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干部管理

  黑龙江地区自建立各级工会组织以后,工会干部的配备和管理,始终坚持以中国共产党 的同级委员会为主,工会则分工或协助党委管理本系统干部。
    1950年4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党管干部、工会分工管理的原则,下发《关于各级工会 干部调遣的决定》,提出:“为加强工会工作,分配干部到工会委员会工作时,须经过该级 工会同意和工会的一定的会议通过通报所属组织后,并向上级工会备案;企业行政机关如调 动工会干部做其他工作时,必须经过该工会上一级工会同意。”进一步强调贯彻工会组织的 民主原则。
    1954年3月,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制订《黑龙江省各级工会脱产干部管理范围暂行办法》 ,并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同意,下发全省。暂行办法根据全总和省委的指示,按照各级 工会干部由党委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分工管理的原则,并结合全省工会组织的具体情况,对 全省各级工会脱产干部的管理范围,包括提拔、调动、管理,做出12条规定。对省一级工会 干部管理的规定是:省工会正副主席的提拔、调动、奖惩,经省委审查同意,报全总及东北 局批准;省工会秘书长、正副部长、省产业工会正副主席提拔、调动、奖惩,由省工会常委 会提出意见,报省委审查批准,同时报全总和东北工作委员会备案。对市一级工会干部管理 的规定是:市工会正副主席、秘书长的提拔、调动、奖惩,经市委同意后,报省委和省工会 审查批准,同时报全总和东北工委备案;市工会正副部长、市产业工会正副主席的提拔、调 动、奖惩,由市工会常委会讨论,报市委、省工会审查批准,同时报东北工委备案;专区一 级工会干部的管理基本上和市级工会干部的管理办法相同。对县一级工会干部管理的规定是 :县工会正副主席的提拔、调动、奖惩,经县委同意后报省委、省工会审查批准,同时报东 北工委备案;县工会委员、县产业工会和镇工会正副主席的提拔、调动、奖惩,由县工会常 委会提出意见,报县委和省工会审查批准。对省产业工会的干部管理,也实行经党委同意后 报省工会审查批准的制度。在上述干部之外,其他一切工会脱产干部,在党委统一管理的原 则下,均由各级工会分工管理。
    1958年3月,中共中央在成都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工会组织问题的意见》。意 见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应该以由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各省、市 、自治区工会可以考虑改为省市自治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的组织也应该适当地调整,有的可 以保留,有的可以合并,有的可以保留名义,实际上成为各级工会的一个部门,有的可以取 消。”工会组织改变垂直领导关系以后,对工会干部的管理实行以地方党委为主,工会协助 地方党委进行管理的体制。工会干部管理的内容基本上是四条,一是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列入 党委管理范围的干部。二是管理党委管理范围以外的工会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三是 调查研究工会干部领导班子建设问题。四是负责工会干部的培训。
    这一管理体制一直实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73年工会组织恢复以后,对干 部管理未做具体规定,基本上还是实行以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
    1980年以后,对工会干部的管理,实行以地方党委为主,工会协助党委进行管理的体制 。同年10月7日,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复,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的 通知》。黑龙江省总工会按全总协管干部的通知精神,于1981年7月下发《关于工会协助党委 管工会干部的意见》。意见对各级工会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的主要任务做了6条规定:1. 协助管理列入同级党委管理范围的工会干部;2协助同级党委做好考察了解和培养教育同级党 委管理的工会后备干部的工作;3.管理党委管理范围以外的工会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干部; 4.对同级党委管理范围以外的工会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并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 惩,向主管党委提出建议;5.调查研究工会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情况、问题,及 时向党委和上级工会反映;6.有计划地做好工会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意见还规定了省总 工会党组协助省委和自行管理的干部范围:协助党委管理列入省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中的 省总工会干部和省级产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省属市总工会主席,省总工会各地工委主任, 哈尔滨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在哈大专院校的工会正副主席,部分大厂矿工会主席;对省 委管理的工会后备干部,协助省委做好考察了解和培养教育工作;管理省委管理范围以外的 省总工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协助地、市委对省属市总工会副主席、部长、省总工 会各地工委副主席、部长,地属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哈尔滨市总工会正副部长,各矿务 局工会主席,各林管局、各农管局工会主席,各县总工会主席进行考察了解;协同各地、市 、县委及全国总工会,对全总、省总工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对哈尔滨、齐齐 哈尔、牡丹江、鹤岗市、五大连池工人疗养院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正副院长进行考察了解 。各地党委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事先应征得省总工会的同意;做好对下列干部 的培训工作:省属市总工会的副部长,省总工会地区工委、地属市总工会的正副部长,县总 工会的正副主席、部长,部分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总工会机关,省级产业工会机关的干部 。这个意见要求各级工会在协助党委做好各级工会干部的调整和配备工作时,县以上各级地 方工会的领导干部,应配备相当于同级党委的部、办级干部,列入同级干部职务名称表进行 管理;基层工会和企业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应选拔相当于同级党政副职一级的干部担 任,列入同级干部职务名称表进行管理,并享受同级干部待遇;工会主席一般不宜由党政负 责人兼任,特别是不应由行政负责人兼任。在调整过程中,要注意贯彻民主程序,各级工会 主要负责人调动前要征求上级工会意见,如经过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应将双方意见同时上 报上级党委审批。经群众民主选举的各级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都应经 同级党委审查同意,报上级工会批准。
