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文件管理

  一、文件起草与审核
    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初期,文件、电报文稿的起草、核发,一般由省委书记或省 委秘书长直接办理。对下面来的文件,复示与批答,重要的也由省委书记或秘书长处理,业 务性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起草,秘书长审核。1950年4月,黑龙江省委各部门联席会议确定: “省委办公室负责起草省委向东北局的报告和省委工作请示、电稿;批答各县向省委的请示 ;起草省委对各项工作的指示、通知、通报等。凡以省委名义发文均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交 省委秘书长或省委书记签发。凡属方针、政策性发文用省委名义;凡按既定原则,属具体性 日常工作发文,则以省委办公室名义。”1950年初,松江省委确定办公室工作任务之一是“ 代省委起草决定、指示、通知及对上级的综合和专题报告;批答各县、各部门工作报告所提 出的问题”。文件起草后,统由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送常务书记签批。
    1954年8月合省后,除省党代会、省委全会、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决议,由临时写作班子 起草外,省委上报、下发的文件起草工作,均由省委办公厅承担。在文件审核上,凡以省委 名义发的文件起草后,先经办公厅主管副主任阅改后送省委秘书长审核,由省委常务书记签 发,有的还经主管书记审阅,有的还送第二书记、第一书记审阅,经常委会议讨论后,由常 务书记签发。1955年1月,省委办公厅按省委指示,对省委文件审核签批程序进行了改进。一 是在办公厅范围内建立办公室和主管副主任定期集体处理文件制度。并规定在办公厅内文件 运转不得超过一周。二是根据文件内容,经省委书记分工审批后,由常务书记签发。同年4月 ,省委办公厅制订了《中共黑龙江省委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细则》,明确规定 :“凡以省委名义发文,一律经省委书记签批或授权省委秘书长代行签批;一般性通知、便 函发文授权办公厅主任代签。凡以各部委名义发文,一律经部、委负责人签批;一般通知、 便函,授权办公室主任(处长)代签。签发文件必须注明发文主、抄送单位、范围、文件密 级等。”此后,文件起草与审核均按《细则》执行。
    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后,省委发文量激增,1958年至1960年,每年省委发文均在 1500件以上。为了压缩省委文件,省委于1960年6月批转了省委办公厅提出的《精减省委文件 的意见》。此后,省委发文量逐年有所减少。1966年5月,明确规定:“属行政业务性的指示 、决定,应以省人委名义下达;属于部门工作或业务系统可以解决的问题,由主管部门按业 务系统下达;省委一般事务性的通知,由办公厅或主管部委下达;要充分利用报纸、党刊, 凡可公开发表的指示文件,可登报发表,不再发省委文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委办公部门解体。1973年6月,省委机关恢复后,文件起草核 稿工作仍由省委办公室(办公厅)承担,逐步恢复了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1979年,中央办公厅颁发《省市级文书处理工作暂行条例》。据此,省委办公厅对起草 文稿审核签批程序规定为:“凡以省委名义发文,综合处起草送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办公厅 主任审阅,再送省委秘书长阅审,由省委书记签发或授权省委秘书长签发。省委办公厅发文 由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审阅后,由办公厅主任或省委秘书长签发。”从此,文件起草审核与发 文范围和行文关系走向规范化。
    1983年4月,省委批转《省委办公厅关于精简文件,提高文件质量的几点意见》,要求: “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可解决的,原则上不以省委、省委办公厅名义发文;工作报告和经 验总结、调查报告,一般的可由各部门自行处理,重要的可登《黑龙江通讯》,凡可公开报 道的,可登报;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可用省委办公厅名义的,就不要用省委名义发文;省 委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凡是会议已印发的,不再发文件和登《黑龙江通讯》。省 委、省委办公厅文件要中心突出,重点明确,一般不得超过3000字。”这对精简省委、省委 办公厅发文,提高文件质量,起了明显的作用。
