到成效。同时,全省还纠正了招工、招生、参军走后门、“农转非”(农村 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等不正之风。据牡丹江、绥化、松花江等6个地(市)1981年底不完全 统计,有771名干部非法安插809人,都做了纠正。截止1982年底,全省清理出不符合规定的 安置人员6176人,已清退了3044人,占49%。但全省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 有少数党员、干部,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还较严重,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对纠正不正之风 工作认识不足,党内不正之风并没有彻底刹住。
    1983年1月,省委根据中央纪委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精神,要求全省进一步贯彻省委提出 的“全党动手,综合治理”的方针,纠正三股不正之风,即:(1)在继续抓好清理侵占公款 公物建私房的同时,纠正分配住房中的不正之风;(2)纠正违反政策安插私人的问题;(3 )纠正请客送礼,搞“关系户”和利用职权卡脖子等不正之风。3月,省委纪委转发了中央纪 委致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的公开信《必须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在建房分 房中的歪风》。4月,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委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等10个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对党员、干部在招工、招干、招生、征兵、“农转非”和分房 建房中搞不正之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 具体领导,认真清理纠正三股不正之风。全省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纠正“三股 歪风”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抽调干部参加纠正不正之风工作。全省按系统明确 分工,落实责任制,其中分房、建房中的问题,由党政机关的办公室、房管部门负责清理纠 正;“农转非”(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中的问题,由粮食、公安部门负责清理纠正;招 干、转干、招工、临时工转正中的问题,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清理纠正;招生中的问题, 由教育部门负责清理纠正;征兵和复员兵安置中的问题,由武装、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清理 纠正。
    纠正分房、建房中的不正之风,重点检查清理1980年《准则》公布后,全省在建房、分 房中的主要问题:利用职权,违反政策,侵占公款公物建私房;违反有关规定,为少数领导 干部超标准建房;在住房分配中违反规定,搞特殊化;利用职权非法占地建私房;在建房、 分房中行贿、受贿。清理纠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截止1983年10月中旬,全省县级以上 干部分房住房中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共清理出多占住房和超住房面积的县以上干部1029 人(占县级以上干部总数的5%),多占住房和超住房面积9223平方米,其中厅局级干部111人 (占厅局级干部总数的8.5%),多占住房和超住房面积1377平方米。
    1984年3月,省纪委组成12个工作组,对纠正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市、地普遍进行了检查验收工作。到同年7月,检查工作结束,全省共清查出在分房建房中 有各种问题的党员、干部14322人,其中利用取权,侵占公款公物建私房的12863人,侵占金 额496.5万元;违反财经纪律为领导干部兴建面积过大、标准过高的住房,涉及领导干部10 37人,修建面积31030平方米;搞特殊化,通过不正当途径和手段,为自己或子女多要住房的 422人,多占面积为9976平方米。全省各级党组织都建立健全了建房分房中的规章制度。
    纠正招转人员中的不正之风,在省委统一部署下,由纠正“三股歪风”领导小组直接领 导,组织劳动、粮食、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清理违反政策招转人员的摸 底调查。在此基础上,采取弄清一个处理一个的办法,按照政策予以处理。在清退违犯政策 招转人员的同时,做好清退人员的安置工作。在清退工作中,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党员、干部 ,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截止1983年底,全省共清理出7103名党员、干部违犯政策,招 转人员共12549人,其中工人2584人、干部645人、招生770人、农转非7296人,基本上煞住了 这股不正之风。
    纠正以权谋私“卡脖子”的不正之风,1984年在全省展开。嫩江地委先后两次召开各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会议,具体部署检查纠正“卡脖子”歪风。省电力局党组抓住以电谋私的“ 电霸”作风问题,采取上下、内外一齐查的办法清理纠正。兰西县委发现,有的业务部门在 收购烤烟中勒卡烟农,责成县纪委在全县清理这一问题。各地纠正以权谋私“卡脖子”的不 正之风,除了在整党中对照检查和整改之外,对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还由纪检部门立案检查 。到1984年8月底,据绥化、松花江等9个地、市的不完全统计,立案查处以权谋私“卡脖子 ”案件274件,已结案95件,占31%;对有严重勒卡行为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党 纪、政纪处分。