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困难补助

  职工遇有天灾人祸等无力克服的困难,或由于家庭人口多、收入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 水平时,工会组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困难补助的形式,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保持其基 本生活的需要,补助金数额多少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一、钱物救济
    采取经济和物资补助形式,开展困难职工的救济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就 成为黑龙江、松江两省工会组织的经常性工作任务。1950年,松江省各级工会组织普遍开始 重视职工救济工作。过去经常把困难补助款存入银行,不愿意补助困难职工,以及只动用一 部分补助款随意补助某些职工的现象逐渐减少。据24个市县1月至6月份的统计,全省总共支 出困难补助款320486269元(旧人民币),共救济困难职工1748人。牡丹江市共支出7429525 0元(旧人民币),救济困难职工387人。不少单位在救济前都进行了较细致的调查工作,作 到心中有数。也有的采取了缺什么救济什么的办法,根据季节性变化采取实物救济。牡丹江 橡胶一厂10月份对职工生活负担情况做了调查,对越冬生活困难的职工救济了棉布、棉花或 贷给了棉衣。佳木斯纺织厂细纱车间一位工人生了病,钱物送到他家中。这位工友说:“工 会真关心我们工人,我病好后,一定积极工作,回答上级的关心。”
    50年代初,黑龙江地区职工收入较低,平均家庭人口较多,而家庭妇女参加工作的人数 较少,许多职工生活水平不高,困难职工多。每当秋末冬初,职工群众中有很多人因久病、 多子女或灾害造成衣食等方面生活困难。为了减轻职工的生活困难,消除部分职工因生活困 难造成的思想负担,两省工会组织每年都要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职工生活调查工作,并在此 基础上救济一部分冬天穿不上棉衣、缺粮和因疾病有特殊困难的职工。补助经费的来源,主 要由工会会员困难补助费、厂长基金的救济款部分解决。有的基层自己解决不了,由上级工 会从结余经费中适当补助。
    1954年,哈尔滨市138个单位的工会,以钱物对困难职工进行救济补助,接受补助的职工 有6525人,金额达1784851305元(旧人民币)。
    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于1954年10月专门就困难职工补助问题发出指示,提出:各厂矿、 基本建设部门的工会组织,必须掌握本单位职工困难情况,集中和统一使用各项可能用于补 助的经费及物资,作到心中有数,并将各种可能用于补助的经费及物资向群众公布,防止只 发动群众讨论与提出困难补助对象,而不向群众公布用于补助的钱物数额,以致造成要求补 助的人数多,但由于条件所限不能完全解决,致使群众不满的偏向。一方面要克服认为钱少 不能解决问题,因而不敢进行补助的错误观念,另一方面要避免不按照群众困难的需要,无 根据的乱发钱或“可钱了”的倾向。要避免平均主义,实事求是地根据职工的困难程度,尽 可能帮助少数极端困难的职工,有重点地解决困难。工会组织在补助工作中必须协同有关部 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向群众进行党和政府对工人阶级的关怀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一致 性的教育。通过补助工作不仅要适当解决少数职工的困难,而且要提高广大工人的阶级觉悟 ,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劳动竞赛的开展。
    省工会还就可使用的困难补助金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指出,除会员困难补助费外,各基 层工会的办公费剩余、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的单位的救济金,均可用于困难补助,此外,市、 县工会及厂矿工会组织,将可能用于补助的各项经费全部使用之后,如仍有部分厂矿和基建 等重点单位,不能适当解决少数特殊困难会员的困难时,由各该市、县工会组织将各单位困 难职工数、困难情况及所需经费数额上报,由省工会酌情解决。
    1955年8月,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困难补助工作的指示精 神,向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发出《关于改进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通知分析全省工 会困难补助工作的状况,认为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过去在这方面曾做了不少工作。但是,还 有相当部分工会组织,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不够关心。虽然困难职工很多,但是会员困 难补助费和企业奖励基金用于困难补助的5%部分,却使用不当,没能用于解决职工困难上, 使职工的实际困难不能得到适当解决,致使职工中“请会”、“随会”现象相当严重。为了 改进工作,省工会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应与行政协商,将企业奖励基金中5%部分专户管理, 不准挪用,切实用于解决职工困难问题,并和工会会费中20%会员困难补助费合并使用。私营 或公私合营企业工会可从福利金中提出部分或大部分,与会员困难补助费合并使用。实行劳 动保险的企业单位,如奖励基金5%和会员困难补助费确实不足以解决本单位职工困难,可由 劳动保险基金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困难补助费。没有实行劳动保险也没有提取企业奖励基 金的单位,可将企业行政拨出之2.5%福利金和会员困难补助费合并使用。