    1985年10月,省委办公厅依据中央办公厅召开的全国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精神,制 订了《黑龙江省党政机关文秘工作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党委的文件起草,综合性的由 办公部门起草,专项性的由主管部门起草,办公部门核稿。凡以党委名义发文,先经办公部 门核稿后送有关领导审批签发。”至1985年底止,省委、省委办公厅文件、电报共有文种13 类。分类规定为:省委发文(电),送分管省委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由省委书记或常务 书记签发;省委办公厅发文(电),送省委分管副秘书长审批,由省委常务书记或授权省委 秘书长审定签发;省委任免干部文件,由省委组织部起草核稿,送省委秘书长、省委书记签 发。
    二、文书处理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委机关初创,人员很少,办公用品缺乏,文件有的手抄 ,有的复写,有的打印,格式不统一,没有登记制度。文件多由省委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 送阅办,批完就转,谁办谁存,文件分散保存,没有催办制度,办完文件也多未予立卷归档 ,致使建国前一些省委文件下落不明,有的散失。
    1951年4月,中央办公厅召开全国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制订了《文书处理和档案工 作的规定》。据此,松江、黑龙江两省委都制定了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规定。 文书处理程序是:收文及分转,凡报省委、省委办公室文件,均由秘书处文书科指定专人统 一签收、拆封、登记和分转;办文人员对所收文件按秘书处长批注阅办范围,分送主办、参 阅部门和领导。发文,凡省委、省委办公室发文,统由文印科负责编号、印制、分装发出。 阅文,凡中央、东北局来的文件、电报、内部重要资料、刊物等,除直发省委正、副书记秘 书长外,其他部委办领导均到省委阅文室阅读。1954年8月合省后,省委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了 文书处理工作机构和文件收发转送处理工作。1955年3月,省委办公厅召开全省地、市、县委 机关文书档案工作会议,总结全省文档工作,指出了文书处理工作业务建设方向,即:“从 分散走向集中,从无制度走向有制度,从不科学走向科学,从单纯管理走向组织应用,进一 步改善机关工作质量,保护党的机密。”同年4月,省委下发了《中共黑龙江省委机关文书处 理和档案工作暂行细则》,同时下发了省委以及各部委办文件格式和各种登记簿册等规范用 纸样张。1956年2月,按中央办公厅规定,党内文件一律由竖写竖排改按横写横排格式。195 7年2月,省委办公厅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扩大中央文件阅读范围的通知》精神,凡中央文 件注明发至县级党委者,均由省委办公厅统一翻印,直发省直各党组、党委和各地、市、县 委办公室。
    1958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人委办公厅联合召开全省文秘工作会议,为适应“大跃进” 形势,强调“以提高文电质量、加快文电运转速度为中心的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文 书处理工作基本方针。同时在全省文秘战线开展了“优质、高速、保密”的全面竞赛运动。 从1958年至1962年文电收发工作量激增,年均收发文电近2万份,印制文件7000份。对日常收 来文电及时批办、运转,传阅件当天办毕,打印件当天打校完结。保证了中央政策、指示的 及时贯彻和省委文件及时上呈下达。
    1963年5月,省委办公厅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管理问题通知》要求,下发了《 绝密文件、资料、刊物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于1964年1月恢复了1958年曾一度废止的集中 阅文(电)制度,实行省直副局级以上干部分别集中到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阅文室阅读省军 级文(电)、机密、绝密资料(约20多种)和新华社编发的《内部参考》。
    1966年1月,省委办公厅按《中央办公厅关于发到县级文件的发行范围和阅读级限通知》 精神,明确了各级干部阅读文件和内部刊物范围。即发至省军级的中央、东北局文件可阅至 省厅局级以上干部;发至县团级的中央、东北局和省委文件,可阅至17级以上党员干部和科 级干部;发至公社党委的文件,可阅至一般党员干部。绝密文件按规定范围组织传达。对党 外人士按文件注明阅读级限,组织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外负责干部阅读。《东北通讯》、《黑 龙江建设》阅至科级干部;《黑龙江情况》供各地、市、县委领导参阅。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委机关文秘工作规章制度被废止。