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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轻工产品贩运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对行商颁布了一些政策和管理规定,对贩运户开始 严管。1949年2月黑龙江省政府颁发的《关于执行东北解放区行商登记及纳税暂行办法的命令 》规定:凡无固定营业地址场所、字号之流动性营业均为行商。行商均须依照本“办法”办 理登记。凡未经政府核准之行商,不得经营;行商推销或购买货物时,均须携带行商证明书 及行商营业报告表,以备查验;凡行商停业时均须将行商证明书及行商营业报告表向原发税 务机关缴销;凡确为车船旅客及乡村肩担小贩随身携带之零星物品,不办行商手续,并免征 行商营业税。同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商业部又颁布了《关于行商营业管理等事项的规定》 。黑龙江和松江两省商业厅,对行商经营严格审查后发给“行商许可执照”,税务机关根据 “行商许可”发给“行商货物购销证明”,工商管理部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行商营业,取缔 投机倒把,走私漏税等非法行为。1951年黑龙江和松江两省人民政府商业厅,根据中央人民 政府贸易部颁发的《行商管理暂行通则》精神,规定了对行商购销货物,应遵守所在地的市 场管理法规。不得在同一城市内买进卖出同一货物或居间介绍成交。如有违犯当时市场管理 法规之行为的,工商管理部门要根据其情节轻重,依“取缔扰乱市场投机商业的指示”精神 ,予以惩处。1964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 投机倒把活动的指示》,提出了在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中,属于长途贩运的要一律没收,情节 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款。“文化大革命”时期,对长途贩运管的更严。1971年2月黑龙江省革 命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和工业品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大、中城市,工 矿、林区不准设自由市场,坚决取缔一切黑市活动。1974年仍把长途贩运当做资本主义势力 加以取缔和打击。直到1978年以后,对工业品的贩运活动才逐步放开。到1980年有的市开始 试办计划外日用工业品、小商品市场。到了1983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关于开放小商品市场的报告的通知》。规定进入小商品市场的商品主要是日用工业小 商品。计划收购和订购的工业品,在完成收购合同后,也可以到小商品市场交易。同时还规 定对小商品,集体企业和有证个体商贩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可以从事城 乡间、地区间的贩运活动。不论是长途短途、本地外地,只要不违反国家政策,都应视为合 法,予以保护。1984年7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进一步放宽了工业 小商品贩运政策,要求积极组织日用工业品的贩运活动,扩大日用工业品下乡的渠道,打破 地区封锁,允许日用工业品自由流通。由于放宽了轻工产品贩运政策,贩运活动迅速展开。 嫩江县轻工市场的服装、鞋帽、化纤布匹及其他工业小商品,多是从广州、沈阳、大连以及 省内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等地运进。有的自运自销,有的贩运批发,还有的批发兼零售。19 85年末,大庆市贩运工业品的个体户发展到23户,34人。他们根据市场行情,及时到外省、 市贩运商品。入秋时节,从广州、厦门、上海、辽宁、山东等地贩运来呢子大衣、羽绒服、 牛仔裤、皮鞋等上百种商品;春夏季节又南下广州、深圳、上海、北京等地,贩运来入时的 衣裙、西装等。桦南县的289户贩运户从1984年至1985年就从辽宁海城、上海、广州、杭州等 地贩运各种服装4万多件,鞋2万多双,各种化纤衣料4.5万多米。伊春市有151户轻工业品贩 运户,1984年至1985年贩运商品总值84.7万元。桦川县从1983年到1985年发展服装贩运户1 5户,从大连、海城等地引进各种服装72种,3.3万件,成交额为37万元。巴彦县1985年有轻 工业品贩运户15户,从北京、大连等地贩运进服装、鞋帽、小百货等2.7万件,成交额为21 .3万元。肇州县贩运户1985年从辽宁贩运进各种成衣8.5万件,化纤布料8万米,成交额为 45万元。集贤县1983年到1985年发展轻工业品贩运户74户,从浙江、辽宁、吉林等地贩运进 服装5.1万件,针织品5000件,各种化纤布料3.7万米。
    1984年,工业小商品市场全部改称轻工产品市场,据1985年统计,全省轻工产品市场成 交额3.75亿元中,贩运的占90%。对轻工产品贩运管理的规定是:凡从事城乡间、地区间贩 运轻工业品的,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长期营业执照由市、县的市场科(股)发放,临时营业 执照由市场管理所发放,这些贩运户由所在地的市场管理所负责管理。外地来黑龙江省推销 商品的,要持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营部门证明;省内生产企业出市、县到外地 工业小商品市场推销商品的,要持本单位证明;社队企业和社员出售家庭副业产品的,要持 公社或生产大队证明。不准在职职工从事贩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