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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干部编制

第四章 干部队伍建设

  工会自基层组织以上,根据职工人数比例配备脱产工会干部。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其第15条规定:“工会基层组织 脱离生产、专门进行工会工作的委员人数,应按各该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 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雇佣之工人、职工人数多寡决定之。”《工会法》还明确了配备专职 工会干部的具体标准,列表如下:
    《工会法》同时还规定:职工人数在4000人以上,每增加2000人,可增加脱产干部一名 ;不足200人的工会基层委员会,需要脱产干部,须经上级工会委员会的批准。对于各级地方 工会配备干部的标准,《工会法》以及《中国工会章程》均未作规定,由各地方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确定配备干部的标准。自1954年至1957年,即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第一届执委会任期 的前4年,省工会定编制200人。省工会联合会所属省级产业工会约20个,干部编制为370人。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7市干部编制各为100余人。县级 工会干部编制为5至9人。市、县属教育、店员、工业等产业工会另外配备专职干部。现将可 以考查的黑龙江地区历年工会干部编制情况分述如下:
    1950年,松江省职工28万人,专职工会干部206人;黑龙江省职工13.26万人,专职工会 干部251人。松江、黑龙江两省产业职工7万人,专职工会干部111人。
    1953年7月,哈尔滨市划归中央直辖。黑龙江地区两省一市工会干部配备较1950年有较大 增加。据1953年底统计,松江省工会联合会及省属产业工会、事业单位和办事处编制为244人 ,其中省工会机关133人;实有人数为224人,其中省工会机关126人。佳木斯、牡丹江、鹤岗 市及28个县工会编制为412人。实有干部数为551人。全省工会干部编制656人,实有人数为7 75人。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及省属产业工会、事业单位及办事处编制为207人,其中省工会机 关为97人;实有人数196人,其中省工会机关为91人。齐齐哈尔市、黑河矿区工会和40个县编 制为508人,实有人数482人。全省工会干部编制715人,实有678人。哈尔滨市工会干部编制 数为532人。1954年,根据全国总工会召开的编制会议精神,结合黑龙江地区工会的具体情况 ,两省一市工会均对干部编制进行调整,实行一般紧缩,重点加强的方针,干部总数有所减 少。到1954年8月两省一市合并前,黑龙江地区工会干部编制为1524人,包括松江省497人。 黑龙江省513人,哈尔滨市514人。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合并为黑龙江省,原两省一市工会干部进行了调 整。1955年底,省工会联合会有12个部门,13个产业工会和哈尔滨、伊春地区林业工会、东 北制材工业工会及哈尔滨、齐齐哈尔铁路工会。全省有6个市工会,61个县工会。省、市、县 工会和产业工会共有专职干部1487人,基层组织有专职干部3489人,全省共有专职工会干部 4976人。
    从1956年到1958年初,黑龙江省职工队伍扩大,专职工会干部队伍得到充实加强,工会 组织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工会工作生机勃勃。但是,到了1958年9月以后,由于全国总 工会党组召开第三次扩大会议,批判全总原主席、党组书记赖若愚的所谓“工团主义”错误 ,黑龙江省总工会遵照中共黑龙江省委指示,在全省工会系统开展反对工团主义、经济主义 和行会主义思想的斗争,并根据全总党组扩大会议精神,作出《关于省工会体制的意见》的 决议,提出工会组织“实质上是各级党委的工会工作部”的错误论点,从而导致工会组织机 构和干部编制上的全面紧缩精简。按照全总和省委指示,1958年9月以后,省工会和省产业工 会取消了对下级工会的垂直领导,确定省工会和省产业工会的具体任务是“根据省委指示, 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检查工作、总结经验”。省工会和省产业工会的人员编制由331人减少 到实际上的120人(精简后的省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干部编制数为84人),严重削弱了工会工作 的正常开展。
    1959年初,全总党组第四次扩大会议又提出,随着城市人民公社化,“县级工会将首先 随着人民公社的更加健全、更加完善而自然消亡”的错误论点,全省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进 一步削弱。省总工会机关专职干部人数不到百人,各市只有几十人,各县总工会虽未撤销, 但也只保留二三名干部,全省地方工会干部人数比1957年减少一半,正常工作几乎无法开展 。1960年以后,按照中共中央对全党和省总工会工作方针做出的规定,全总和省总工会的主 要任务是做好群众生产、群众生活、宣传教育、城市人民公社工作和国际工作,在这一方针 指引下,全省工会组织有所加强,机构和干部队伍略有恢复。1960年,省总工会人员编制增 至173人,1961年根据精简整编要求,省总工作人员减少到143人,1962年为124人。
    1961年,全国总工会起草的《关于改进基层工会工作的报告》由中共中央批转,同年中 央制订《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各级党组织,加强了对工会的领导,开始抓调 整机构、充实干部、重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工作。由于几年来工会机构编制精简过多,工 会干部数量少,质量低,领导骨干力量不强,领导核心不健全,而工会工作越来越繁重,往 往在工作中顾此失彼,不能全面开展工作。为改变这种状况,黑龙江省总工会于1962年1月向 中共黑龙江省委作《关于调整充实工会干部,健全工会组织的请示》,提出意见加强基层工 会。但由于1961年6月在全省工业系统开始进行精简职工的工作,到1963年6月,全省共精简 职工116万余人,所以,1962年专职干部的实际数仍比1961年有较大的减少。
    1964年3月,中共中央批准全总党组制订的《地方各级工会暂行编制方案》。黑龙江省总 工会和省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央批转的全总方案精神。省总工会机关编制,按全省职工总数 比例配备,即150万人以上按100人编制配备。省辖市、专区辖市总工会编制,职工人数在1万 至5万,专职工会干部不超过20人;5万至10万,干部编制在20至40人之间配备;10万至20万 ,在40至60人之间配备;20万至30万,在65至75人之间配备;30万至50万,在75至90人之间 配备;职工人数在50万以上,干部编制一般不超过100人。县级工会,职工总数在5000人以下 ,按4名专职干部配备;5000至1万人,干部数在5至6人之间;1万人以上每增加职工5000人, 则增加干部编制1人。专区办事处的编制,一般可设5至6人,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专区办事 处,可超过10人,最多不得超过15人。按照这一规定,1964年黑龙江全省职工总数为242万人 ,省总工会干部编制则应在200人以上。
    上述编制状况大体上维持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工会组织停止工作为止。
    1973年省总工会恢复,由于当时“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工会正常工作秩序尚难建立 ,省总工会机关仅有干部30人。
    1979年1月,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黑龙江省总工会共同下发了《关于统一下达全省各级 工会机关编制的通知》,确定全省工会系统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共1203人,其中省总工会10 0人。
    1980年以后,全省工会专职干部的配备呈上升趋势。其中尤以基层工会专职干部增长幅 度最大。1980年,全省有职工4560612人,基层工会专职干部为14777人,干部占职工总数的 32个千分点;985年全省有职工6014447人,基层工会专职干部30312人,干部占职工总数的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