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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费管理

  财务管理工作不仅是一项技术事务工作,还是一项有政治意义的群众工作。各级工会组 织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接受群众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和 上级工会的统一规定,在勤俭节约与保证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下,切实收好、用好、管好工会 各项经费,更好地为工会建设服务,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是工会财务工作的根本方针 。
    1951年,松江省工会联合会制定《松江省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自1952年1月1日以 后在全省工会实行。《暂行办法》共分总则、经费管理、预决算、会计科目帐簿凭证、会计 报表及上解款项、公布帐目、纪律、职责、附则9章,共43条。
    关于全省工会财务管理总的原则,办法提出:制定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使工会财经受 到会员群众监督,管好工会经费、会费、文教费、劳保金、贯彻增产节约,提高收入率,有 计划的将工会经费为工人群众办些集体事业,进一步联系群众。重申各市县产业工会经费, 完全由地方工会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并根据各市县不同情况,分为甲乙丙三类单位分别管理 (甲类单位指牡丹江、佳木斯市工会,乙类单位指省直机关工会、公司工委、省直企业工会 、5000人以上的县总工会,丙类单位指5000人以下的县总工会)。
    执行财务纪律,是使工会经费纳入正轨,杜绝贪污浪费,私用公款等脱离群众现象的保 证,办法对此特作如下规定:
    凡各级工会组织的各项经费开支,须一律编造预算,送请上级工会批准执行,无预算者 一律不准开支;各项经费使用保管,均须按工会各种制度办理,凡因保管不慎遗失公款者, 须追究责任,并由经手人赔偿;各级工会主席、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财务工作移交 清楚,并将移交清册报省备案,否则不准离职;各县(市)总工会应向上级解交之各款,得 按期依照规定解交清楚,不准无故拖延;凡因贪污浪费,私用公款,伪造单据,巧立名目造 成公款损失者,须追回原款,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分,依法惩办;各县(市)工会 组织使用现金,须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8日所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 命令执行;各县(市)总工会所有的帐册单据均须妥为保管,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销毁。
    关于财务工作人员职责,办法规定,各县(市)总工会除按工会财务制度办理管好本身 工会财务外,并要深入基层,帮助所属基层做好财务工作,公布帐目。各县(市)总工会对 上级所颁布的指示、制度、报表要认真执行。如有与当地情况不适合之处,要积极提出改善 意见的办法,呈请上级批准后执行。
    1953年4月30日,松江省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各项经费管理和东北总工会关于工会经 费管理的试行办法,结合松江省情况拟定了松江省工会各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中 规定:
    除铁路、邮电、电业、林业、煤矿、纺织、兵工等产业工会的各项经费按各产业系统之 规定垂直管理,运输工会由省运输工会统一管理外,各市、县工会的经费收入应在省总的监 督下,由市、县地方总工会统一掌握管理,实行自给自足,作为市县总工会及市县级未独立 的产业工会的工作费开支使用。省直机关工会、国营公司工作委员会的经费收入,自行掌握 使用。省直属厂矿之经费收入,全部按月上解省总工会。市总工会之教育事业费,由市总造 预算报省,由东总拨款供给。
    各基层每月所收入的会费10%上解全国总工会;0%解缴市县总工会,作为调剂基层使用; 70%留基层使用(其中以20%为会员困难助费、50%为基层工作费)。为了充分发挥会费的使用 ,200人以下的分散基层,可将其留存的会费按产业系统集中管理(必须保证用于基层)。
