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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催办检查

  新中国成立初期,松江和黑龙江两省委机关办公部门的文件处理工作量不大,有时也进 行催办,但尚未形成催办制度。1952年,两省省委秘书处按中央办公厅有关规定分别制定了 文件收发、运转和催办制度。1954年合省后,省委机关催办工作以省委办公厅为中心,在秘 书处设专职催办人员,负责省委、省委办公厅的文书催办;各部委办公室指定一人兼作本部 门的文书催办工作。催办范围是:中央的决议、决定、指示,需省委报送执行情况的文件和 电报;下级党委报送省委的请示报告,需省委批复的;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呈送 省委的请示报告及代省委起草的文电稿;省委常委会议、书记处会议、全委会议决议事项; 省委规定各级党委向省委报送的各项报告。催办人员按月将催办情况向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作报告。为建立与健全催办工作制度,防止积压和拖拉,1961年8月,省委转发了《省委办公 厅关于催办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市、县委和省直各党组、党委严格执 行请示报告制度,切实做好催办工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委机关的催办工作停止。1973年6月,省委机关恢复后,办公 室(后为办公厅)负责文件催办,每季度写一文件催办落实情况,报送办公厅主任、省委秘 书长、省委常委。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催办工作进一步加强。1980年5月,省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加强 省委催办工作,明确提出催办范围是:(1)中央、国务院、军委给省委发来的文件、电报要 报告执行情况和结果的;中央各部门发给省委的文件、电报要报告落实情况的;中央领导和 中央各部门领导对有关问题的批示和交办事项要报告处理结果的。(2)省委召开的全委会议 、常委会议、常委办公会议以及省委工作会议的决议事项要报告贯彻执行情况的;省委和省 委办公厅下发的文件、电报要反映落实结果的;省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要报告落实 结果的。(3)各地、各部门通过文件、电报向省委的请示需要批复的。(4)各兄弟省、市 、自治区通过文件、电报与省委联系事项需要答复的。凡列入催办的事项,严格掌握时限, 加强督促检查,做到件件有结果。在领导力量上确定一名省委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管 催办工作。各地、市、县委和省直各部门分工主持常务工作的领导抓催办工作。
    1983年11月,根据中央办公厅秘书局通知精神,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 央、省委交办事项催办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县委、省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对 中央、省委交办事项要认真处理,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1985年初,中央办公厅召开全国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后,省委决定进一步加强催办 工作力量,催办工作重点放在对省委中心工作的督促检查上。省委办公厅负责的催办检查任 务除对要结果的文件、决议事项和中央、省委交办事项的催办外,还要对报刊上涉及本省工 作的重要批评、建议等列入催办,并要深入承办部门检查督促,调查情况,及时反馈贯彻落 实中的问题、建议等。把催办检查工作作为省委常务书记、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办公厅 主管副主任岗位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省委常务书记、秘书长 、办公厅主任直接出面办理或由省委常委会议、常委办公会议集体听取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