1973年6月,省委机关恢复 后,省委办公室针对文秘人员大换班,对文秘业务知识生疏等情况,编印了《文秘工作资料 汇编》、《文秘工作手册》,组织全省文秘人员学习。又于同年8月在鹤岗市召开了全省文秘 工作现场会,制订了《黑龙江省党政机关文秘工作暂行办法》,为全省文秘工作恢复正常秩 序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使文秘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于1980年、1982年两次联合举办省直机关文秘人员培训班,组织省直各单位文秘人员学习机 关文秘工作基础知识,并联合举办两次全省范围的文秘部门打字、拣字技术比赛。在此期间 ,文书处理工作手段也有改善,引进、应用了四通打字机、全自动复印机等新技术、新设备 。1985年10月,省委办公厅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全国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精神,重新制订 了《黑龙江省党政机关文秘工作若干规定》。其中对文秘工作提出:要坚持“文秘工作为省 委机关、为基层、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工作方向”和“及时、准确、安全、实效”的原则 。
    三、立卷归档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委没有统一的文书立卷归档制度。1951年4月,中央办公 厅颁发《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后,松江、黑龙江两省依此分别在省委秘书处 内设立档案机构。各地、市、县委和省直各单位办公部门设专、兼职文档工作人员。1952年 、1953年,两省省委办公室分别召开全省文书档案工作会议,举办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班,贯 彻全国档案管理规定,制订了《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规定省、地、市、县的办公部 门在来往文件办结后,统由文书集中,按文件性质分类立卷归档,改变了过去文件谁办谁存 的分散保存的状况。
    1954年8月合省后,省委办公厅档案机构进一步健全,统管省委各部委、省委临时机构的 档案。1954年、1955年中央办公厅两次召开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据此,1955年3月,省委办公 厅召开全省文档工作会议,提出了档案工作管理科学化的方向,制订了《全省档案工作暂行 细则》。会后,省委办公厅指导各地、市、县委和省直各单位办公部门推行文书立卷制。组 织人力清理解放战争时期以来已撤并的各省委机关积存文件,分类立卷归档并接收、管理省 委机关各部委的现行档案。1958年,根据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提出的“档案工作以利用为纲” 的方针,开展了档案资料利用工作,编制了案卷目录、专题卡片等查索工具;汇编了《1945 .11—1958.12省委工作大事记》、《黑龙江省委历次重要会议简表》等,为省委领导工作 提供档案和参考资料。同年10月,根据中央办公厅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党政档案统一管理” 的要求,省委、省人委决定,省委办公厅和省人委办公厅的档案机构合并成立省委办公厅档 案管理处。1960年11月,省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升格为黑龙江省档案局,统一指导全省党政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省档案局成立后,省委办公厅继续保留 机关档案室。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省委机关正常秩序被打乱的情况下,档案工作人员坚守档案 库房,保证了省委机关档案的安全。同年10月,按中央规定,将省委机关档案室保存的档案 ,全部移交给省档案馆。1973年6月,省委机关恢复后,省委办公室(后为办公厅)恢复了档 案管理工作。1975年1月,根据战备工作的要求,省委文件、省委各部委办的重要文件,各地 、市、县委和省直各党组、党委形成的重要文件,均建立双套档案,一套转移,一套平时使 用。
    进入80年代,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一些先进设备逐步应用于档案管理工作中,库房 设置全部改善,装置了通风、除尘、除湿器等设备。编制了文件、案卷和人名、会议分类专 题卡等索引工具,应用微机录入检索。至1985年底,存卷文字档案1.5万卷,以及少量照片 、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编写了1973年至1985年的《省委大事记》,汇编了《省委文件合 订本》、《省委办公厅文件合订本》共695册,为省委领导和省直各单位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