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品贩运管理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在解放区内实行贸易自由的方针,除皮
革、羊毛及粮食外,其他物资允许自由流通。当时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动员大批商民到各地
采购各种物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国家的政策有了变化。1957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管理的布告》,规定除国家委托的国营商业部门和
供销合作社执行收购任务外,其他不是由国家指定担任收购任务的商店、商贩、机关、企业
都不准收购(既不准派人到农村收购,也不准在城市中进行非法买卖)。1963年,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
只准农民在不妨碍集体生产的条件下,从事一些季节性的零星鲜活商品的短距离运销”,禁
止社员弃农经商,禁止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以搞副业为名从事商品贩卖活动,违者分别
采取批评教育、平价收购商品、没收商品的一部或全部、罚款等办法加以处理。对转手批发
、长途贩运者,按投机倒把严加惩处。“文化大革命”期间,则把贩运活动当作资本主义加
以批判。1967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
通知》,要求各地对进行长途贩运的,坚持打击,依法取缔。1972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给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报告”指出
:1972年全年共查获投机违法案件146011起,其中长途贩运案件占6059起,占整个投机违法
案件的24%。1974年中共黑龙江省委下发“关于打击资本主义势力,坚持国家统购和派购政策
,搞好生猪收购会战的紧急通知”,特别强调了各地要在交通要道设卡堵截,对那些不顾中
央和省委三令五申,继续到农村乱采乱购,以物易物的单位,要扣留其物资,按照政策,该
罚没的罚没,该迫收的迫收,并扣留其车辆为国家拉运粮食、生猪等物资,还要追查领导责
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在党内和行政上给予纪律处分。嫩江地区革命委
员会根据省委要求,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旺季市场管理建立物资检查站的通知》,决定在
泰来县的江桥公社、依安县的依龙公社、拜泉县的中兴公社、富裕县的红旗公社、甘南县的
长山公社和巨宝公社、讷河县的老莱公社、拉哈镇的嫩江渡口、龙江县的黑岗公社设立物资
出入检查站。全省共设立了361处检查站,配备了2623名检查人员昼夜坚持在车站、码头、交
通要道执勤,两个月就缴获贩运的粮食16万公斤,谷草95.51万公斤,生猪137头,羊125只
,猪肉6.5万公斤,江鱼3万公斤,粉条16.5万公斤,淀粉7.5万公斤等。1976年,黑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的指示,发出了代电: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公路岗卡检
查,对19个土豆重点产区都要设卡检查,还要求民兵参加执勤,有些农村公社也设立了岗卡
和检查站。
1978年后,黑龙江省贩运政策逐步放开,贩运活动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1979年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打击投机倒把的通知”中规定:经过生产队同意,不影响集
体生产,不损害集体利益,不剥削他人,从事手提、肩挑、人拉、自行车驮的小量贩卖农副
产品活动是允许的,但对车船托运、大量买进卖出,要严加限制或打击。1980年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不允许弃农、弃工经商,对违
反规定偶尔从事少量贩卖活动,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酌情处以罚
款或没收物资。1981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
私活动的指示》指出:农村社队集体贩运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议购合同后多余的国家不
