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费收缴
1950年6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章23条规定:“工会应根据经费独
立原则,建立自己的预算、决算、会计、审核等制度。”
东北总工会于1951年1月21日转发东北人民政府1951年1月8日发布的命令规定:“工会经
费自1951年1月起由工会实行统一管理。其不足部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请求中央人民政府统
一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行政方面应即按工会法第24条2款执行。并按工会法第20条规定
免费供给必要的房屋与设备以利工会工作之进行。此外,政府及企业行政方面即不另外供给
工会办公费……与干部之工薪。”据此,黑龙江地区各级工会从1951年开始实行经费的独立
管理,直到1967年1月,工会组织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破坏时为止。
1977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财政局、黑龙江省总工会转发了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此后,黑龙江省各级工
会组织恢复了对经费的管理。
一、经费收缴
(一)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
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通令,要求全国各企事业、机关行
政依照工会法规定按月拨交工会经费。通令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已於1950年6月
28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於6月29日起公布施行。与此同时,国家劳动
部也作出决定,要求全国一切国营、私营、公私合营等生产或事业单位的行政与资方,必须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拨交工会经费。决定还宣布,为保证工会经费得以按期拨交以及便于了解
职工数和工资数,各级工会在必要时,可向行政或资方审查有关职工和工资数的帐目,行政
和资方应予协助,不得借故拒绝,如有故意违反以上规定,工会组织可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依照法律予以处理。
根据财经委员会和劳动部的规定,全国总工会制订了《关于行政方面或资方拨交工会经
费收缴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工厂、矿场、银行、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医院、
合作社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根据工会法第24条应按所雇全部职工(私
营企业中资方代理人不在内)实际工资(包括货币部分实物部分及伙食)总额的2%,按月拨
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凡工会基层组织尚未建立者,则由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交其上
级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根据劳动部决定,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方面或资方进行审查有关职
工人数及工资帐目。各级工会组织收到行政方面或资方拨交工会经费时,除其中1.5%的文化
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及上缴办法另行规定外,其余0.5%的拨交经费须以其总额的10%上解各大
行政区工会组织,余由中央及大行政区直属省市地方总工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适当统一掌握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业已正式成立如铁路、邮电、兵工、纺织、搬运、海员6产业工会则由
其统一掌握,其他产业工会由省市地方工会统一掌握。暂行办法和命令发布后,黑龙江境内
的企事业和机关、学校均按上述规定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
1956年6月,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转发国家财政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事
业、机关、学校的行政方面或资方拨交工会经费办法和几点说明》,要求全省自1956年5月以
后,一律按新办法向工会组织拨交经费。新办法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的,
主要规定是:
1凡已成立工会基层组织的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
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均应依照工会法的规定按月拨交工会经费,尚未成立工会基层组织的单
位,不拨交工会经费。
2.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均应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经费(计算时应包括占有小股分职工
的工资在内),但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中有关资方、资方代理人、股东、私股代理人的
一切收入均不计算拨交工会经费。
3.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的附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如不由本单位直接支付者,应
由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拨交工会经费。
该办法执行到1967年1月工会停止工作和活动时。
1978年12月省财政局、省总工会转发国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
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恢复企业、事业、机关行政向工会拨交经费,
要求各地、盟、市、县、旗财政局(科)、总工会、人民银行支付,省革委各委、办、局,
直属工会从1979年1月起执行联合通知。其主要事项是:
1.凡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财贸、基建、农林、水利、气象、学校、科学、卫
生等生产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行政方面均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国家机关的行政方面,应按工资1%,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2.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比例应不少于60%;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
