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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级工会一贯重视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管理工作,注意发挥劳动 模范的先进作用。
    1952年6月27日,《东北日报》社一记者写信给东北总工会主席张维桢和主席宋平,反映 东北工业部工程公司哈尔滨工程处在对苏长有、杨德重等模范小组的领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如分配到组内技工多、徒工少,某些技工不服从管理,影响施工效率;领导分配模范小组 打零工活或到不能发挥工效的工段;个别领导刁难,故意出难题,影响施工;一些领导无节 制地批条子,让模范小组进行表演,使其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东北总工会接到此信,即于7月 4日向松江省总工会和哈尔滨市总工会发出指示,要求省市工会对此事进行调查,予以正确处 理。并要求所有工会工作者从此事中接受教训,认真加强对先进小组的培养,使之不断地巩 固提高。同时致函东北工业部基本建设处,要求基本建设处对苏长有、杨德重先进小组给予 具体帮助扶持,在劳动组织、工地、工段、工具、材料等方面予以照顾,使他们有条件做出 榜样,不断创造新的经验,推动基本建设事业。
    1953年7月,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根据东北总工会的指示下发《关于加强对劳模的培养和 管理工作的意见》。50年代到60年代,黑龙江地区和黑龙江省工会的劳动模范管理、基本上 是按照这一意见确定的原则工作的。其主要内容为:
    1.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工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或兼作劳模工作。应把劳模视为工 会干部的主要来源,并要当成长期重要任务之一,与行政密切配合,经常有计划地进行劳模 的培养教育工作。
    2.各级工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对劳模在政治上和历史上的了解审查,对劳模要 进行登记,并保管好劳模事迹等材料。
    3.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访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劳模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了解其思 想动态、生产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以便掌握情况,及时加强教育。
    4.对劳模的日常了解和培养教育工作,主要由基层工会负责。上级工会组织应负责督促 指导。
    5.被评选为那一级的劳模,即由那一级工会组织负责管理其下级组织或基层组织协助管 理。
    6.对劳模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开会多、兼职多,应研究加以适当解决;对劳模中有居功自 傲、脱离群众的现象,应加以教育提高;对违法乱纪、假积极、假劳模分子,应给予适当处 理,以此教育群众,教育劳模。但为了慎重起见,对劳模进行处理时必须把具体情况与处理 意见事先报告党委与上级工会,取得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同意后方得处理。
    7.各级工会组织在评选和审查劳模工作中应采取严肃认真的负责态度,把评选劳模作为 党的重要政策,切忌马虎应付。
    1955年6月,国营六二六厂(北安庆华工具厂)开展红旗竞赛。8个月后,评选出五车间 蒋振藩小组为厂的一等先进小组,并出席省和全国第二机械工业系统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 被授予第二机械工业全国先进小组称号。该组评上先进后,在厂内引起反响,不少职工反映 他们小组谎报成绩,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根据职工群众的揭发。1956年9月,厂工会与厂党 委对蒋振藩小组的模范事迹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组所报的5项先进事迹比事实都有所扩大 。如所谓“连续8个月获得优胜红旗”,实际是3个月;“提高效率85.3%”,实际是8.53% ;“提出合理化建议11项”,实际是8项,其中还有非竞赛期间和其它科室提出的;“退修品 率由原来的40%降到3%”,事实是蒋振藩叫工人将所出废品私自扔掉,隐瞒不报。光11月份就 出2000多件。“8个月提出节约建议3项,为国家节约2200多元钱”,其中一个建议是1953年 提出的,还有2000元是回收的废铅和旧钢丝。出现这一事件的原因主要是车间与工段领导好 大喜功,扩大了事实,而厂工会领导又存在官僚主义和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没有深入群众 ,倾听群众意见,因而在职工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1956年10月,中国第二机械工会黑龙 江省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讨论蒋振藩小组夸大事迹、虚报成绩的问题,建议报请中国第二 机械工会撤销蒋振潘小组本产业全国先进小组称号,并收回奖旗。
    1956年第三季度,齐齐哈尔市工会对市内15个较大企业进行关于先进生产者情况的调查 。调查中了解到,这些工厂在第一季度命名表彰了1868名先进生产者,而到第二季度仍保持 先进生产者称号的只剩下773名。调查结果引起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的重视。10月中旬,市委召 开会议,纠正在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存在的偏向。会议认为,由于有些企业的行政领导还没有 参与对先进生产者的领导,因而使先进生产者运动存在形式主义的偏向。要求市内各企业单 位开展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斗争。
