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牲畜贩运
1947年,黑龙江省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通令精神,规定:凡解放区牲口,非经许可出境
到国民党统治区出售者,一经查出,没收牲畜送交县以上政府,但在解放区内买卖,可不受
省县境界限制。1950年牡丹江市规定:外地到牡丹江市贩卖牲畜的单位和个人,要经牡丹江
市市场物价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到牲畜市场贩卖。1962年全省对耕畜市场的交易,只限于自养
自销和自耕自用,严禁转手倒卖,坚决取缔牲畜贩子。1965年牲畜贩运政策有所放宽。这年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开放牲畜交易市场,加强牲畜交流工作的通知》规定:要
简化购畜手续,促进牲畜交流,只要持生产大队购畜证明,可以到任何市、县牲畜交易市场
购买。购买牛马时,须持有县农业(畜牧)科购畜证明,方可购买;外省到黑龙江省各牲畜
交易市场购畜时,须持有省供销社购畜证明,方可购买。“文化大革命”期间,牲畜贩运又
开始严管。1969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耕畜调剂市场管理的
通知”规定:“除省统一组织向省外和从省外调剂外,省内市、县、公社、生产队有余耕畜
,只准在省内市场交流,严禁私自外销,各级革命委员会要劝阻农民盲目出省购畜”。1982
年4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畜牧局、农业局、供销社、公安厅5单位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凡有人驾驭、骑乘、赶牵的大牲畜出本公社范围都须持有大牲畜执照,每畜1照。发现无
证照的大牲畜,各级畜牧、农业、工商、供销、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扣留审查。为适
应农村实行联产承包,1983年以来逐步放开了对大牲畜贩运的限制。同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发了《关于放宽农副产品贩运政策的几项规定》明确提出:“生产队可以到外地购买和贩
运大牲畜运回本地自用或出售,农民和城镇居民可以在集市上买卖大牲畜”。这项政策公布
后,各地贩运牲畜十分活跃。绥棱县上集镇的牲畜交易市场,除本县各乡镇参加交易外,还
有来自绥化、海伦、庆安、兰西、望奎、铁力各县,以及辽宁、吉林、山东、河北、内蒙古
等省、自治区的贩运者。平均每期集大牲畜上市量1000头(匹),其中往外地贩运的占50%,
从外地到上集镇贩卖的占20%。据肇州、双城、讷河、集贤、桦南、龙江、巴彦等县1983年到
1985年的统计,从新疆、内蒙、河北、赤峰等地贩进马1594匹,黄牛2872头。发展牲畜贩运
专业户186户。
1985年末统计,全省大牲畜的成交量为9.98万头(匹),成交额为5270万元。其中马3
.57万匹,骡0.63万匹,驴0.86万匹,牛4.92万头。贩运的牲畜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