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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集贸市场

第一章 综合集贸市场管理

  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11月1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了《东北解放区境内贸易自由》 的布告,指出:为取缔投机操纵、保持价格的稳定,除皮革、羊毛及在统购期间的粮食,应 依照统购办法办理外,其他一切物资,在东北解放区内,俱应自由流通,粮食一项在统购期 间过后,也须恢复东北解放区境内的自由流通。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封锁、限制物 资在东北解放区内自由流通。黑龙江地区各城市先后恢复和建立了集贸市场。1948年哈尔滨 特别市的集贸市场由1945年的4处增加到14处,其中有抚顺(道里)、兴业、南新、南岗(南 岗区)、马家(马家区)、香坊(香坊区)、贫民(太平区)、新华(顾乡区)、东傅家、 西傅家的集贸市场11处,南三道街、延爽街早市各1处,承德街粮食市场1处。同年,齐齐哈 尔经过整顿固定了街头摊点11处,恢复和建立了各种集贸市场13处。同年,佳木斯市指定康 乐花园、北市场新天地及东转盘道3个地方,各设综合市场1处,将散摆在大街小巷的2500户 摊床集中在指定的综合集贸市场内经营。同年,牡丹江市除恢复了长安、东兴、东安,百货 商场集贸市场外,又新建了维新集贸市场,可容纳业者千户以上。把散在维新街、新安街、 照庆街的摊床,迁入了维新市场。上市品种增加,允许机关学校、公私厂商、行商小贩及一 般市民到市场上购买农副产品,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但对贩卖粮食的私商或小贩加强了管 理。如哈尔滨特别市政府规定:贩卖粮食必须有市政府许可证并在指定市场内交易,按市场 议定价格出售,违者收购或拍卖、没收其粮食。市工商管理局为严防投机商人作祟,将粮食 集中在道外十七道街、十四道街、承德街、道里八杂市(即道里市场)、新阳路市场、南岗 市场、顾乡市场和太平市场出售。齐齐哈尔市政府制定的《粮谷经纪人管理规则》规.定; 粮谷经纪人必须持有许可证,粮谷成交时不准隐瞒行价,欺蒙买卖双方,从中取利。粮谷经 纪人不准兼营粮食买卖或进行买空卖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城市集贸市场呈现发展兴旺的势头。1952年 牡丹江市的综合集贸市场已由建国前的5处发展到10处,全年成交额达12.4亿元(旧人民币 )。1953年齐齐哈尔市除原有的13处外,又新建3处综合集贸市场。东市场经营蔬菜、鱼类、 蛋品、旧物等商品,场内可容纳贩卖瓜果、蔬菜的大小车辆2000多台,既批发又零售;中市 场经营鱼、鸡、鸭、兔和其他农副土特产品;南市场以经营蔬菜为主。为加强对城市集贸市 场的管理,制止投机商人投机倒把,黑龙江省和松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根据东北人民政府的 指示,于1953年分别作出决定:各市以工商局为主,吸收有关部门(税务、公安、农林、卫 生)组织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场管理所,由市工商管理局(科)直接领导。市场管理委 员会的任务是商讨各部门在市场上的互相配合,及有关市场管理的重大事项。市场管理所的 职责是保护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监督并取缔非法交易,管理场内经纪人,维持市场秩序, 调解纠纷并征收市场交易费。据此,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等市都加强了对城 市集贸市场的管理,整顿摊点,将散摆在大街小巷的摊床集中到综合市场经营。对出售瓜子 、卷烟、切糕、凉粉等摊床,也指定场所营业,以免影响交通、有碍卫生。商品要划行归市 ,要求使用标准衡器,不准场外交易,不准无证经营,违者按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查处。
    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1966年,城市集贸市场出现了起伏。社会主义改造基 本完成后,在流通领域形成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这个时期城乡间、地区间商品流通主要靠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两条渠道,城市集贸市场受到一定的限制,商品流通出现了“大通小 塞”的现象。如农村的小土产品无人收购、城市的小手工业品无人贩运。为了疏理商品流通 阻滞问题,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57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 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在省内大中城市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城乡经济 出现了活跃的势头。可是到1958年,由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许多地 方取消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又把城市集贸市场,视为影响市场物价稳定的一种消极因素 ,又采取了严加管理和限制的措施,使黑龙江省大中城市的集贸市场大多数被强行关闭。如 鸡西市到1958年末,原有的14处集贸市场只剩下4处。1960年到1962年国民经济3年困难时期 ,为搞活流通复苏经济,黑龙江省大中城市相继恢复了自由市场。据1962年8月底哈尔滨、齐 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七台河6个市县的统计,就已经有自发形成的自由市场80多 处,参加交易的人数,每集达1000人次,较大的集市达4000到5000人次,上市商品从数十种 到百余种,日成交额在3万元以上。农副产品约占成交额的70%。在这些农副产品中,属于第 三类物资的产品占60%,农民自产自销的占农副产品成交额的30%,倒买倒卖、长途贩运的占 70%。粮食、油料、食油虽不允许上市,但也未能禁住。据哈尔滨市春申街市场统计,粮食每 日平均成交量3000公斤。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城市自由市场又被视为两个阶级 、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反映,1963年初,全省对城市集贸市场进行了整顿。据牡丹江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4个集贸市场的统计,上市交易人数从1万人下降到3000人,卖方从1500 人下降到330人,上市的品种由150种减少到100种,平均日成交额由2万元下降到1万元。粮食 制品摊贩由150个减少到35个,上市品种由18种减少到8种,日上市量折粮由平均700公斤下降 到65公斤。