    试行办法还规定了财务纪律和管理职责,要求各级工会必须严格按全总颁布的财务纪律 暂行条例执行。各市、县总工会之预决算,虽然由省总审核批准,但经日后检查发现内有不 当之处,仍由造报预决算单位负责。各级工会必须完成“收好、管好、用好”三项任务。各 市、县总工会所属基层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市、县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 的制度,报省总一份备查。各市、县总工会财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产业工会,必须互相 配合,督促检查各所属基层的各项经费使用,管理等事项,并督促按月向群众公布帐目。各 市、县总工会财务部门应经常深入基层,研究问题,总结与交流经验推广工作。
    1954年3月,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为了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经费管理的决定,特拟定 《关于经费管理的决定的暂行办法》。1954年工会经费实行自给,以减少政府的财政开支, 并逐步缩小行政费的比重,扩大事业费的比重,为职工举办各种事业,提高职工的政治、文 化、技术水平与健康程度。关于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全省工作系统的三类单位,均应将每 月经费收入的0.5%,全数上缴省总工会。文教费,甲种单位70%留在基层,20%在市总工会作 调剂金使用;乙种单位10%上解全总,其余90%全部上解省总工会;丙种单位全部如数按月上 解省总工会。会费,三种单位,均将10%上解全总,70%留在基层,其余20%留在本单位做调剂 金使用。
    1957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为进一步发挥工会各级组织的积极性,根据全国 总工会的指示,结合本省情况,将现行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加以
    改进,制定了新的《关于工会经费的管理办法》。
    新办法对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是:铁路、邮电、海员、第二机械、重工业、第一机械、 电业、煤矿、建筑、林业等产业工会的经费管理按全总规定继续垂直管理到全国委员会;除 铁路、海员外,其余产业工会应按全总关于产业工会交地方工会联合会的会费经费的比例和 具体交纳办法指示的规定,向地方工会交纳一定比例的会费和经费。此项经费统一交纳给省 工会联合会,由省工会联合会转发给各产业工会所在地的市、县工会联合会。商业、农业、 教育、纺织、运输等5个产业工会继续垂直管理到省。尚未管理工会经费的产业工会,其经费 由地方工会统一管理。工会基层组织的经费管理,按1957年1月财务会议的规定执行。会费留 用收入的80%;经费留用收入的60%。
    新办法还规定,工会基层组织上缴的20%会费和40%经费,除上缴全国总工会5%会费、5% 经费外,其余的15%会费,35%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各市、县地方工会所 属组织(不包括管理经费的各产业工会的基层组织)会费收入中的10%由市、县工会自行掌握 作为调剂上述基层组织的人事、办公费用;如有结余时,可以并入事业费中使用。将各市、 县地方工作所属基层组织经费收入的10%和各市、县境内经费垂直管理到全国的产业工会的一 部分,由各市、县工会自行掌握,作为事业费之用。经费垂直管理到省的产业工会,以本系 统会费收入的15%由各该产业工会省委员会掌握,作为调剂所属基层组织的人事、办公费用和 基层以上各级工作组织(省、市、县)的事业费。将各市、县工会联合会和经费垂直管理到 省的产业工会所属基层组织经费收入的25%和市、县工会联合会所属基层组织会费收入的5%以 及煤矿、林业工会按全总规定交纳给地方工会的会费、经费,作为省、市、县工会联合会经 费垂直管理到省的产业工会系统(省、市、县)的行政费和省工会联合会本级组织的事业费 用。
    1962年12月28日,全国总工会作出《关于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强调要更好 地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和上级工会统一规定,切实收好、用好、管好工会各项经 费,更好地为工会建设服务,为生产用,为群众服务。省总工会于1963年2月18日制定对全总 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确定全省工会财务为三级管理制即省工会,市、县(或相当于市、县 的省直属单位)总工会和基层工会三级管理。各基层工会所属的车间工会,均不作为一级独 立核算单位。由省总工会直接领导财务工作的单位有各市、县(黑河地工委和哈市所属县除 外)总工会,黑河地工委,省地质工会,牡丹江林区工会,东北农垦总局,赵光、九三、查 哈阳、红色草原农垦局工会,萨尔图农垦场工会,国家测绘二分局工会,勃利矿务局工会。 省直属基层工会:龙江合成厂工会,桦南、通北、站河、山河屯、田升、铁力、郎乡、桃山 、通河、方正、绥绫、鹤岗林业局工会,十一、二龙山、克山、肇源、海林、庆阳、红旗、 宁安农场工会,四方山、山市、勃力、轻型、哈拉海马场工会。其余基层工会均由上一级工 会直接领导。