收购的二、三类农副产品,原则上只限于省内,必须出省的,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至1982年黑龙江省各地开始大量引进外地农副产品。同年9月山东省莱芜县口镇公社1
个生产队,1次用火车发到哈尔滨市鲜姜3500公斤,道外南头道街市场管理所允许他们在市场
上推销,解决了当时哈市鲜姜紧缺的问题。河北省赵县5名社员,持生产队证明,1次向哈尔
滨市南岗区建设街集贸市场发来京白梨3.75万公斤,全部销出,社员感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给他们帮了大忙。道里区透笼街集贸市场管理所,还给商贩开出临时采购证明300份。共采购
各种农副产品100万公斤,成交额比1981年增长30%。198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放
宽农副产品贩运政策的几项规定》:允许多渠道贩运。允许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开展议购
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允许贸易货栈、社队办商业、集体商业、农工商联合企业,在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城乡之间、地区间的贩运活动。农民和个体有证商贩,可以经营和贩运
允许上市的产品。允许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社队集体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交售合同任
务后,可以在当地集市上或运到外地销售剩余的产品。允许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开办豆腐坊
、粉坊、酱醋坊、粮米加工、畜、禽产品加工作坊和国营集体不便经营的其他手工业,可以
在集市上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也可以走街串巷服务。允许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
事业单位到集市上采购自用的农副产品,也可以到农村购买完成合同任务后剩余的农副产品
。允许集体商业、队办商业和个人从事屠宰行业,贩运菜羊或杀羊卖肉。允许外省国营农、
林、牧、渔场和社队集体(包括经济承包户)以及个人往黑龙江省运销各种农副产品,只要
有自产证明或商贩证,允许在集市上出售,也可委托贸易货栈代销。
允许贩运的商品范围是:实行统购的一类粮油品种,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社队集体
以及联产承包的组、户,完成国家下达的征购包干任务后,允许进入集市出售和贩运。粮食
以县为单位,完成任务可以出县,国营农场以场为单位,完成任务后可以出场,以省为单位
完成任务可以出省。绿豆、小豆、芸豆等小杂粮和葵花籽、花生、芝麻、苏籽等小油料,完
成合同任务后,可以自行运销和贩运。实行派购的二类农副产品,完成派购合同任务后,允
许上市,允许贩运。木材、烤烟、亚麻、甜菜、牛皮、虎骨、麝香、人参、熊胆、田鸡、经
济幼鱼、鲑鱼、鲟鱼、鳇鱼及其籽不准上市。三类农副产品,不论国营、集体、个人均允许
进入集市出售,允许贩运。但国家有收购任务和签订收购合同的品种,要首先完成合同收购
任务。
允许利用机动车船贩运。生产单位、专业承包户,完成国家合同任务后,允许用机动车
船运销剩余的农副产品。个体有证商贩、农民、购销专业户贩运农副产品,除了手提、肩扛
、自行车(摩托车)驮外,也可以利用机动车船贩运。1984年7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进一步放宽贩运政策,要求扩大农副产品进城和日用工业品下乡的渠
道。规定粮、油在保证完成交售任务的前提下,允许边交售边贩运,其他农副产品不受时间
、区域限制,可以从本地买到外地卖,从外地买到本地卖,也可以从外地买到外地卖。打破
地区封锁,除国家规定限制的商品外,在完成国家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合同任务后的农副
产品可以自由流通,打破行业和区域的限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放宽农副产品贩
运政策的几项规定》后,各地贩运活动迅速展开。全省有6900贩运户从事农副产品的贩运活
动。讷河县组织农民贩运土豆750万公斤,解决了一些农民丰收后卖土豆难的问题;穆棱县组
织农民贩运黄烟200万公斤,给种烟户找到了销路;龙江县过去仔猪不准外流,由于政策放宽
,搞活了流通,全年仔猪产量12万头,除社员自己调剂外,上市量达5.4万头,其中通过贩
运外销的就有2万头。198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整统购派购品种,在完成全省粮食
油料任务后,由省粮食局发布通告可以出省,小油料划为三类商品允许多渠道运销,土豆除
