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东北解放区实行贸易自由,要求各地建立农村的粮食、蔬菜、瓜果、旧物等集贸
市场和牲畜交易市场。黑龙江地区各省的农村集贸市场迅速恢复和建立起来。1950年末统计
,黑龙江地区有农村集贸市场550处。(其中松江省为136处)成交额为5500万元。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的管理,1951年黑龙江省商业厅和松江省商业厅相继发出了统
一市场领导及组织机构的指示,规定各市、县以工商局(科)为主,会同税务、公安、农林
、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市场管理委员会,每一市场设管理所1处,由工商局(科)直接领导
,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商讨各部门在市场上互相配合及有关市场的重大事项。市场管
理所的职责是:保护买卖双方正当利益,取缔非法交易,管理场内经纪人,维持市场秩序,
调解纠纷并征收市场交易费。1952年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先后下发了《粮谷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规定:不论机关、学校、公私厂商、行商小贩及一般市民均可到场内自由购买,不加限
制。凡在场内交易者,其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不加限制。场内必须使用标准度量衡器
(台秤须经政府检查),不得使用旧斗旧秤。按其交易总额,征收交易费,最多不得超过5‰
,公私一律缴纳。各县之粮谷市场的一切事务,均由当地工商科管理。1953年11月23日,政
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954年9月15日,对《棉花实行统
购、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之后,农副产品中的主要部分,掌握在国家手中(完成国
家任务后,允许上市自由交易)。排除了私商插手经营,缩小了农村集贸市场的上市范围。
这时的农村集市贸易,已成为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领导下,商品交换和城乡物资交流的
一个补充渠道,据1954年末统计,全省农村集贸市场由1950年的550处减少到530处,成交额
由5500万元减少到4000万元。
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不少市、县出现了限制、取缔农村集
贸市场的情况,给农副业生产和社员生活带来了很多困难。1956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
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1957年3月下发了《关于开放国家
领导下的农村自由市场若干问题的指示》,规定:凡属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和统一收购的
一、二类物资,在完成国家统购和派购任务后,允许生产单位和农民自由处理剩余部分,但
不准中间贩运。三类物资,允许农业社和农民自产自销,允许公私合营企业和小商贩个人在
市场上自由购销。买卖双方自由议价,对重要商品由市场管理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参照国
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牌价、市价,挂参考价格牌。允许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自由出售自己
生产的属于开放范围的小土副产品和完成国家交售任务以后的剩余农副产品。凡农民自产自
销的产品,不论近销或远销,一般不加限制。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一般不能从事贩运和开
设铺、店经营商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兼营的手工业作坊,应以自产自销为主,一般不应从事
商业运销。为加强市场管理,在市、县、区、镇、乡组织市场管理委员会,吸收国营商业、
供销合作社、公安、卫生、交通、银行、税务局(所)及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代表等有关单
位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开放自由市场的政策,执行市场管理办法
,监督价格政策的实施,保障合法贸易,取缔投机违法活动,及时解决市场上临时发生的其
他问题。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城以上以国营商业为主,集镇以下以供销合作社为
主,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弃农经商的,动员其回农村参加生产。机关、团体、学校、部队
、企业等单位在市场上采购物资时,必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一般应通过行栈或市场管理
所,严禁非法采购国家统购和国营商业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的物资,也不得抬高价格抢
购农副产品。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开放,对于促进黑龙江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活跃城
乡物资交流,满足人民生活的多种需要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开放自由市场不久,无证商贩增
多,一些商贩套购倒卖统购统销物资,及一些统购统销的农副产品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进入
市场。为此,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1957年10月制定公布了《黑龙江省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
场管理暂行办法》,对上市品种、价格、贩运等,实行严格管理。对探视访友随身携带的农
副产品也都作了限量的规定:粮食每人携带10公斤以内,油料、猪肉、牛肉每人携带5公斤,
大麻每人限在1.5公斤以内,其他未规定标准的不得超过自用范围。到1957年末,全省有农
村集贸市场540处,成交额为5500万元。1958年“人民公社化”取消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农村
集贸市场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对农村集贸市场采取了限制措施。到1958年末,全省农
村集贸市场减少到450处,比1957年下降17%;成交额为3772万元,比1957年下降32%。1959年
,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重新肯定了农村集市贸易是社
会主义统一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1960年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
紧急指示信》(十二条)强调要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活跃农村经济,允许社员
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1961年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恢
复与开展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对集市贸易上市商品范围、参加对象和加强市场管理等都
做了具体规定:国家统购物资,不许自行交换。国家统一收购物资,在完成交售任务后,其
剩余部分可以自行在集市上出售。社员自留地产品,自用有余,亦可在集市上自行出售。农
村人民公社、管理区、生产队、社员个人和个体消费者以及当地国营商业部门可参加集市贸
