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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集贸市场管理

  黑龙江省的集市贸易有悠久的历史。唐代渤海国的五京周围,农业较为发达,手工业和 商业贸易都比较活跃,各种农畜渔猎产品,经大小商贾转运,就市交易。上京龙泉府(今宁 安县渤海镇)的集市就设在宫殿后面的大街上,即所谓的前朝后市。辽代的黑龙江地区,松 花江和牡丹江流域的采集、狩猎、捕鱼业,有一定的发展,在这里居住的契丹人生产的产品 ,除自用外,剩余部分都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换。金代的黑龙江地区社会经济有进一步发展, 集市也较活跃,上京会宁府(今阿城县白城子)城北设有专门的集市,上市的品种有牲畜、 粮食及其他农副渔猎产品,交换时,有经纪人从中斡旋。明代的黑龙江地区,当地一些女真 人持朝廷发给各部酋长的特许证,称为“勘合”,可在每年的集期远到辽宁的开源和抚顺进 行交易。进入集市的女真人,少则数百人,多到千余人。交易多以貂皮、人参土特产品、牲 畜同生产、生活用品进行交换。1668年(清康熙七年),清廷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政策,不 许汉人进入东北,这时黑龙江地区的经济发展停滞不前,集市交易冷落萧条。1691年(清康 熙三十年)后,清廷弛禁,汉人移恳黑龙江,促进了当地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集市已 渐活跃。宁古塔地方的商民,以采集的木耳、人参和猎获的貂皮,到集市交换耕牛、犁铧、 食盐、布匹等生产、生活用品。清代中期,1796年到1820年期间(嘉庆元年至二十五年), 三姓副都统每年都在庙街(今苏联尼古拉耶夫斯克)附近的德楞收纳贡品并组织集市交易, 上市品种有兽皮、烟、酒、布匹、铁器等,参加交易的每次都有几百人,市场有专人管理, 散市关闭栅门。黑龙江地区将军、副都统、府、道衙门的所在地以及大的县镇都设有集市。 1909年(清宣统元年)齐齐哈尔城西观音庵,每年农历四月逢八举行庙会,各行各业的商贩 每聚于此,百货骈集交易活跃,后逐渐形成三日一小集、五日一大集。一些商贩以苇为墙或 搭成布帐。当时城东为柴草市,城西为牲畜市,城南有小鱼市、八杂市,城北为北关集。黑 龙江行省劝业司对集贸市场还制定了管理政策和处罚规定。对私充牙行,以冒名顶替问罪, 枷号1个月,发附近充军,地方官通同徇纵者一并参处。对哄抬物价的,贱买贵卖的,杖八十 ,对将马匹贩至外省发卖的,贩子处绞;领催(清官名,满语“催促人”,汉名“领催”) 及该管五城司场等官,不行严查禁止,被旁拿获者,将该管官交该部议处,领催鞭八十,其 他等官鞭一百。对揭发检举人赏银十两,对私造斛斗秤尺,或短斤少两的,杖六十,工匠同 罪。
    清末时期,黑龙江省下设劝业司,主管集市交易。
    民国初期,城乡集市有了新的发展。城市一般有六七处,县镇多者有四五处,少则也有 二三处。除综合市场外,还有菜市、鱼市、肉市、粮市、工夫市(出卖劳动力)以及柴草、 旧物、牲畜等专业集市。哈尔滨有较大的集贸市场4处,较小的集贸市场有六七处。1925年( 民国14年)双城县内设柴草市、工夫市、马市、鱼市、马车市等5处集贸市场。1928年(民国 17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全省试办牲畜市场章程》;1929年,黑龙江省公安管理处就 集市贸易的管理制定了《管理摊床章程》、《管理营业章程》、《管理马车章程》、《管理 豆腐坊、粉坊章程》等。对场外交易,食品卫生,肉类贩卖,迷信用品,都制定了具体管理 办法;对熟食、凉饮有害卫生、传染病疫,均严行禁止;对取缔经营迷信用品做了6条管理规 定,违者严行禁止。省设实业厅、市设市政管理局、县设实业科(股),为集市贸易管理部 门。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政府颁发了《粮谷管理法》、《农产物检查法》、《特产物专 管法》,对集市贸易采取了严厉的管理措施。黑龙江地区的各伪省公署也相应地制定了《农 产品交易市场细则》、《农产品检查细则》、《主要物资出省限制细则》等严格的限制办法 。规定一些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和“配给制”,对主要粮谷实行统制。城乡集市 只允许蔬菜、水果、水产品、小杂粮、旧物、柴草、大牲畜等上市交易,严禁粮食、油料登 市。1941年三江省、滨江省、牡丹江省发布省令,对一些重要农副土特产品限制出境交易或 贩运。家畜、粉条、鱼、蜂蜜、毛皮等30多个品种出县要经县长批准,出省要经省长批准, 违者,给予300元以下的罚金或扣留。城乡集市交易逐渐冷落萧条,人民生活多有不便。各伪 省公署实业厅(或建设厅)下设的商工科负责管理城乡集市,伪省公署警察厅(局)配合。 各市、县则由伪市、县实业科(股)管理,伪市、县警察署配合。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城乡集市贸易有了新发展。947年,东北行政委员 会颁发了《东北解放区境内贸易自由》的方针,允许物资自由流通,允许贩运商品,允许私 商下乡收购农副产品和销售工业品,在这个方针指引下,黑龙江地区到1950年末,城乡集贸 市场达到550处,成交额达5500万元。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在流通领域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统 一市场,城乡间、地区间商品流通主要靠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两条渠道,城乡集市贸易受 到一定的限制,商品流通出现了“大通小塞”的现象。为了疏理商品流通阻滞问题,黑龙江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于1956年秋开放农村小土特产品自由市场;1957年2月开放在国家领导下的 大中城市自由市场。实施后,农副产品的上市量增加,城乡物资交流趋于活跃,促进了农副 产品生产的发展,改善了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的经营管理。1958年下半年,全省实行“人民 公社化”,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被取消,城乡集市贸易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陷于停滞萎缩。19 59年9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 易的指示》,对集市贸易的作用予以肯定,认真执行对集市贸易“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 方针,并有组织有领导地扶植集市贸易。在1959年末,全省恢复和建立农村集贸市场390处, 1963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 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对大中城市的集市贸易提出了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 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方针。对城乡集市管理强调“管理宜紧不宜松、范围宜小不宜 大”的原则。致使集市贸易日益萎缩。到1965年全省城乡集贸市场已减少到230处。1966年到 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左”倾错误的干扰和破坏,全省城市集贸市场被强行关闭,农 村集市贸易受到严格限制。1976年全省城乡集贸市场下降到204处。1978年,全省恢复和发展 了农村集市贸易,开放了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同时放宽了贩运政策,城乡集市贸易日趋繁荣 活跃。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批轻工、家具、农副产品批发等专业市场。1980年,黑 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1983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细则》。1985年末,全省城乡集贸市场已发展到 1406处,比1976年增加6.8倍。集市贸易成交额达168974万元,比1976年增长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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