    省工会还要求各级组织必须经常注意教育职工及其家属,树立艰苦朴素作风,鼓励节约 储蓄。并注意总结和推广收入少但生活计划好,俭朴节约的典型经验,教育职工不要产生单 纯靠救济的依赖思想。工会的生活部门必须依靠积极分子的调查和工会小组会的评定,有计 划地用好补助金,反对平均主义。要简化手续,定期公布收支账目。职工困难补助工作是一 项经常性的工作,应当组织和培养积极分子,建立与健全工会基层生活居住工作委员会,使 其经常发挥作用。
    是年8月,省工会联合会还根据全国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进行一次工人生活调查的精 神,部署了全省职工生活状况调查工作。全省5个市、8个县和5个省产业工会、3个矿区工会 按照省工会的部署,组织临时机构,制订方案和计划,开始进行工作。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市,克山、北安、绥化县和邮电、林业工会的调查工作进行得全面细致,取 得了职工生活状况的第一手材料。省邮电工会在对全省69个基层邮电部门、城市及工矿等邮 电部门的调查中了解到,未能达到规定最低生活标准,即平均每人每月6至9元收入的职工占 困难职工的2/3,平均每人每月3至6元的占困难职工的1/3。1956年4月省邮电工会根据这一 调查,针对少数职工生活标准特低,只靠基层工会困难补助解决不了长期困难问题的状况, 同省邮电局行政商定,由局长基金5%的救济金中解决平均生活费6元以下职工的长期补助。1 956年1至9月,全省享受长期补助的邮电职工133人,补助金额4227元。
    哈尔滨市各级工会领导重视困难补助工作,1955年以后,进行了职工生活调查,并进行 经常性的家庭访问,帮助不少职工解决了婚、丧、患病、衣、食、住等方面困难。1957年, 市一机、二机、建筑、轻工业、市政、海员、商业、纺织、铁路、文化等产业,到11月末, 有287个基层救济31829人次,补助金763297元。哈尔滨市各级工会改变了1季或1月1次集中补 助的方式,职工急用可当时给钱,一般在提出申请后的3天,最多5天就可批准补助。不少单 位实行内部掌握的“定期补助”,改变了“救急不救贫”的做法。哈尔滨市各级工会还注意 改革困难补助的形式。1957年的越冬补助,各单位普遍实行实物补助。
    1958年许多职工家属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和工作,职工生活有所改善。但绝大多数困难职 工生活状况尚无根本转变,工会的补助工作对于困难职工仍然十分重要。1959年全省共补助 困难职工91124人,总金额2233682元。
    1960年至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党和政府对职工群众生活十分关心。黑龙江省总工 会按照省委要求工会侧重抓好群众生活工作的指示,于1961年5月和9月召开两次全省工会生 活工作会议和座谈会。1962年8月又召开10市委、部分企业党委和省直有关单位党组负责人参 加的城市职工生活会议,省委领导出席了这些会议,并对搞职工生活工作作了指示。省总工 会还向省委提交《加强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意见》报告,就普遍开展职工生活状况调查 ,加强职工困难补助工作提出具体建议。
    1961年以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广大职工及家属反复进行形势任务的 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克服困难的勇气,除组织职工及家属开展互助互济、大搞园田地生产等 自救活动外,还对企业福利事业做了相应调整,并加强了困难补助工作。为了切实安排好职 工生活,根据职工收入情况和季节变化如过冬、换季、年、节等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及时 进行了经济补助和物资补助。截至1963年一季度,全省共支出困难补助费3389万元,其中国 家拨款为1450万元,企业自筹为1939万元,共补助844110人次,平均补助面为职工总数的10 .5%。补助布436.8万米,棉花114万市斤,卫生衣裤113500打,补助面约为职工总数的30% 左右。1962年秋,又重点地调整了职工工种粮食定量,并拿出200万斤麸子面补助缺粮职工。 1963年下半年,国民经济形势好转。为了帮助职工搞好换季,除组织群众互助,大搞翻新补 旧活动外,对衣着不足职工的物资补助也已提前开始进行。全省下拨各地城乡困难补助物资 计有棉布、亚麻布、棉麻混纺、人造哔叽等216万米,毛毯5.8万条,卫生衣裤11.38万打。 为了集中安排好职工过冬生活,做好年节的困难补助工作,全省又将中央下拨的二、三季度 困难补助费,于9月份一次下拨各地1100万元。
    1964年,全省接受困难补助的职工为361667人,补助总金额为1439万多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困难补助工作改由行政管理。1979年以后,这项工作才又归还 工会组织管理。