    1979年1月16日,省总工会根据1978年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经费 的状况作出了《关于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重申全省工会经费贯彻“统一领 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省总工会,大兴安岭、伊春、大庆、市、县总工会,基层工会 三级管理。重新确定工会经费分管比例为,工会基层组一律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根 据各地、市、县和省直工会的不同情况,对基层工会上缴的40%,各级留成比例分别是:省辖 市和地辖市及大兴安岭,省地质局、航运局、商业局、测绘局、供销社工会,留用25%,上缴省 总工会15%(含全总5%);鹤岗、鸡西、双鸭山、七台河矿务局工会,留用18%,上缴各该市 总工会22%,其中市总工会留用9%,上缴省总工会13%;大雁、扎赉诺尔、伊敏矿务局工会, 留用20%,上缴呼盟地区工会办事处20%,呼盟地区工会办事处全部转缴省总工会;海拉尔、 满洲里、绥芬河市总工会,各县总工会留用30%,上缴省总工会10%(大兴安岭、伊春包属县 、旗、地区留用5%,上缴省总工会5%);松花江、牡丹江、黑河、绥化、合江、牙克石林业 管理局工会留用15%,上缴省总工会25%;省农场总局工会、农场管理局工会留用20%,上缴省 总工会20%;各地区工会办事处直属的单位,除各林业管理局、农场管理局按四、五两条执行 外,其余单位均留用60%,40%暂上缴地区工会办事处,由地区办事处全部转缴省总工会。
    1979年12月5日,省总工会决定各林业管理局工会留用20%,上缴省总20%(包括上缴全总 5%);基层留成不变。同时决定各农场工会(包括总局直属单位)留用60%,农场管理局工会 留用20%,省农场总工会留用10%,上缴省总工会10%(包括上缴全总5%)。
    1981年12月31日,省总工会决定交合江、牡丹江、松花江林管局工会的财务工作,改由 省林业工会领导。经费分成比例,各林业局和直属厂、院工会,留用60%,上解省总工会15% ,其中上解全总5%,其余25%,省林业工会和林管局工会各留多少,由省林业工会决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1985年2月13日,省总工会制定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经 营承包责任制的管理办法(试行)》、《教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产 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管理办法(试行)》、《文化事业建设的规划》。意在改进与加强工会 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扭转工会事业占用人员多,服务项目少,经费开支大,靠工会经费 补贴的不正常情况。
    对于市县工人文化宫、俱乐部,采取经营承包责任制的管理办法。
    按照严格的经济核算和按劳分配制度,应该收费的活动坚持合理收费,逐步达到以事业 养事业。文化宫、俱乐部向主管工会承包,或其内部各部门向文化宫、俱乐部承包,都要实 行单独核算。承包内容,应根据主观、客观条件和历史完成任务情况,确定具体而又明确的 承包任务。纳税后利润较多要上交主管工会20%。一时尚不能自负盈亏的,采取定额补助,包 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包干办法,但要限期在两、三年内做到自负盈亏,在限 期内逐年减少补贴。文化宫、俱乐部有权制定和安排业务活动计划;在不增加上级补贴和核 定编制的前提下,有权招聘、雇用业务人员;有权拒收上级分配不适合的工作人员;主任有 权自行组阁,但对编余人员要妥善安排,或另行组织生产经营;有权对单位工作进行考核奖 惩。收支结余要建立三项基金: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奖励基金30%,职工福利基金20%。各 部门承包的收支结余,也应按单位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具体确定提取比例。文化宫 、俱乐部在奖励基金范围内,有权制定切合实际的按劳分配制度。包括奖励办法、浮动工资 、岗位津贴,以及贡献大的职工给予特别奖励。省总工会在管理办法中还制定了考核和奖惩 以及经费补贴细则。
    对于教育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省总工会决定采取预算大包干:工会业大、中专、 职校和工会干校除去基本建设投资外,其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房产 修缮等项费用,由主管工会按年核定,减去所收学费和基层上交10%业余教育经费,确定一个 补贴总额,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归学校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在全面完成教学业务计划和 后勤任务的前提下,经过考核,当年收入确有结余,可提取10%的奖励资金。在不增加补贴和 人员的前提下,艰苦创业,广开财源,所得的经营收入,可作为学校基金。