重点产县外允许贩运,允许农民远途贩运,开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废止运输限制,允许使
用机动车、船贩运。据1984年末统计,全省从事农副产品贩运的商贩发展到2.18万户,比上
年增加了2倍。1984年,尚志县的黄烟产地发展了201户长年贩运户,当年就贩运销出黄烟12
5万公斤,1985年贩出黄烟150万公斤,最远销到福建省的龙海县。1985年,绥棱县接待外地
贩运业者67户,贩运进西瓜11.7万公斤,苹果8.5万公斤,梨14.6万公斤,元葱2.8万公
斤,柿子1.8万公斤,小杂鱼9000公斤,小米10.4万公斤,沙果1.98万公斤。绥化市贩运
进蔬菜750万公斤,水产品45万公斤,瓜果145万公斤,山产品10万公斤,贩运出高粱150万公
斤,土豆种子280万公斤。桦南县贩运进水果125万公斤,花生米25万公斤,海产品5万公斤,
贩运出木耳1500公斤,蘑菇2500公斤,辣椒面1万公斤。通河县贩运进水果、鲜菜各50万公斤
;贩运出江鱼、山产品50万公斤。龙江县贩运进农副产品137.8万公斤,贩运出农副产品29
4万公斤。嫩江县销往外地的农副产品有大豆、土豆、木耳等13个品种,引进的有地瓜、水果
、鲜菜等15个品种。肇东县组织商贩贩运出大蒜500万公斤。宁安县组织贩运户销出西瓜500
万公斤。齐齐哈尔市站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984年在贩运活动上采取引导贩运者根据市场
需要引进适销对路的商品,与专业、重点户挂钩,为外地贩运者提供方便等3种办法。这一年
从外地运进鲜菜75万公斤,四川桔子5万公斤。哈尔滨市南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服务站,
通过对外贴出商品引进通告和发行情通报,走出去与产地挂钩等形式,为贩运户当好参谋。
1983年到1984年,服务站共接待来自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四川、山东、山西、河南、
河北、湖南、浙江、新疆、内蒙古、辽宁、吉林等省、自治区贩运者120名,帮销茶叶、花生
米、鲤鱼、葡萄、苹果、鲜姜、蒜苔、白条鸡、山鸡等140万公斤。巴彦县1985年末已有农副
产品贩运户48户,从业人员52人,资金7.2万元,营业额124万元,其中临时经营者36户,从
业人员38人,资金4万元,营业额84.4万元。密山县全县发展个体和联营贩运商贩1000人,
贩运到全县9个市场的牛羊肉10万公斤,家禽25万公斤,鱼25万公斤,水果65万公斤,鲜姜1
0万公斤,蔬菜120万公斤,其销售量占整个集贸市场的40%。1985年4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长会议上指出:“为了活跃城乡经济,各地要积极发展贩运专业户,放开的农副产品允许
单位和个人贩运,允许在集市上出售,特别是一些卖难的农副产品,更要积极组织贩运户大
力推销,要象讷河推销土豆,肇东推销大蒜,尚志、穆棱推销黄烟那样发挥贩运户的作用,
为农民解决卖难的问题。”据1985年末统计,全省共发展农副产品贩运户2.3万户。从1983
年到1985年全省共贩运出农副产品8000万公斤,成交额为5000万元;引进黑龙江省紧缺的农
副产品1亿公斤,成交额为1亿元。在发展贩运活动的同时,也相应加强了对贩运活动的管理
。凡在城乡集贸市场常年从事贩运的国营、集体或个人(包括城市无业、待业人员,退休、
退职人员和农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审
查后发给营业执照,凭证经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农民从事季节性农副产品贩运活动的,
发给临时许可证。不允许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社队集体以及联产承包到组、户的粮油在
没完成征购包干任务之前运销;不允许在职职工从事农副产品贩运活动;不允许单位和个人
从国营零售商店抢购、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
1983年3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了《黑龙江省统购派购农副产品目录》。
实行统购的一类农副产品:粮食(含大豆、豆饼)、油脂油料、木材。
实行派购的二类农副产品:生猪、鲜蛋、土豆、精制淀粉、牛皮、绵羊毛、烤烟、亚麻
、甜菜、穆棱和亚布力晒烟、柞蚕茧、桑蚕茧、牧区和半牧区的菜牛、鲑鱼、

鱼、鳇鱼及
其籽、麝香、虎骨、豹骨、熊胆、牛黄、鹿产品(含茸、胎、鞭、尾)、田鸡、人参(含山
参、园参)、刺五加、五味子、满山红、龙胆草、甘草、党参、黄芪、知母、贝母、红花、
桔梗、黄柏、黄芩、防风、赤勺、细辛、柴胡、芦苇等43种。
上述品种以外非实行统购派购的品种,均列为三类农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