其中有少数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按照中央纪委和省委关于调查了解在改革中出现的不正之风的要求,省纪委于1984年6月 到8月组织调查组,分别到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松花江、大兴安岭等市、地及其所属部 分县进行调查;并在省直机关10个单位召开了座谈会,全省各市、地纪委和省直纪检组也分 别就此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9月,在全省纪检工作会议上,就新的不正之风问题进行了专题 研究,认为这种新的不正之风是以权谋私的错误思想作风在改革形势下的反映,其特点是: (1)打着“改革”、“搞活”的旗号,钻改革的空子,具有更大的欺骗性;(2)大多是以 单位或集体的名义由组织出头,不少又是从领导机关搞起来的,具有更大的破坏性;(3)涉 及面广,具有一定的普遍性;(4)往往与本单位或小团体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具有更大的 腐蚀性。会议对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按部门分工, 落实责任制,属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及转手倒卖方面的问题,由工商部门 负责检查纠正;属于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用公款请客送礼等涉及财经纪律方面的问题, 由审计部门负责清理纠正;属于违反政策乱涨价方面的问题,由物价部门负责检查处理;属 于随意提高工资方面的问题,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印售不健康黄色书刊和图片 方面的问题,由宣传部门牵头,公安、文化、出版、工商等部门配合清理和整顿;属于滥发 彩券、滥发礼品券,搞有奖销售方面的问题,由工商、商业部门负责清理纠正,银行、财经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属于炒买炒卖外汇方面的问题,由中国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 检查处理;属于假借各种名义公费出国方面的问题,由外事办公室负责检查处理;属于在纠 正新的不正之风工作中查出的违法犯罪案件,由公、检、法部门负责查处。此后,纠正改革 中出现的新的不正之风工作在全省开展起来。
    1984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公 布后,省委发出贯彻中央这一决定的通知,省纪委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从 此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工作逐步展开。各地分别召开会议,传达中共 中央、国务院及省委文件,组成由党委或纪委主要领导牵头的专门领导机构,加强对清理工 作的领导。各市、地还组成由纪委、经委、工商管理局、审计局、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 、银行、老干部局、整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深入到机关和基 层单位进行检查,搞清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基本情况。然后按照中央《决定 》精神进行处理。哈尔滨市对党政机关98个单位进行检查,违背中央决定精神开办的企业有 133个,都按中央《决定》精神进行了处理。全省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自接到《决定》之日起, 停止为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发放执照。有的经商办企业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 认识到违背中央《决定》精神,主动停办了。
    1985年3月,省纪委通报了哈尔滨市半导体研究所在经商办企业中重用不法分子,买空卖 空,套购国家紧缺物资,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案。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采取 坚决措施,纠正新的不正之风,对于党政干部严重违纪案件要立案查处。同时指出,对于那 些至今仍按兵不动,该停的不停,该转的不转,该脱钩的不脱钩,特别是对严重违法违纪行 为不查不究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追查,从严惩处。7月,省纪委又通报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一副区长利用职权参与儿子经商、省经贸厅远洋公司负责人借职权之便占用公款为儿子购买 汽车拉脚两起案件,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进行清理纠正,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 部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其利用职权或特殊关系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或从事非法活动 提供条件,谋取私利。凡属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一律不准经商。截止1985年 10月中旬,全省查出1194家属于党政机关、党政干部开办的商店、企业,参与活动的乡以上 党政机关干部1842人(在职干部1302人,离退休干部540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40人(包 括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兼职的11人)。已停办396家,脱钩转证790家,合计1186家,占应纠正 总数的99%;党政干部转入企业的162人,撤回原机关的1406人。全省查出县团级以上党政机 关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从事经商活动的24人,其中厅局级干部的子女5人、配偶1人;处级 干部的子女12人,配偶6人,也分别情况进行了适当处理,与此同时,还检查处理了用公款制 发服装和滥发钱物的问题。截止1985年底统计,全省清理出3805个单位用公款制发服装68. 5万多套(件),核价3849万多元。按国务院文件精神,应退还公款2885万多元,已退还269 6万多元,占应退还总数的93%,其余按计划逐月扣回。同时清理出2289个单位,以各种名目 滥发的钱物590多万元,已退还417万多元,占应退还总数的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