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企业登记管理部门不统一。根据史料记载,1821年(清道光元
年),商民开设店、铺,实行请“贴”开业,由将军衙门“钤印颁发”执照。1903年(清光
绪二十九年)清政府颁布了有关注册的《公司律》、《商人通例》等法规,分别规定:“凡
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商人设立
公司向商部注册局呈请注册,由商部发给执照。当地政府对开办的工商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股份、股东及营业人等进行管理。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将军衙门改为黑龙江
行省,下设劝业司管理工商企业。由于哈尔滨、齐齐哈尔、满洲里辟为商埠,注册登记的公
司、厂、行、号、店逐年增多。到1909年(清宣统元年),齐齐哈尔开办的大商户近百户,
有百货业的瑞庆和、公和厚、兴顺成,国药业的鼎恒升、吉发和,白皮业的三盛永,油坊业
的永发成,银行业的广信公司;外商企业有日商益太洋行、兄弟公司、三井洋行、东亚药店
及俄商钟表洋行。哈尔滨开办中外商工业1553户,中商有武百祥等人合资的同记商场及同发
隆、公和利、福丰号、天德厚等百货店、杂货店,京都正阳楼肉制品店等;外商较大企业80
余户,其中有俄商秋林公司、老巴夺烟厂,俄德合资五洲啤酒厂,希腊人办的酒厂,英美烟
草公司设立的东三省英美烟草公司,德商成发祥面粉厂,日商酱油酿造公司等。在宁古塔华
商设裕顺火磨,在一面坡、富拉尔基俄商建啤酒公司和广记火磨。
1912年(民国元年),民国政府陆续公布了《商人通例》、《矿业注册条例》、《公司
法》、《工厂登记规则》、《商业注册规则》等工商业登记注册法规。黑龙江省先后由省民
政长公署的实业司、巡按使公署的政务厅实业科、省长公署的实业厅、省政府农矿厅(后改
为实业厅)依据上述法规对工商企业实施管理。1924年,设立公司由当地政府报经农商部注
册核准发给执照。1927年,按发布的《注册条例》规定,开办公司、矿业,向国民政府注册
局呈请注册,领取执照。商号注册由注册局派员到商号所在地限期办理。小额资本的工商业
注册,呈请当地该管警察官署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准予营业。这个时期注册的工商企业多
集中在较大城市和农业较发达的县镇。1925年,安达县有粮栈68户、油坊9户、火磨2户、杂
货商店58户、木材商42户、煤铺22户;1927年海伦县有商号49户,面粉加工的毓顺和火磨及
中日合资的中东海伦采木有限公司;1929年,呼兰县城有商业1400余户,哈尔滨有中国商号
7122户,规模较大的中外商企业314户,其中中商204户,外商110户;1930年,依安县有工商
业196户,主要是烧锅、油坊、粮栈、钱庄、杂货行、饭店、旅馆等;1931年,齐齐哈尔工商
业总数1864户,其中有名望的大商号215户,外商180户。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制定了《矿业法》、《重要产业统制法》、《商业登记法》及
《物品贩卖业统治法》等一系列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法规。这些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和掠
夺服务的经济法规的实施,使黑龙江地区的民族工商业受到摧残,大批店铺工厂破产倒闭。
1945年至1946年,黑龙江地区各级民主政府都把保护和发展工商业作为《施政纲领》之
一,彻底废除伪满洲国的经济统制制度,实行买卖自由,促进经济恢复与发展。1946年,松
江省发出“工厂作坊限期登记的通告,对各类工厂作坊,凡未登记者,限期报告登记。”合
江省政府通告,“督促酿酒业速行登记”,并规定无论公营、公私合营及私营,均需向市、
县政府重新登记。同年1月,牡丹江市政府发布的《牡丹江市商工营业许可证发给暂行规则》
规定:凡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而为营业者,必得受市长的许可;“各营业者应
向市长提出请求书,请求发给营业许可证”。同年7月,哈尔滨市政府根据东北民主联军总司
令部指示精神发布的《哈尔滨市政府布告》指出:“各省、市、县以及各部队在哈市经营的
工厂、商店、贸易公司,均应依法向哈尔滨市政府请领营业执照,及办理登记手续”。当时
,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省工商厅、实业厅或商业厅及市、县工商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