主要用于改善教 学物质条件和发展学校的生产经营事业,还要上交主管工会20%。留给学校部分的分配,要兼 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用于教学和发展生产部门不低于60%,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部 分不得高于40%。奖励部分的奖励基金可与从预算大包干节余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合并使用。学 校各类人员要制定工作量和岗位责任制;各项收入要订出指标;各项支出要制定定额。对超 定量工作和超收节支有成绩的,给予奖励。各项收支项目,凡是适宜承包的,可在校内实行 承包,可以包给部门或者个人。
    省总工会确定,各级工会的第三产业经营,实行承包责任制。事业单位属国家所有,集 体经营,既要建立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实行主任(厂长经理)责任制,又要依靠全体工作 人员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制度,不搞平 均主义。承包是事业单位向主管工会承包,事业内部各部门向事业单位承包。经济方面的承 包内容是凡能以数量、质量计算的,都要制定工作定额,各项收入订出指标,各项支出制定 出费用和消耗定额。实行独立核算,做到自负盈亏。纳税后利润上交主管工会30%,作为投资 偿还。如果不能实现自负盈亏,主管工会也不予补贴。承包后的事业单位扩大自主权、考核 与奖惩办法与文化宫、俱乐部的扩权和办法相同。
    对文化事业建设的规划,省总工会确定,今后要本着统筹安排,综合利用和少花钱的原 则进行建设,规模适当,设计合理,活动阵地包括游艺、图书阅览、职工校舍、技协活动场 、老工人活动室和学员礼堂(兼会议室)。按照《工会法》规定和国家计委等5单位联合通知 精神,工会建设群众文化事业的投资,应该由各级地方政府解决,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文 化事业的活动上。工会经费有较多结余时可以按总投资的三分之一比例补助。根据急缓程度 和财力情况,由省工会统一规划,全面安排,有先有后,分批建设。
    同年2月,省总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改革财务工作的意见:
    1.广开财路,扩大经费来源。全省各级工会近几年来工作活跃,子女就业安排较多,所 需经费不足,必须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积极开辟第二经费来源,兴办事业,努力增加收 入。已经兴办事业的市县,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步子再大一点,经济效果再好一点。尚未兴 办事业的市县,1985年至少需办好一项事业。
    2.文化事业单位开展增收节支,争取3年内正常经费达到自给自足。各市县工人文化宫 、俱乐部和教育事业单位,要建立经营承包和预算包干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讲座经济核 算,少用专职人员,减少开支;兴办事业,扩大服务,开源节流,彻底解决吃“大锅饭”的 问题。要求,1985年全省有三分之一的单位达到经费有余,三分之一的单位达到自给,实现 以事业养事业,以事业发展事业的目标。
    3.适当集中基层部分业余教育经费,解决职工学校经费不足的实际困难。今后各县(市 )基层工会,要将25%的业余教育经费,拿出10%上解县(市)工会,做为统一办学使用。
    4.认真掌握,合理建设工会文化阵地。要本着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节约开支的原则来 进行文化阵地建设。今后,20000外职工以上的县(市)城,工会文化阵地建筑面积可达200 0平方米。15000名职工的县(市)城可达1600平方米,10000名职工的县(市)城可达1200平 方米,8000名以下职工的县(市)城可达800平方米,包括游艺、图书阅览、业校、技协阵地 和学员礼堂(兼做会议室)。建设投资、按有关规定精神,由地方政府解决,地方财力较紧 的,工会可按三分之一比例补助。今后房屋维修和大宗设备费,也要按规定由地方财政解决 ,上级工会给予适当补助。
    5.简政放权,改革县工会的预算审批权限。从1985年起,县(市)级工会的预算,分别 由地工委和市工会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基本建设、大宗设备和控购商品的购置,仍由省 总工会审批。
    6.调整经费分成比例。将农管局现有经费比例减少5%,给基层工会。林管局减少5%,其 中3%给基层,2%上交省林业工会。四个煤矿工会留成18%,厂办大集体单位,工会活动由工厂 管,可以给厂留成10%,市工会20%,上解省10%。厂办大集体工会直接对市的,市总工会可酌 情回拨10%的经费。乡镇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时,可以半年不上解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