    这份意见下发后,各地、市、县总工会和省级产业工会都根据省总文件精神,与同级党 委组织部门共同制订本级工会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的意见或方案,还拟定出协管和自管干 部的范围及职务名称表。全省各基层工会也相应地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出管理本单位工会干部 的意见。全省工会干部管理工作出现了新局面。
    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转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 例)的通知》,指出:“为了使企业基层工会能很好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应选调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担任企业基层工会的主席。”省总工会为 贯彻中央这一精神,于12月向中共黑龙江省委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24号文件精神推行职工 代表大会制情况和下步意见的报告》。从1981年底到1982年5月,半年内,全省929个县团级 以上企业基层工会,已调配选拔相当于党政副职级的专职工会主席430人,占应配备干部总数 的46.3%,比中央24号文件下发前的310人增加了27.9%。10个市的2964个200人以上的中等 企业基层工会中,已配备相当于党政副职级的工会主席1482人,占应配备总数的50%。同时, 按照省委指示精神,全省有2450个200人以下小型企业也配备了专职工会干部。企业基层工会 主席的配备情况虽然比中央24号文件下发前有较大进展,但仍然不适应企业工会承担职工代 表大会工作机构任务的状况。为了扭转这一局面,省总工会于1982年8月向省委做了《关于进 一步调整和加强企业基层工会领导班子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重新强调各级工会要认 真贯彻落实关于工会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的意见,把工会协管干部的工作开展起来。各级 工会组织部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领导班子进行调查和定期考核,及时向 党委提出调整和加强的建议,协助党委做好工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凡经党委批准到职的工 会主席,都应列入同级党政副职干部管理范围进行管理,并享受同级干部待遇。对少数单位 工会主席虽已被批准为党政副职级干部,但又不列入同级干部名称表进行管理的做法,应加 以纠正。对工会的其他专职干部和车间工会主席,也应提出管理意见,列入相应干部管理范 围加强管理。工人、营业员等原不脱产人员,凡经民主选举做专职工会主席的,也应办理任 免手续,列入同级党政副职级干部名称表进行管理,并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任职期满不再连 选连任或被会员代表大会免职的,仍回原岗位工作。文件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协商制 度,按照全总和省总的工会协管干部方案规定,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任免、奖惩 ,都应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协商一致解决,如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报上级党委决定,以保 持工会干部的质量和干部队伍的稳定。
    198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工会干部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对各市工会班子的配备工作,这一年省总工会对哈尔滨等11个市、地总工会45 名正副主席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针对市、地总工会正副主席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 政治业务水平差的实际情况,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根据省总工会的调查结果,提出《关于 加强各市工会领导班子配备的意见》,下发到各市、地委组织部,要求各市、地在机构改革 中把市总工会班子的充实调整列入统一规划中,对现有市工会领导班子,只能充实、加强, 个别不适应的要调整,不能削弱,绝不能把年老体弱的人安排到市总工会班子中来。市总工 会领导班子要精干年轻,有朝气。市总工会正副主席,大市6人,小市3人。市总工会班子成 员的年龄应小于同级党政领导干部,平均年龄以45岁左右为宜。市总工会班子成员的平均文 化程度应达到高中,至少有一名大专文化程度的。在革命化的前提下,实现知识化、专业化 。鉴于黑龙江省大中城市工业集中,产业工人众多,工会工作日益繁重,应选拔政治水平高 、组织能力强、有群众工作经验、在全市职工群众中有影响的有威信的干部(相当于同级党 委的部、委、办级干部)担任主要领导。各市工会主席的任免要事先报省委组织部,并征求 省总工会的意见,经省委同意后正式下达。副主席的调动和任免也应征求市总工会党组意见 和省总工会意见(地属市须征求地区工会意见)。市总工会班子配备后,不要轻易变动,以 利于工会干部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由于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重视,意见下发后不到一年,各 市总工会的班子都不同程度得到充实和加强。
    1984年6月,在全省工会系统正在开展的整顿建家工作全面铺开的形势下,中共中央组织 部、全国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在企业整顿中抓紧调整基层工会领 导班子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和黑龙江省总工会及 时转发这一文件,并对全省贯彻通知精神提出具体要求。同年9月1日,省委组织部、省经委 、省总工会联合召开全省地、市、县电话会议。省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在会上讲话,要求各地 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在企业整顿中整顿工会组织,建设职工之家的精神,搞好工会领导班子建 设。会后,省委组织部还对调整全省基层工会领导班子做了具体部署,以文件下发,促进了 中央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到1985年底,全省调整后的10个省辖市的40名正副工会主席,平 均年龄为42.9岁,文化程度,大专19人,高中14人,初中7人。4个地区的17名正副主任,平 均年龄为47.3岁,文化程度,大专4人,高中3人,初中4人。在67个县工会的165名正副主席 中,平均年龄为45.9岁,文化程度,大专31人,高中67人,初中65人。在780个县团级企业 的1112名正副主席中,平均年龄为44.3岁,文化程度,大专96人,高中458人,初中558人。 从配备情况看,全省各地、市、县工会主席均已配备相当于同级党委部、委、办级干部,基 本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10个省辖市的工会主席中,有3人进入市委常委领导班子 ;27个省属产业工会主席中,有8个是副厅(局)级干部;67个县工会主席中,有6人是副县 级。全省基层企业工会,有82%的工会主席相当于同级党委副书记、副厂长级,多数同志享受 同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另有60%的基层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也相当于同级党委副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