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费使用规定
第二章 支 出
(一)1952年《松江省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工会开支范围,作如下规定:
1.人事费脱产干部之工薪(1979年省工会恢复管理经费后,不再管理劳动保险金。)。
2.会员困难补助费:补助会员困难由70%中指定20%支出。
3.办公费文具、纸张、表册、帐簿、邮电、杂品等支出。
4.设备费:自行购置之备品支出。
5.特别费:招待纪念节日庆祝等费。
6.事业费:出版印刷事业及大型座谈会等费支出。
7.教育费。
8.文娱费。
9.宣传鼓动费。
(二)1955年12月,省工会联合会为适应工会基层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广泛地开展各项活
动的需要,对工会基层组织的经费开支范围作如下规定:
1.群众文化工作方面支出:
(1)职工业余教育支出。
(2)训练工会积极分子支出——为培养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办的各种(不包括体育工
作)业余训练班的经费。
(3)各种文娱和艺术活动的支出。
(4)图书阅览支出。
(5)放映电影支出。
(6)宣传鼓动支出。
2.体育运动方面的支出:
(1)职工及儿童进行体育活动所需的设备和用品的开支。
(2)各项运动竞赛的开支。
(3)培养和训练体育干部的开支。
(4)宣传体育的开支。
(5)体育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费以及办公费用。
3.对会员的物质帮助方面的支出:
(1)会员困难补助费;
(2)拨给互助储金会周转金(拨多少,视工会本身的经济力量来决定)。
(3)补助给托儿所(站),少年夏令营的经费。
4.工会行政办公支出:
(1)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津贴和福利费。
(2)工会办公费用。如文具纸张、车费、印刷、通讯等开支。
(3)组织工作方面的开支,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费,购买会员证、会员登记表
(卡片)等等。
省工会的规定对各项开支的执行标准均有详细具体的细目,便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遵照
执行。
(三)1957年2月,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制订《工会基层组织预、决算暂行办法与会计制
度》。对工会基层组织预算支出科目作了规定:
1.职工业教育费——职工业余文化学校的开支,职工参加联校学习的学费列入本科目。
2.积极分子训练费——培养和训练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经费开支,列入本科目。
3.文艺活动费——各种业余艺术组织的经费和演出费用;组织郊游参观和工农联欢、为
儿童举办的文化活动,放映电影、娱乐活动的开支;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积极
分子奖励费等列入本科目。
4.图书阅览费——图书馆(室)的经费(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在内),举办图书或图片展
览、读书座谈会等费用,列入本科目。
5.宣传鼓动费——有关宣传政治、时事、生产技术、科学卫生、儿童教育所需的费用,
举办技术表演会和黑板报、墙报所需的费用列入本科目。
6.体育运动费——购买体育运动设备和用具,举办运动竞赛,训练体育干部,宣传教育
等费用列入本科目。
7.会员困难补助费——对生活困难的会员所发给的补助费列入本科目。
8.职工福利事业补助费——拨给互助储金会的周转金、少年夏令营的补助列人本科目。
9.工会行政费——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办公费、设备费,会员证工本费等列入本科目
。
10.上解会费——上缴给上级工会的会费。
11.上解经费——行政或资方拨交工会经费中,应缴上级工会部分列入本科目。
(四)1964年3月27日,省总工会发出《关于执行〈市县工会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和〈基
层工会各项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对市、县工会和产业工会的经费开支标准作出具体规
定,其中主要项目是:
1.工会行政费和训练事业费
(1)人事费。
(2)办公费(管理费)。
(3)差旅费以及非经常性的各种开支,均按当地政府现行开支标准执行。
(4)各项标准均以当月实有数计算。
2.会议费:
(1)公杂费(包括会场布置、办公文具纸张、零星印刷、报刊、水电、通讯、夜餐、非
在职人员医药和其它零星购置等费用)。
(2)伙食补助费。
(3)各种会议所需的住宿费、租赁费、交通费、大宗印刷费以及非在职人员的旅费均据
实编列预算。
(4)工会积极分子(包括家属工作积极分子入业余教育积极分子)奖励费。
(5)医药费,在职人员一律回原单位报销。
3.文艺汇演:
(1)工资,参加汇演人员在汇演期间的工资由其行政单位照发。
(2)旅费,参加汇演人员的旅费由其所在基层工会开支。
(3)医药费,一律回原单位报销。
(4)公杂费,按参加汇演人数(包括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角。
(5)住宿、会场租赁、宣传印刷、市内交通等费均据实编列预算。
