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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检查催办

  一、检查指导
    黑龙江地区对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检查指导,是从50年代初逐步开展起来的。1950年4月 ,黑龙江省委在贯彻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的决定》所做的规定中指出,对群众 的批评信件,各市、县应指定专人负责,列为本部门的一项任务,认真处理。要建立严格的 登记、检查制度,争取及时办理,克服积压拖延和置之不理的现象。1951年6月,为了认真贯 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黑龙江省以政府 令的形式,要求各专署、市、县、旗及省直各单位,在秘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来信 来访工作;接到群众来信,均须切实负责,深入调查研究,迅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群 众与有关部门;属于有关控诉机关干部违法失职的信件,应派专人检查,认真处理;处理人 民来信和接见群众工作,均应建立必要的登记、研究、转办、检查、催办、存档等各项制度 ,定期进行清理、总结,每3个月向省作一次报告。1953年8月,松江省委办公室、省委纪委 和省政府办公厅,在东北局办公厅、东北行政委员会办公厅派干部协助下,到五常县检查信 访工作,总结了这个县领导重视信访工作,经常下去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 案件领导亲自处理,各部门设立专(兼)职干部,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的经验。
    1954年合省后,信访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1957年7月,省委、省人委召开第 一次全省信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会上,省委常 委、秘书长李剑白作了《适应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要求,切实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的报告。会议决定各地和大型厂矿、大专院校由一名党委书记和行政负责人亲自掌管群众来 信来访工作,并亲自批办一定数量的重要来信和接待一部分来访群众。会后,省委制订了信 访工作规划,制发了《黑龙江省各级党委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办法》。 从此,全省信访工作进一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秩序。1958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人委办公厅 在宾县召开7个直属县信访工作现场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6条要求:对来信来访工作应有 正确认识;领导挂帅,办公部门积极主动;全党动手,结合中心工作,并以此推动中心工作 ;经常宣传,及时检查;协作配合,主管部门和有关承办部门协同一致做好工作;配备有一 定水平的专职或兼职干部。同时,要求县特别是乡,手续制度要健全,接待要登记,结论要 存档,严格执行省委规定的总结、检查、请示报告制度。1959年4月至5月,省委、省人委信 访接待室和合江、牡丹江地委、专署办公室共同检查了佳木斯、双鸭山、牡丹江、集贤、尚 志等9个市、县的信访工作,听取了16个市、县委和县人委的汇报,召开了7次市、县直属机 关信访工作座谈会,检查了6个乡镇(公社)、1个区和3个管理区的信访工作。检查中了解到 大部分市、县的信访工作开展得较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存在的问 题,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具体要求:(1)各地、市、县按中央规定指定一位党政领导同志负 责信访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处理问题,积极地开展信访工作;(2)各市、县一级机关,在 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时,必须坚持“能办不转”的原则,一般的县级自办的应不少 于来信来访总数的50%;乡、镇(公社)级机关,一般应全部自办不再下转;(3)各地、市 、县必须经常督促检查和指导乡、镇(公社)和县直机关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4)未建立 接待室的市、县,应迅速地建立起来,专(兼)职干部应及早确定,并保证给他们较充足时 间去做本职的工作。各地贯彻执行这个要求后,解决了存在的问题,改进了工作。
    1964年9月,为避免建国15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发生上访大量增加的情况,省委、省人委发 出指示:(1)鉴于当前群众信访大部分属于精简遗留和安置就业等问题,各级党委和人委领 导要对精简下放遗留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就地解决;(2)信访数量多的地区和部 门,要由领导亲自动手,分门别类,集中力量,解决问题;(3)各地、各部门对信访积案, 要认真清理,力争9月底处理完;(4)对群众信访中反映较多的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迁移落 户和住房困难等问题,要按政策规定,分别情况,给予解决:(5)对极少数无理纠缠、无理 取闹者,要实事求是地查明他们的情况,会同公安部门予以处理;(6)各级党的组织和人民 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主管领导要集中地狠抓一段时间。涉及多部门多 方面的问题,必须领导亲自出面,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认真处理。指 示下达后,各地、各部门对信访工作进行了检查,解决了群众信访中的问题,维护了社会稳 定,收到了较好效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访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 ,检查指导工作逐步恢复和加强。
    1978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决定认真落实平反“文化大 革命”期间冤假错案和处理好历史遗留的案件。同年11月22日,省信访局根据中央和省委的 指示精神,会同省劳动局等10个部门,针对群众来信来访所涉及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 出了10项具体意见。(1)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精简下放职工,继续补办40%的救济;(2) 1964年至1970年处理的两批拖拉机驾驶员,原属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按下放或停薪留职处理 的,可重新安排到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3)“文化大革命”中,因砍掉剧(曲)团而被 解散的艺人,根据需要与可能允许归队;(4)走“六·二六”道路的医务人员,根据其身体 和生活情况,调回原单位安排工作;(5)经济建设工程中,民工因伤亡已受抚恤的,继续拨 发补助费;(6)学生中在学工、学农时的伤残事故者,对死者发给安葬费,其家属发给补助 费;(7)因过失犯罪、刑满释放的人员,原则上由原工作单位重新录用;(8)盲聋哑学校 毕业的学生和城镇盲聋哑人就业问题,应和社会待业人员统筹安排;(9)临时工因工负伤,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医疗终结后,原用工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轻易辞退;( 10)原劳改农场遣散的就业人员,凡其家属、子女、亲属在农村或农场的,除边境地区外, 应允许其投亲。