和市县总工会两级的留用比例应不超过35%,两级各留多少,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决
定;其余5%上缴全国总工会掌握使用。
3.恢复拨交工会经费办法后,原来由财政拨给的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的行政费、文体事
业活动费,改由工会经费支出。
原来由企业成本中列支的企业工会人员经费由工会开支的文体宣传费,改由工会经费开
支。每人每月3角钱的文体宣传费取消。
所有已规定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费用,不再列入企业成本或行政费开支。
4经与人民银行总行商定,各级工会(从基层工会到全国总工会)均需在银行开立“工会
工会费”专户,办理工会经费的收支和上解工作(会员交纳的会费也存入此户)。具体办法
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与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洽商办理。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1950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二次执委扩大会通过《会员费及工会工作费征收管理支配
办法》,规定会员会费征收标准是:工会会员按月向本单位基层工会缴纳本人实际收入总额
的1%为会费(实际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超额奖、伙食津贴及分红等);实行供给
制的会员按其津贴费计算;无固定雇主的会员如搬运工人,三轮车工人等同样按其收入的1%
缴纳会费;会员如有兼职,也应在其工作地缴纳所得兼职工资的1%为会费。
1953年3月,全国总工会重新对会费收缴办法做出具体规定:会员每月缴纳会费的费额为
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入会费为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1%。规定改变了原来按会员每月总收入
计算缴纳会费的办法,降低了会费和入会费的数额。会员的各种奖金,除地区津贴以外的各
种津贴,如取暖、房租、水电津贴、野外津贴、航行行车津贴、夜班津贴、技术津贴、保健
性质的津贴等,报告、临时讲课的酬金,稿费,不再计算缴纳会费。会员工资收入是指下列
各项收入: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即按营业额或利润提成办法所得的工资;各种
保留工资;地区津贴;因故停工期间所得工资;兼任职务所得的工资或津贴。新学徒工人会
时的入会费和每月的会费都按人民币5分缴纳。
1966年12月,省总工会根据广大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经过研究并请求省委同意,发
出《关于改变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的通知》,从1967年1月1日起将黑龙江省工会会员缴纳
会费的标准,每人每月5分,其他会员每人每月1角。这一办法,由于工会组织很快就停止了
活动,实际上并未执行。
1978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在贯彻落实工会九大精神的过程中,要组织广大工会会员,认真学习《中
国工会章程》,深入进行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教育,增强组织观念,自觉地按时缴纳会费。
各基层工会要制定出具体的会费收缴制度,加强会费管理,从严掌握,节约使用。全国总工
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是:
1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
不计交会费。
2.学徒工会员,一律按每人每月人民币5分交纳会费。
3.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
4.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
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
这一收缴会费的办法,全省各级工会自1979年1月起开始执行。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补助
1950年6月以前,黑龙江各级工会的经费大部分依靠政府与企业行政的供给与补助及少数
会费收入。1950年6月30日,东北总工会通知工会法已经颁布,按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根据
独立原则,建立自己的预算、决算、会计、审计等制度。因此,工会经费将不由政府直接供
给,而由各级政府给予以一定的补助。东北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切实计算一下,1950年下半
年度,各级工会除会费和工会法规定的0.5%工会工作费以及其他事业收入外,尚需政府补助
多少,以便统一请求东北人民政府补助。
1953年6月9日,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财务处关于1953年预算执行的总结中记载:黑龙江
省、市、县政府补助工会经费58052315元(旧人民币)。其它年份和松江省情况无记载。
四、事业单位收入
利用事业单位收入补助工会经费不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起便已在黑龙江、松江两
省实行。黑龙江省各级工会从1950年开始有计划地举办一些集体文化事业,共建立市、县的
文化宫2个、俱乐部13个、图书馆23个、运动场2个、有线广播站7个,活跃了职工生活,并增
加了收入。
1953年,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财务处,关于1953年预算执行的总结中记载:省工会文教
事业收入(电影队收入)原计划收入1.2亿元。(旧人民币)。实际完成收入为10.8亿元,
占收入计划86.07%,比1952年增加39.8%。松江省仅1951年两个月便放映电影28场,共有观
众12766人次,收入6534万元,扣除机器折旧费,2个月工资、旅费、运费、杂支费等,尚余
1211万元。1953年松江省工会电影教育工作队,于省内各市、县、工地、厂矿巡回放映131场
,观众达137067人;映出地点共计47个;收回成本费1468万元(旧人民币)。
1955年以后,黑龙江省工会系统电影放映队多数贯彻中央文化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
《加强厂矿、工地企业中文化艺术工作的指示》,已有约60%贯彻了收费制度。仅据齐齐哈尔
、佳木斯市、通北农场、鹤岗矿、铁力县等11个放映队的统计,实行全部收费的有6个队,占
54.5%;部分收费的4个队,占36.3%;未实行收费的1个队占9%。
放映队实行收费以后,改变了工作面貌,提高了上映场次及人数,为改善工会经费创了
收益。
从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省工会系统文化宫、俱乐部通过放映、演出及出租场地等
形式,适当地开展了收费活动,其中的部分收入补助了人事费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