    进入80年代,随着农副产品调价及实行补贴,部分职工生活水平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职 工困难面增大。1980年1月23日,省总工会主席石青在省总工会四届二次全体委员(扩大)会 议的工作报告中,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职工生活困难面和困难程度的 变化情况,适当地调整补助标准,对少数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及时给予补助,以维持其一 般生活水平。省总工会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进一步 做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报告》,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批转各地、市、县委和政府。
    省总工会又于1980年2月7日向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发出《关于做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的通知》。通知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重新做了规定,根据各地测算的情况综合为:城市 职工人均生活费可掌握在15—17元,县镇职工可掌握在13—15元。
    关于城镇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通知新标准是参照1978年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 、国家统计局对城镇居民生活消费值进行一次性调查的内容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37种商品 和非商品、本省每人每月主副食、衣着等实际定量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开支压到最低标准,用 副食提价后的价格计算的。至于和日常实际生活不大的酒、茶、水果、糕点、清凉饮料、高 级防寒物品(皮大衣、棉皮鞋)等,均没计算在内。所以,这次确定的城镇职工生活最低标 准,是低于一般生活水平的,只能使被补助的职工保持最低生活水平。
    关于职工家庭经济收入计算问题,通知所列入的职工包括家属的各项收入是:①工资。 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计件超额工资等。②奖金。各种奖金计算1/3。③其他收 入。退职、退休费,病休劳保费,各种津贴(不包括保健津贴),煤、粮、副食提价补贴, 参加社会服务、社青劳动的临时收入和家庭副业收入。
    关于家庭人口计算,通知确定为与职工同居、本市有正式户口(吃商品粮)的家庭成员 。按照省革委会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从1979年9月10日起,计划外生育的 子女,不列为困难补助人口之中。家属居住农村需要困难补助时,其生活费计算,可按低于 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计算,家属参加劳动者,要计算劳动收入。
    省总工会通知下发后,一些市、地、产业工会还根据本地、本产业职工实际生活水平和 困难情况,制定了地区、系统性的困难补助规定。1980年至1985年,按照规定,全省各级工 会共补助生活困难职工3070322人次,补助总金额为168318094元。
    二、欠债代偿
    1956年7月19日,黑龙江省总工会根据全国劳动保险生活住宅会议精神,向全省发布《关 于解决目前职工因病负债无力偿还的处理办法(草案)》。省工会决定,对于省内职工因本 人或其家属长期患病所欠债务,超出本人负担确无偿还能力者,可在全省范围内由各级工会 代为偿还。
    这项工作到1957年1月,除个别单位外,已基本结束。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 木斯、鹤岗5个市11个产业56个县的不完全统计,被偿还欠款的职工人数为56222人,占全省 职工总数的5.08%。共偿还金额4340781.74元,平均给每人偿还76.54元。其中省工会拨款 1425993.09元,由企业剩余医药费,福利费及企业奖励基金中支出1758771.31元。这项工 作的完成基本上卸掉了长期压在工人身上的债务负担,不仅提高了工人政治觉悟,也大大鼓 舞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很多经过还债的职工成了先进生产者。牡丹江车辆修理厂被还债的 人50%成了先进生产者。齐齐哈尔车辆制造厂工人纪德明,债务带清后,积极性提高,他大胆 改进工具,由每天绞2600个螺丝,提高到4500个。
    全省各级工会组织代替困难职工偿还欠款工作,是一项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它虽然取得 很大成绩,收到良好效果,但由于经验不足,工作不够细致,在工作中也产生了一些缺点, 主要是调查研究不够,个别单位该还的没还,不该还的还了。按照省总工会的处理办法,这 次只解决因病欠款职工的债务,不包括生活困难欠债但某些单位把这部分职工的债务也代为 偿还了。最主要的还是在工作中不注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多数职工清还了债务后感谢党 和国家关怀,但少数职工还债之后,不仅不感谢党和政府,还认为这是应该的。也有个别职 工把工会看成是慈善机关,或救济机关,未能使他们认识这次清还债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1957年之后,一些地方的工会组织,也曾多次为职工清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