文件下发后,使这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1982年8月至9月,根据党中央书记处关于信访工作要积极主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要 量力而行,不要口子开得太大,不要形成新的上访“高潮”的指示精神,省委常委会议决定 ,在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组织有各地、市和铁路局、省林业总局、省农场总局 、省煤炭管理局等部门62名干部(其中厅局级干部13人)参加的全省信访工作检查团,分7个 小组,到部分地、市、县和铁路、农场、林业、煤炭系统等89个单位,对贯彻落实中央书记 处的指示和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以及全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检 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对贯彻中央书记处的指示和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态度 不够认真,行动慢、效果差;积案多、结案率低;全省信访量增加;信访队伍建设差,工作 很薄弱。在检查中还帮助各地研究了157起老大难信访案件。这次检查工作结束后,省信访办 公室向省委写了《关于检查信访工作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9月25日,省委办公厅转发了这 个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公布后,1985年8月,省 委、省政府决定对各地、市、县和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的重点:一是各级党政领导是否真正把信访工作当作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 群众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重要职责来抓;二是各地、各部门是否按照分级分工归口处理的 原则,接待处理信访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了;三是信访案件是否做到件件有着落,及时 查处和按期结案;四是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五是教育、处理 无理纠缠取闹上访人员的工作是否落实。这次检查工作主要是由地、市、县自行组织力量进 行。省委、省政府从省直各单位抽调29名干部,组成7个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重点检查。到 本年末这次检查基本结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多数就地采取措施,得到了解决。
    二、催办落实
    催办信访案件是信访工作部门的经常任务。1951年2月,黑龙江省委通报了龙江县采取向 各区区长发函的办法,催办信访案件的经验。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积压信件进行清理,将 处理结果分别答复来信人和转信单位。这个通报促进了全省信访积案的催办落实。自1953年 至1956年,经省转办的信访案件,尚有50个单位115件没有结案,其中积压、拖延1年的有10 5件、2年的8件、3年和4年的各1件。省委办公厅就此向省委写了报告,指出这些积压案件, 有些是由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一时不能结案,有些则是由于对处理群众来信重视不够, 抓的不紧,久拖不决;有的处理不当,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以致长期拖延。省委批转了这个 报告,要求:(1)对积压的信访案件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作处理的或处理不当的立即 着手调查处理或重新处理;已处理完的要尽快上报处理结果。(2)今后凡上级转去的信访案 件,其处理结果必须经单位领导审阅后上报;如属较简单的问题,必须从速处理;较复杂的 问题,要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处理,防止积压。(3)要指派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专管或兼管催 办,建立健全手续制度,使信访问题得到正确及时处理。这个报告,既通报了情况,又综合 催办了积压的案件,使信访案件处理工作向前推进了一步。
    1957年1月,省委办公厅的一期《人民来信来访情况反映》中,反映了有些单位对信访工 作无领导主管、无专人负责、无人办理,或办而不决的问题。省委领导阅后批示:必须认真 执行既定的催办制度,对迟迟不结的案件,要进行检查,找出根源,认真追查责任,严肃处 理。同年2月,省信访部门组织力量,对几个重点单位的积压案件进行督办。同年12月,省委 办公厅转发了合江地委办公室《关于抓紧处理积案的通知》,指出目前多数县都有时间久、 问题复杂、涉及面广的积案,必须抓紧处理,决不能再拖下去。11月,省委办公厅向各地和 省直各单位发出催办函,要求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党组织,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对积压 的信访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迅速处理。此后,落实信访案件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动乱中信访案件的催办落实工作难以进行。1976年6月,省委办 公室发出关于催报信访案件处理结果的通知,指出1975年底以前省要结果的信访案件,还有 287起没有报结果。要求对省交办的信访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迅速 结案,及时上报结果。同时,对各地上报的结案材料作出规定:凡重要的案件或经省领导批 示的案件,要经党委或革委会领导审查或集体讨论决定,以党委或革委会文件上报省委或省 革委会;一般案件,由党委、革委会办公室或信访接待室上报省委、省革委会办公室或信访 接待室;专业性案件,由业务部门上报省信访接待室。中央交省和省交地、市办的案件,结 案后按规定上报省,转报中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信访案件的催办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交办案件,特别是重 大案件基本得到及时处理。
    1982年2月,省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催报交办信访案件处理结果的通知,指出中央各部门和 省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还有236件未结。主要问题是调查处理进度慢,结案率低,有些案件 久拖不查不结,形成积案,造成一些人越级上访或重访。要求各地(市)和省直有关单位, 组织力量,抓紧调查处理,力争在上半年处理完毕,并向交办单位报告结果。1983年10月, 省委办公厅下发文件,指出当年1至9月向下交办的363件案件,只查处134件,占36.9%。要 求加强工作,抓紧处理。1983年底,有积案234件,到1984年底只剩9件未结,结案率达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