    1968年7月至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财贸工作部与省总工会会同有关厅、局对全省财贸部 门1960年评选出的省级先进工作者逐个进行了考察。除调出、退休、死亡外,共考察了261人 。考察结果是:几年来一贯先进,连续当选,保持荣誉的163人,占考察人数的62.45%。保 持荣誉,没连续当选的41人,占考察人数的15.7%。他们当中有29人被提拔到领导岗位,有 12人患有较严重的慢性病,长期休养,没参加评比。落选掉队的57人,占考察人数的21.85 %。其中政治衰退,不求上进者23人;模范事迹不真实、隐瞒政治历史的6人,被取消先进工 作者称号;道德败坏,腐化堕落者28人。根据考察情况,省委财贸部与省总工会于10月20日 联合发文,对全省财贸系统的各级党委、行政、工会提出在劳模管理工作上的要求:1.加强 对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和政治政策、业务水平,提高他们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基层企业的党组织,企业领导部门和工会组织,都要指定专人负责 这项工作。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先进工作者谈心会。省直财贸部门要制定规划,在1964年 底前分期分批地对省级先进工作者普遍轮训一次,内容主要是政治教育。2.恰当地使用先进 工作者,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防止出现将先进工作者当成“万能手”,不要轻易调动工 作。减少先进工作者的兼职现象,使他们每月至少要有70%的时间参加劳动。3.关心劳模的 身体健康,注意劳逸结合,保证他们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对生活有困难的要给予适当照顾。 4.切实做好劳模的选拔、树立及考核工作,严格审查他们的政治面貌、思想品质、工作表现 、模范事迹,使其真正成为群众的表率。5.加强劳模管理,分清职责,建立档案,省主管行 政部门和工会对省级先进工作者每年至少定期考察一次。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各级工会组织会同党委和行政,在落实党的干部 政策、知识分子政策和老工人政策的同时,也开展了落实劳模政策的工作,使各地在“文化 大革命”中被错揪、错斗、立案审查和遭到迫害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得到平反昭雪。仅 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6个市的统计,在“文化大革命”中被 错误揪斗的820名劳动模范分别落实了政策,在政治上给予彻底平反,对他们的工作、生活及 其受株连的家属都做了妥善安置,许多遗留问题得到了比较合理的解决。全国基本建设战线 和教育战线的著名劳动模范李学义、杨治周等人,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诬陷迫害。李学 义被揪斗批判多年,身心受摧残,以致身患重病不能及时治疗,含冤死去;杨治周在批斗中 被毒打致死。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有关行政部门为他们平反,所在单位召开了隆重的追悼大 会。
    1980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4月,省总工会向各地、 市、县转发了这个条例。12月,省总工会根据条例和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贯彻全总劳 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加强劳模管理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是:
    1.关于荣誉称号问题。各地、各系统和所有基层厂矿企事业单位,不能任意命名和授予 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先进集体称号。称号只能由县、市、省各级人民政府授予。省直属部 分管理局如地质、邮电、电力、国防等关系不归地方的也可授予上述荣誉称号。基层企业和 县、市一级可每年召开一次劳模大会,授予称号,庆功授奖。省3至5年召开一次全省性劳模 大会,授予省一级的荣誉称号。对于在四化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功臣模范,可随时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命名为劳动模范或特等劳动模范。
    2.关于标准条件问题。省、市、县和基层单位授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先进人物 和先进集体称号,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要经得起历史考验。通过广泛开展 经常性的立功竞赛活动,在各行各业的技术表演中选拔成绩优异的技术能手。劳动模范、先 进生产者的评选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由职工群众自下而上充分酝酿、协商,经党委审定 后,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决不可由少数领导人主观圈定。
    3.关于奖励问题。应坚持以荣誉奖励为主,荣誉奖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荣誉奖 要注意其政治意义和鼓舞作用。基层企业单位的荣誉奖主要记立功簿、上光荣榜、光荣册和 发立功喜报等。县以上各级政府可发布命名决定,通报嘉奖,必要时可发奖状和奖旗。省政 府对所命名的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授予奖状、奖章和证书。
    4.关于发挥劳模作用问题。各基层单位、各系统,要经常向劳模、先进人物讲形势,交 任务,提要求,指方向,使他们有明确奋斗目标。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听取他们对生产和 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劳模有缺点和毛病,要及时地、满腔热情地进行帮助,使他 们自觉地改正缺点和错误,发扬优点,继续前进。
    5.关于培养提高的问题。各级工会对先进人物不能只管树,不管培养教育,靠其自然成 长。培养提高的办法一是对年轻有培养前途的,选送到各级训练班或学校去培养深造;二是 各市、县和大中企业,每年办一两期劳模学习班,进行重点培养提高;三是在必要时,可组 织他们到外单位、外地区学习、参观,开阔眼界,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技术业务水平。
    6.关于兼职提干问题。职工中的先进模范人物,不少是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比较成 熟的优秀人物,但要因人而宜,具体分析,不一定当模范就得当干部,当干部就得脱产。实 践证明,有些劳模在生产中发挥的作用,比当脱产干部大得多。劳模、先进生产者不宜兼职 过多,凡不能脱产的,他的兼任职务,最好只兼上下两头,一般不超过两职。以免兼职过多 、有名无实,造成脱离生产,脱离群众。