易。但不论是人民公社、管理区、生产队和个人都只许出卖自己生产的商品,买回自己需要
的商品,不许转手倒卖,从中投机取利。只许在附近的市场上进行交易,不许远处运销,不
论有证商贩或无证商贩,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进行购销。1961年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了
省市场物价管理局党组、商业厅党委《关于加强对农村集市贸易领导和管理的报告》,认为
农村集市贸易开放后,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有所抬头,投机倒把活动比较嚣张,要求严格管理
,坚决取缔黑市活动。据1961年末统计,全省农村集贸市场267处,成交额为2亿元。1962年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对农村集贸市场的管理,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政策措施
。对探亲访友携带物品数量进一步缩小,规定粮食10公斤,食油1.5公斤,油料5公斤,烤烟
2公斤,大麻1公斤,肉5公斤,鸡蛋50个。同时携带几种物品时,按国营商业零售牌价计算,
最多不得超过15元。对以探亲访友或自食自用为名,从事贩卖活动或者伪造证件的,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平价收购、没收物资等处分。从此各地设立出入境物资检查站、
设卡堵截。不准机关、团体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不准个人贩运农副产品,对农村开设的磨
坊、粉坊、油坊、豆腐坊等加工作坊,只允许接受来料加工,或者以成品换取原料。不得开
设酒厂。由于对农村集贸市场的限制越来越严,集市贸易受到了遏制。1965年全省农村集贸
市场减少为230处,比1961年减少37处,成交额下降为4892万元,比1961年减少15108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和破坏,把自留地、家庭副业作为资本
主义对待,把集市贸易视为“资本主义尾巴”、“产生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土壤”,使黑龙江
省农村的集市贸易遭到了更强烈的冲击。江青反革命集团于1976年5月在辽宁省彰武县哈尔套
公社炮制了所谓的“社会主义大集”取代集市贸易的“经验”,《人民日报》还发表了《社
会主义大集好》的文章。1976年6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号召学习“哈尔套经验”,要求在松
花江地区的阿城县玉泉镇和绥化地区海伦县的海北镇搞试点,然后推广。1976年8月两镇组建
了“社会主义大集”,取消了农民之间的集市交易,强迫农民将农副土特产品全部卖给国营
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堵不住资本主义的路,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的口号提出后,全省
出现了收自留地,砍家庭副业、关闭农村集贸市场的错误作法。即使没有关闭的农村集市,
也减少了集期,如宁安一些县、镇由天天集改为7日集,有的县、镇改为10日集。参加对象和
上市品种减少,价格上涨,从而使农村集贸市场逐年萎缩和萧条,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
性,给城乡人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到1976年,全省农村集贸市场减少为204处,比1965年
减少26处;成交额为3377万元,比1965年减少1515万元。
1978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肯定了“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
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从此,农村集贸市场发生了
历史性的转机。1979年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集市贸易问题的通知》,要求
全省各地恢复和发展农村集市贸易,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开放粮油市场。1980年2月,黑
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对集市贸易进一步放开、
搞活。明确规定了参加交易活动的现象,不只限于自产自销者,除了允许本地社队、社员、
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商贩外,还允许外地的单位和贩运人员参加集市交易活动。社队办的
粉坊、豆腐坊、酱醋坊等经批准,在集市上可以购买原料和出售成品。允许饮食业和机关、
企业单位在集市上购买少量副食品。允许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到集市上采购三类
农副产品。允许手工业合作社(组)和有证个体手工业户以及社员在集市上购买生产所需要
的原料和加工成品出售。在征购期后,社员个人的一类农副产品允许上市,二类农副产品完
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可以上市,三类农副产品不论国营、集体、个人均允许进入集市。木制家
具可以上市。集体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国家不收购或订货选购剩余的,允许进入指定的集市
。个人的自行车、旧衣、旧物、花鸟鱼等自有物,允许到指定市场出售。1983年10月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乡集市管理办法》,制定了《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
细则》。继续放宽参加集市贸易的对象、上市商品范围等政策,并提出了对违反《国务院城
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管理细则》的行为,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的19项规定,一般地
没收票证、物品和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细则》还规定,在集市上出售或运销自产品的要携带生产队
或单位的自产证明。出售集体或个体所有旧汽车、旧农具、旧摩托车、旧自行车须持户口(
或所在单位证明)和证照。出售旧房木、贵重估衣、旧照相机、旧录音机、旧电视机等,须
持户口或所在单位证明。
据1985年统计,全省农村集贸市场已发展到847处,比1978年232处增加了615处,提高2
.6倍多;成交额为74797万元,比1978年6000万元增加68797万元,提高11.4倍,占社会商
品零售额由1978年0.62%提高到4.27%。一些主要商品成交额:粮食类3392万元,比1978年
91万元增加36.3倍。油脂油料类2105万元,比1978年45万元增加45.8倍。烟麻类1742万元
,比1978年296万元增加4.8倍。肉蛋禽类16457万元,比1978年536万元增加29.7倍。水产
品类5698万元,比1978年67万元增加84倍。蔬菜类10557万元,比1978年1100万元增加8.6倍
。仔猪成交额为2205万元。农村集贸市场已从过去的补充渠道,变成了商品流通中的一条不
可缺少的渠道。
在搞活的同时,加强了管理。对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机违章案件,都作了严肃处理。据
1985年统计,农村集贸市场全年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12642起。其中,无证经营和场外交易7
332起,占58%;短斤少两、衡器作弊2528起,占20%;掺杂使假635起,占5%;违反食品卫生
法633起,占5%;倒卖票证379起,占3%;抢购套购253起,占2%;欺行霸市124起,占1%;其
他758起,占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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