1963年3月,黑龙江省市场物价管理局根据中央对大中城市的集市贸易,采取了“ 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方针,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部署 ,对全省城市集贸市场的管理采取了“缩小集市规模,限制交易范围”的措施。明令规定: 参加集市交易的对象,只限于自产自销的农民,处理自家古旧物品的居民群众和自购自用的 消费者,以及经过批准的小商贩,严禁机关、团体单位参加集市贸易,对无证商贩及二道贩 子坚决取缔。对粮、油、大麻、棉花等主要农副产品及其制品和凭证供应的物资,工业品和 手工业品,严禁上市买卖。蛋、禽、鱼、秋菜等主要的副食品,由国营商业经营,生产队出 售这些剩余产品,要卖给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不准参与城市集市贸易活动。社员个人进 城出售允许上市的产品,也必须持有生产队的自产证明。允许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只是些 国营不便经营的零星的小农副土特产品、编织品、小手工业品及零星的地产蔬菜、水果和废 旧物资。集贸市场的小商贩,除给国家代销物资外,只准经营三类农副土特产品,手工业品 以及零星的废旧物资。国营商业全面领导市场,供销合作社及货栈积极开展自营业务,逐步 代替私商经营。并在保证国家计划完成的前提下,采取换购、议购等形式,积极收购生产队 和社员的剩余产品,掌握批发业务,减少农民长途贩运,割断商贩与农民的联系。对集市贸 易的成交额严格控制在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以内。由于对城市集贸市场采取缩小集市规模, 限制交易范围的措施,使刚刚恢复和兴旺起来的城市集市贸易又冷落下来。1964年黑龙江省 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关于配合“四清”、“五反”运动加强市场管 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基本上取缔了城市集贸市场。
    “文化大革命”时期,城市的集贸市场,被当做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加以批判。1967年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关闭大中城市和工矿林区自由市场的指示》,要求坚决关 闭城市自由市场,制止长途贩运。自此全省城市集贸市场被完全关闭,造成农村的农副产品 卖不出,城市居民买不到副食品。黑市交易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抓、赶、堵、罚等 种种措施进行取缔,但始终禁而未死。农民总是千方百计进城出售自己的产品,明处不让卖 就暗地卖,白天不让卖就晚上卖,不让摆摊就走街串巷卖,城乡间这条流通渠道,始终没有 被切断。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 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后,1979年4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根 据国务院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报告中“关于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原则上应该开放,但上 市品种的范围宜小不宜大,管理宜紧不宜松”的精神,决定在城市郊区和城乡结合部,开放 集市贸易,至1979年底,全省城市集贸市场恢复发展到119处,比1978年底28处增加了91处, 增加了3.2倍。成交额达3025万元,比1978年的388万元增加了6.7倍。1980年8月,由省领 导带队,省财贸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领导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 、大庆、伊春、鸡西、鹤岗、双鸭山9城市市长参加,一行52人去沈阳参观学习城市农副产品 市场经营经验,全省各大中城市加快了城市集贸市场的开放步伐。哈尔滨市参观学习回来后 ,在繁华的市区,建了道里透笼街农副产品市场。场内设有售货车83辆、交易区14个,摊位 540个。经营商品主要有鱼、肉、蛋禽、水发海物、熟肉制品、木耳、黄花菜等16类270多个 品种。日均上市量20万公斤,日成交额10万元,日交易人数9万人,节假日可达10万人以上。 1980年10月,佳木斯市在全省率先建半封闭交易大厅式西菜市集贸市场。1981年牡丹江市投 资30万元新建全省第一个封闭式钢架结构东安集贸市场。1984年齐齐哈尔市在站前建立全省 第一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同年哈尔滨市又建成了三棵树综合集贸市场1处,设有副食、农副 、轻工、粮油、家具5栋交易大厅,各类营业室共5600平方米。商品日均上市量5万公斤,日 成交额7万多元。七台河市设立兴华粮油市场1处,伊春市在15个区开放了粮食市场。
    到1985年末,全省城市集贸市场有498处,比1979年增加了379处,增加了3.2倍;成交 额为5.63亿元,比1979年增加17.6倍,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3.23%。一些主要农副产 品的成交量也大幅度增加。如蔬菜全年成交量4041万公斤,相当于国营商业零售量的98.2% (不包括秋菜),比1979年的1297万公斤增加2.1倍。猪肉全年成交量1164万公斤,相当于 国营商业零售量的11.8%,比1979年增加7.4倍。牛、羊肉全年成交量273万公斤,相当于国 营商业零售量78.1%,比1979年的33万公斤增加7.2倍。鲜蛋全年成交量966万公斤,相当于 国营商业零售量176.6倍,比1978年的87.5万公斤增加10倍。鸡、鸭、鹅全年成交量119万 公斤,相当于国营商业零售量的90.2%,比1979年的36万公斤,增加2.3倍。水产品全年成 交量1500万公斤,相当于国营商业零售量50.7%,比1979年的61万公斤增加24倍。粮食全年 成交量3153万公斤,相当于国营商业零售量1.3%,比1979年的0.5万公斤增加6300多倍。食 用植物油全年成交量104万公斤,相当于国营商业零售量1.3%。比1979年10.5万公斤增加8 .9倍。仔猪成交量为134万公斤,成交额为336万元。
    在开放城市集贸市场的同时,对市场上出现的无证经营、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行为都 按有关规定做了处理。据1985年统计,城市集贸市场处理投机违章案件为18979件,其中,无 证经营和场外交易的11007件,短斤少两、衡器作弊的3796件,违反食品卫生的948件,倒卖 票证的569件,抢购套购的379件,欺行霸市的192件,其他违章的114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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