(6)伙食补助费:各基层参加汇演的人员,大会不予补助,一律回原单位由基层工会经
费中报销。补助标准:每人每餐补助3角,每天不超过6角。外聘的评选人员,可由大会按此
标准给予补助。夜间有演出任务的演员和工作人员,超过晚11点者给予夜餐补助费,每人每
次3角。工作人员在会议公杂费中列支,演员均回原单位由基层工会经费中报销。代表市县到
省参加汇演的伙食补助费由省开支。
(7)奖励费:个人奖,按受奖人数平均不超过3元,集体奖,按受奖单位数平均不超过
7元。
(8)市县或相当于市县的其它单位,组织文艺专职人员或积极分子(导演和主要演员)
到外地(指出省或市县)观摩的旅费和观摩费由组织单位负责,但须事先经过省总工会批准
方得外出。
4.体育竞赛
(1)工资:参加竞赛人员在竞赛期间的工资由其行政单位照发。
(2)旅费:参加竞赛人员的旅费由其所在基层工会开支。
(3)医疗费:一律回单位报销。
(4)公杂费:按参加竞赛的运动员和工作人员数计算,每人每天1角。
(5)住宿、场地租赁、宣传印刷、市内交通、零星器材购置等费用均据实编列预算。
(6)伙食补助费:各基层参加竞赛的人员,大会不予补助,一律回原单位由基层工作经
费中报销。补助标准;每人每餐补助3角,每天不超过6角。外聘的裁判人员,可由大会按此
标准给予补助。
(7)奖品费
(8)各市县工会一般均不得自行组织各种球队到外地(包括出省)进行比赛。
5.地工委、省地质、省电业、省商业、林业工委、林区、测绘局、农垦局均按所在地市
县级标准执行。
6.各种会议、文艺汇演、体育竞赛,在开始前,必须根据上级工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作出
临时预算,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在结束后,应按明细科目(包括天数、人数)作出报
销单(即决算表)将实支单据附后,经本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一次报销,不得分开零报,
以便检查标准执行情况。
(五)、1979年3月22日,黑龙江省总工会制订《工会基层组织经费开支范围的具体规定
》,有关内容是:
1.宣传运动费支出
(1)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工会进行日常政治、时事、政策教育,发动和组织劳动竞赛,
开展技术协作等活动的宣传费用。
(2)工会举办各种政治、时事、科学、卫生、计划生育、家属儿童等教育讲座、报告会
、展览会所需讲演津贴或图片费以及宣传好人好事的图片、照片费等。
(3)工会黑板报、壁报所需的粉笔、色纸、画色等费用。
(4)读报组的报刊费。
(5)工会广播站广播器材的修理及收音机、留声机、唱片、唱针购置等。
2.职工业余教育方面支出一般应按行政拨交的2%工会经费的25%—37.5%,列入预算掌
握使用。主要用于:
(1)举办普通中学和中学以下程度的职工业余文化学校的专(兼)职教员工资、津贴和
办公费,教学所用的教材、文具用品以及奖励优秀教师和学员的费用。
(2)本单位不设业余文化学校,职工参加外单位举办的普通中等以下程度的职工业余文
化学校学习应交的学费。学费标准按学校规定办理。
(3)职工家属参加文化学习的补助费,如教师津贴和教学费用等。
3.职工文化艺术活动方面的支出开展职工业余文化娱乐和艺术活动所必要的各项经费:
(1)举办文艺演出、联欢会、艺术创作展览会以及各种文艺组织,如歌咏、舞蹈、戏剧
、说唱、美术、文学小组等开展活动所需的道具、幕布、乐器、服装、化妆品及其他消耗用
品等。
(2)开展各种游艺活动所需的设备和用品。
(3)组织郊游、参观所需的门票及车、船补助费(但一律不得开支伙食费)。
(4)组织工农联欢所需的文娱活动费。
(5)为职工家属和儿童举办的各种文化娱乐活动所需的经费。
(6)属于工会管理的文化宫、俱乐部事业补助费。
(7)开展各种文艺活动的奖品费。
(8)电影事业补助费。
4.图书阅览支出
(1)工会图书馆(室)订购各种政治理论和文艺书籍、报纸、杂志、小人书、连环画、
画报、图片等经费。但报纸、杂志的种类、份数应适当控制。
(2)图书箱(架)和卡片、借书证和印刷费。
(3)图书馆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等。
5.体育运动方面的支出
(1)开展各种体育运动所需的一般设备用品(如各种球类、运动服装、小型运动器械等
)和维修费。
(2)举办职工各项体育比赛所需的各种消耗用品和奖品费。
(3)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体育运动大会和体育比赛的运动用品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
助费。
(4)体育事业单位(如体育场、体育馆)专职人员工资、办公费等。
6.会员困难补助支出。
会员生活特殊困难时,应先从企业职工福利补助费和企业奖金中开支。但工会经费也可
用于会员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补助支出。
7.训练工会积极分子支出。培养训练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举办的各种业余训练班所需
的材料印刷费等。
8.工会行政费支出
(1)工会专职干部工资、津贴、奖励费(经常性奖励由工会行政费列支;一次性奖励,
在企业奖励金中开支)。
(2)奖励工会积极分子和家属积极分子的费用。
(3)工会办公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会员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