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参与安全管理立法
1979年工会恢复正常工作之后,即将积极参与全省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和安全与卫生法
规的制定,作为工会组织维护和关心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工作来抓。
1983年上半年,黑龙江省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为引起全省各级领导的重视,省总工
会就安全生产情况向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了详细报告。省总工会副主席王靖在会
上做了关于全省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和几点意见的发言。会议期间,省总工会还请人大常委们
观看了重大伤亡事故案例和职业病情况展览。人大常委对全省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严重的情况
感到十分忧虑和震惊,对各类事故造成的伤亡、经济损失严重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对政府
安全工作提出批评,要求把安全生产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好。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切实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通过的决议,省总工会又建议制定《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
,使全省安全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让劳动者和领导者都认识到忽视安全生产就是违法
,造成事故要负法律责任。省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进行条例的
起草工作。省人大经济法律办公室组织有关劳动安全条例的讨论,省总工会都积极参加。
1983年,省总工会积极参与省劳动局制定《黑龙江省工厂企业安全检查考核评定标准》
,并组织全省各地市和产业的工会劳动保护干部进行讨论修改,为这一具有一定法规效能的
文件早日实施,做了大量工作。
全省各市地工会也积极参与各种地方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工作。19
83年哈尔滨市总工会组织建筑系统工会进行制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龙门架式垂直升降机安
全技术管理规定》的讨论修改。这项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又动员建筑行业职工贯彻执行。
1984年,鸡西市总工会参与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经济处罚暂行办法
》的制定。同年松花江地区工委参与行署《关于松花江地区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的制定
工作。省林业工会参与制定了《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劳动安全监督条例》。
1985年5月,省总工会会同省劳动局、卫生厅制定颁布了《黑龙江省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
改造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程序》。决定从1985年起对全省工矿企业新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实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
1985年,齐齐哈尔市总工会参与市政府制定关于《劳动保护安全监察规定》和《违反劳
动保护安全法规经济处罚暂行规定》工作;牡丹江市总工会参与市政府关于《牡丹江劳动保
护安全暂行条例》的制定。由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劳动保护法规、规
章和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不仅使这些法规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也使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广泛
的群众监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对于促进全省的劳动保护状况的好转,发挥积极作用。
为了防止伤亡事故重复发生,使各级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当做大事来抓。省总工会建议
省委、省政府尽快实行从省长到基层企业负责人的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尽快改变安全
责任说在嘴上,放在办公桌上,落实在会议上的空谈局面。为了坚决纠正要钱不要安全的错
误倾向,还向省委、省政府建议,把安全生产作为评选先进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条件。工会在
评选职工之家中,也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条件。上述建议,已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所采纳
,并在省委、省政府下发的[85]24号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1985年10月以后,在省内有关安全工作上的重大决策问题,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十分
重视省总工会的意见。省总工会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就全省煤炭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尘毒危
害问题,进行了为期半月的调查研究,并写出调查报告,为省委、省政府制定全省各级干部
安全责任制、三建项目的审查验收、伤亡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
规,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