    7.关于外出活动问题。充分发挥劳模的作用,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减少他们参加各种会议 和外出活动的时间。县以上各级劳模,每年直接进行生产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分之三。 省、市、县各级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不要请劳模,影响劳模的生产活动。各级工会要及时掌 握著名劳模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
    8.关于生活健康问题。要建立定期对劳模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制度,发现疾病及时治疗 。对有特殊贡献、身体不佳的劳模,可送到厂办业余疗养所和各级职工疗养院进行疗养。以 便使他们有充沛的精力从事生产活动。对劳模的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要及时帮助解决 。
    9.关于退休劳模问题。对于已退休的劳模,要经常进行家访,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 难,企业有些大的活动,要请他们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一个人人尊敬 劳模的良好道德风尚。
    10.关于各级劳模管理问题。要建立经常性的了解考核制度,切实掌握本级所树立的先 进模范人物的政治、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要经常总结、宣传 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事迹材料一定要准确真实,严防虚夸。基层企业单位对上一级的劳模 ,如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并写出报告,需要撤销荣誉称号的要请示 授予称号的上级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各级工会要认真负责做好先进模范队伍的日常管理工 作,设专人或指定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不断总结劳模工作经验,主动向同级党委和上级 工会提出加强先进模范队伍的改进意见。各级工会要建立先进模范队伍档案,属于本级工会 一般管理的,应建立花名册,并掌握其主要事迹;属于本级工会重点管理的应按先进个人和 集体建立档案,包括登记表、先进事迹、重大变动情况(如提干、调出、处分、退休、死亡 等)。先进模范人物调动时,其档案应转给新单位的工会组织,全国劳动模范和省级劳动模 范的调动以及重大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的暂行条例,全省各级工会组织都加强了劳动 模范管理工作。1981年初,全省已有8个市工会调配了专职干部负责劳动模范工作,许多地、 县和大中企业工会也都有兼职干部负责这项工作,全省初步形成分级负责的劳模管理网。一 些地方和企业工会建立健全劳模管理工作制度,普遍建立劳模档案,定期检查劳模工作,发 现问题,及时改进,使劳模工作逐渐走上正规化、经常化,并注意充分发挥劳模的带头作用 。许多单位的工会协助行政,为劳模解决住房、子女就业、退休等生活实际问题,使他们消 除了后顾之忧。同时省总工会恢复了中断十几年的劳模疗养,使劳动模范进一步增强了光荣 感和责任感,增强了体质,激发了大干四化的劲头。
    随着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劳模队伍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工程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科技文教人员的比重有了增长。以往选树劳模重视工业,轻视其它行 业;重视国营大厂,轻视集体企业,而今一些小厂干大事的职工也能评为全省或全国劳模。 以往只注重“老黄牛”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时代特点,而今大批企业管理者脱颖而出 。以往只注重召开大会表彰劳模,而忽视小型灵活多样的表彰劳模的形式,而今有突出贡献 的职工及时受到表彰。以往为了照顾面,使一些不具备劳模条件的人(即矮子里面拔大个) 当了劳模,而今只要有贡献就能当劳模。
    1983年7月,黑龙江省总工会、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监察厅、省劳动局、省卫 生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通知转发了中华 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 康的几项规定》。规定指出:“当前,战斗在各条战线上的许多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健康状 况不好,病号多,体质下降。造成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体质下降的具体原因是:一是由于‘ 左’的思想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遭讽刺,受打击,思想压力大,心情 不舒畅。二是事事带头干,过分劳累。三是劳动时间长,体力消耗大,积劳成疾。四是兼职 多,会议多,社会活动多,负担过重。五是有病不肯请假,长期拖延不治疗。六是居住条件 差,得不到很好的休息,等等。”文件对此做出了7条规定:1.要关心劳模的政治进步,积 极培养,吸收符合党团员条件的劳模入党入团。注意从劳模中选拔有组织领导能力的劳模充 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对那些年轻、文化低、有培养前途的先进人物,做出培养深造规划,下 决心把他们抽出来进行文化学习。2.凡省属市(县)以上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授予劳模称 号的职工(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今后每年检查一次身体,形成制度。3.疗养院( 所)和休养院(所)要把接收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作为重要对象。各有关单位要对主管的疗 养事业,尽力给予协助和支持。4.严格控制劳模加班加点,需要加班加点的,必须取得本单 位劳动人事部门的批准和工会的同意。有病经医生证明需要休息的,要坚决让他们休息,不 要过多地宣扬他们带病坚持工作的事迹。5.要切实解决劳动模范兼职多、会议多和社会活动 多的问题。兼职最多不要超过两职。对于可参加可不参加的会议和社会活动,要严加控制。 6.凡经单位主要领导、工会同意参加的会议和社会活动,除工资照发外,资金按所在单位职 工得奖平均数发给。7.要逐步改善劳模的住房条件。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要优先照顾劳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