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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旧物市场

  旧物市场是历史形成传统的旧物交换场所。1946年至1949年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 的旧物市场交易活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黑龙江地区各市、县的旧物市场仍 然存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旧物市场逐步减少,被国营商业开设的寄卖商 店所代替。
    1966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则将旧物市场强行关闭,私下交易亦被取缔。
    1978年后,全省各市、县旧物市场和旧物交易区又重新开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 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及阿城县等一些市、县恢复和设立了旧物市场或交易区。全省旧物市 场规模较大,历史较久的有哈尔滨市道外北十四道街旧物市场,于1980年又重新开放。占地 面积2280平方米,有115个摊床。个体商贩194户,国营、集体企业处理积压、残次品的5户, 共199户。从业人员250人。经营旧物近千种,主要有估衣、劳保用品、旧五金、旧网具、旧 书刊、旧家具、旧轮胎、旧电器、估铁(废钢铁)等。月成交额12万元左右,日交易人数50 00人。1985年全年成交额为300万元。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样调查,农民占旧物市场 购买对象的90%,占商品成交额的80%,农民购买估衣和劳保用品占95%,网具占18%,旧轮胎 占90%。旧物市场的价格总水平比国营商业新品牌价低50%。
    据1985年统计,全省有旧物市场4处,旧物交易摊区21处,年成交额1140万元,比1980年 的76万元增加14倍。
    旧物市场由专业市场管理所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管理。对出售商品实行验证上市 和登记制度。上市出售自有旧物的,要查验户口或单位证明,并登记备查。没有证明的,不 准上市。对商贩采取发证管理,并规定:不准出售不允许上市的物品,不准收购来历不明的 可疑旧物,必须凭证经营,商贩要互相监督。允许个体手工业者进入市场,既修理又出售部 分旧物制成品。旧物市场禁止出售专卖品、迷信品、农副产品、废旧金属和各种票证。不准 投机倒把,弄虚作假欺骗群众,不准盗窃、倒卖旧物或利用旧物市场搞销赃活动。如有违反 者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物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旧物市场出售的商品一律不准超过新 品价格。易于明码标价的商品如估衣、劳保用品、网具等实行明码标价,便于管理和群众监 督。旧物价格一般贯彻以质论价的原则,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凡进入市场出售旧物的,应 缴纳成交额1%的市场管理费,对零售旧物采取定额收费办法。旧物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公安、交通、城建、卫生、商业、税务、街道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