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解放战争时期,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命令,黑龙江地区的各市、县逐渐恢复了
牲畜交易市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各地都加强了对牲畜交易市场的管理。1950年松江省
人民政府颁发了《松江省牲畜交易市场暂行办法》,规定不准在场外进行交易,畜主卖畜必
须持有畜照或区村政府的证明文件;对未经检疫的牲畜,不可入场交易,严禁病畜入场交易
;市场经纪人得定期向政府汇报市场交易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市场经纪人的佣金规定为
交易额的0.5%到3%;经纪人可优先选用烈属、军属、贫苦市民或较公正的人充任,但需经政
府批准,发给营业许可证后始得营业;市场经纪人介绍买卖牲畜时,严禁说黑话、拉手,不
得两头扣价、投机取巧,违者依法惩罚。凡入场交易者,都要遵守该地市场规则,违犯本办
法各条各项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批评、取消营业等处分,触犯刑律者送交法
院处理。同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牲畜交易市场统归各市、县工商科领导。,牲畜交
易管理费为3%—5%。1954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牲畜买卖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准
予外省农民或机关单位持区以上人民政府介绍信到全省各地购买牲畜,严防马贩子投机倒把
活动。1957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1955年指示,决定将原服务局或商业局领导
的自由市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交由供销社管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在“左”倾错误
的指导下,各地层层封锁,不准牲畜外流,全省绝大多数牲畜交易市场相继关闭。由于牲畜
交易中断,牲畜多者卖不出,缺者买不到,给生产造成严重影响,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
生产需要牲畜的情况,于1965年3月16日发出通知,决定恢复与开放牲畜交易市场。通知要求
除有马传贫疫病须封锁的市、县外,其他市、县一律开放。凡开放的市场都不准以任何理由
对交易数量、品种做任何限制。并决定牲畜交易市场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
没有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地方,由供销合作社领导管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又把已
开放的牲畜交易市场加以重重限制,严加管理。这期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对牲
畜交易市场规定:牲畜交易必须按牲畜等级标准和价格幅度,在贫下中农的监督下,评定价
格进行交易;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和盗窃耕畜的犯罪活动,实行计划调剂,除省统一组织向省
外和从省外调畜外,省内市、县、公社、生产队有余牲畜只准在省内市场交流,严禁私自外
流,劝阻农民盲目出省购畜;限制国营企业购马匹数和金额,每匹耕马最高限价不得超过32
00元,改良种马最多不得超过4500元,由银行监督执行。1972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
“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布告”强调“加强牲畜市场管理,买卖牲畜须持公社以上单位介绍信
和检疫证明,到指定牲畜市场进行交易,坚决取缔牲畜黑市,疫区牲畜不准进入市场”等等
。
1978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牲畜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
,全省不少市、县开放和新建了牲畜交易市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原有的24处牲畜交易
市场仍由供销合作社负责,新建立的牲畜交易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各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新发展的牲畜市场规模比较大,如宁安县牲畜交易市场占地1万平方米,集贤县牲
畜交易市场在大车店院内,可容纳1200.头牲畜,绥棱县牲畜交易市场,占地面积1800平方
米,钢筋拴马架280延长米,能拴大牲畜500头(匹),还有简易的牛马桩,期集(每周一次
)上市量最多时可达1500头(匹),参加交易的有绥化、海伦、庆安、兰西、望奎、铁力以
及辽宁、吉林、河北等地的农民与畜贩。五常县有五常镇、山河屯、拉林镇、小山子4处牲畜
交易市场,其中最大的小山子牲畜交易市场,占地1万平方米,期集上市量多达1000头。龙江
县的景星镇、龙江镇、龙兴乡4处牲畜交易市场,年成交量1800多头,年成交额50万元。铁力
县牲畜交易市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年成交量1700头,成交额41万元。1979年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为加强对牲畜交易市场管理,制定了牲畜交易市场试行办法,允许社队、社员个人
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持生产队以上介绍信或单位证明,出售和购买牲畜,任何地区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封锁、限制,出卖菜畜必须持有关单位的淘汰证明。凡进入市场的牲畜
,必须持当地兽医部门的非疫区证明或牲畜的点眼证,成交后持兽医部门的牲畜点眼证和抽
血合格证才得办理成交手续。牲畜交易由买卖双方自行议价,议价时要明讲明议,不准袖筒
换价,暗语成交。双方议价后,须经市场交易员帮助鉴别质量,协助复议。成交的牲畜中卖
方按成交额缴纳1%的市场管理费,不准黑市或场外交易,不准经纪人插手从中渔利,不准伪
造、出卖或转借证件。1981年4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确定:大牲畜市场继续以供销
社调剂为主,生产大队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到外地购买大牲畜,使用有余的,
经畜牧部门检疫也可以在当地出售一部分;生产队和社员也可以在集市上购买大牲畜,以小
养大,以弱养强;以瘦养肥后出售,不准就地转手倒卖,牟取暴利。
1981年10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牲畜市场管理的通知》
和1982年4月黑龙江省畜牧局、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
实行凭证买卖牲畜的通知》都特别强调了大牲畜交易市场的管理。凡进入牲畜交易市场出售
的大牲畜,都必须持牲畜执照,到牲畜市场进行交易,发现无证明的大牲畜,各级畜牧、农
业、工商、供销、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扣留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屠宰大
牲畜,不得购买无照的大牲畜。外省到省内出售大牲畜和省内生产大队从省外贩运来的大牲
畜在市场出售时,必须持卖出地公社以上证明,无证明的不准上市出售。较大的专业市场,
应单独设立管理所,随集兼设的牲畜市场要定场地,安排专人管理。1983年10月经省六届人
大常委会通过颁发的《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细则》规定:“我省不属于大牲畜集中产
区,外地到我省购买大牲畜不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大牲畜交易必须在集市进行(
生产队之间、农民个人之间就地调剂的大牲畜除外),并持牲畜执照或生产队证明和1月内的
检疫证明,没有执照和检疫证明的不准交易。
由于管理政策的逐步放宽,牲畜交易十分活跃。到1985年末统计,全省有牲畜交易市场
68处,年成交额4436万元,比1982年2011万元,增长了1.2倍。成交量为9.2万头(匹),
其中牛4.4万头,马3.4万匹,骡0.6万匹,驴0.8万匹。比1982年7.15万头(匹)增加2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