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督机构
第四章 财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中华全国总工会就于1950年4月制定了《财经审查委员会组织
条例(草案)》,规定:为检查工会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工会所有资金能够最有效的
用在工人事业上,厉行节约消灭浪费现象,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选举工会委员会
同时选举财经审查委员会,向工会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及上级工会组织负责,及时向他们报
告工作。
1956年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会议通过《工会各级组织经
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确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同级工作委员所掌握的各
项经费的收支进行监督和审查的组织。并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任务、职权范围重新作了
明确规定。通则规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务是认真监督和审查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督促
和协助工会组织贯彻党、政府和上级工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的政策、法令、决议和规定,反
对贪污、浪费等违反财务制度、财务纪律的行为,保证工会财务工作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
务、为整个工会建设服务。通则规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从同级工会委员会调阅帐簿、报表
、单据等有关审查工作的资料。每次审查完毕后,应将审查结果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决议
书面提交同级工会委员会,并报送直属上级工会委员会。发现工会组织中有贪污、浪费、挪
用公款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应提出处理意见交工会委员会限期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工会
委员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必须向各该级工会组织的每届会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审
查工作。
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财经审查委员会组织条例》,黑龙江两省工会于1950年5月以后
,相应地建立了各级财经审查委员会。
黑龙江省于1950年5月召开省工会二届一次委员会会议,选举财经审查委员会,主任为赵
铁成。1953年4月,在省工会三届一次委员会会议上,将财经审查委员会改为经费审查委员会
,选举张宝升为主任。松江省于1950年5月召开省工会二届一次委员会会议,选举财经审查委
员会,主任为于雄飞。1953年4月,省工会三届一次委员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王戬。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合并后,张宝升任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王戬任副主任。
1955年11月,黑龙江省工会联合会一届一次委员会议选举马景权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傅传为副主任。1963年11月,省总工会二届一次委员会议选举孟敏夫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
任,傅传为副主任。
1979年3月,省总工会四届一次委员会会议选举李树春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宋振东为
副主任。
1983年12月,省总工会五届一次委员会会议选举张宝升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王玉兴
为副主任。
自1956年1月全国总工会下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则以后,黑龙江省各级工会均按通则的要
求组成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经费审查工作。
1979年3月,省总工会制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试行条例》,下发全省,要求各基
层工会按此条例组织经费审查委员会。条例规定,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
举产生,并接受基层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其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作为一级独立核算
单位的车间委员会,也应选举车间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工会组
织及附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包括会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
查或临时抽查。基本任务是:
1.检查在财务工作上,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议的情
况。
2.审查是否按规定向会员公布帐目和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3.审查工会预算、决算的编造是否正确合理,各项经费收入是否按政策收足,支出是否
合理和节约,财产保管、使用是否妥善,以及各项财务制度是否坚持执行。
4.检查有否违反财务纪律的情况,并向一切贪污、浪费等违犯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
。发现这些问题应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
5.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人员调动时,负责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工作。
条例规定,经费审查工作,每季至少进行一项。每次审查以后,应将审查结果和改进工
作的建议向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找上级工会。条例还对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
会的组成、工作权限、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作了具体规定。这一条例下发后,全省各基层工
会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选举产生了经费审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