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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申请登记

第一章 登记注册

  一、登记机关
    1950年国家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企业的登记机关做了明确规定:“独资或 合伙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组织的企业,应经由所在地市 、县工商行政机关转报中央私营企业局登记:企业应登记的事项,非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企业登记后,保护其名称专用权。”1951年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规定: “企业停业、复业、歇业、解散及独资、合伙企业的转让,应向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机关 申请核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解散登记、分公司登记及其他呈报事项,均应报市、县工商 行政机关转报中央私营企业局办理。”不久,中央私营企业局改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事宜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继续办理。
    1962年4月,省市场物价局向各市、县部署加强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时,提出按业务 归口,由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登记。
    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国家登记主管机关是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专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地区,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指定其主管机关。工商企业一律在所在县、市规定的主管机关登记 。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于1963年3月5日指定省市场物价管理局 为省的登记主管机关。各专署、市、县设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定其为登记主管机关,没设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由指定部门主管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将指定的登记部门向省市场物价管理 局备案。全省工商企业登记开展后,中直企业、省和专署管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都在当 地的市、县登记主管机关进行了登记,并发放了营业执照。
    1973年商业部向国务院提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应继续进行”。登记主管机关,在 中央是商业部;在地方是省、市、县商业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79年下半年,黑龙江省开展了工业企业普查登记,《工业企业普查登记表》直接报送 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发照。
    1981年2月,全省开展商业(含饮食业、服务业)企业登记并整顿经营范围。除经营外货 的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发照外,其他商业企业一律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并发照。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仍规定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 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 《条例》,国家工商局公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并具体规定了登记机关 。全国性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各委、部、直属局办的全国性从事生产性、商业性以 及产销合一的专业公司)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经营进出口及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全国性公司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公司和经各省、市、自 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出口及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向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申请办理登记。经国家工商局和省工商局核准登记的全国性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市、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国务院各委、部、直属局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联合规定,需要加 强计划和综合平衡的行业企业,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直接向当地市、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办理登记;国防工业企业兼有民用产品生产的和部队办的民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向所 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从1983年4月1日起 ,将原省工商局审批的煤炭开采、制药(包括兽药、医疗器材厂和制药设备厂)、锅炉制造 (包括安装和修理)、消防器材制造(包括修理)、水泥、酿酒、卷烟、印刷、鞭炮、农药 、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复录)、国画、古玩、军人服务社等14类企业,改由市、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直接审批登记。商业批发企业和贸易货栈仍由省工商局审批。
    1985年8月3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全国性公司在黑龙江省开设的分公司、经营进出口及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军队开办 的各类商业性公司,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其他公司一律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发照。
    二、登记范围
    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为扶助、指导与发展工商业,繁荣经济,按公布的有关工商企业 登记管理的《条例》、《布告》、《训令》、《通知》等法规,要求各类公营、私营、公私 合营及合作社营工商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至1951年3月末,黑龙江省登记的工业企业136 53户,从业人员35706人;商业企业12980户,从业人员26071人。1951年,松江省登记的工业 企业10763户,从业人员28728人;商业企业16425户,从业人员31218人。
    1956年5月,黑龙江省商业厅部署了对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组)换发《营业执照》工作 ,登记范围只限于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对原为私营,后经过改造过渡为国营、合作社门市 部的企业,暂不列入登记范围。
    1962年4月,黑龙江省市场物价管理局向各市、县部署了对工商企业进行清理登记工作。 登记范围包括:合作商店、小组,手工业社、组,公私合营工商企业,社、街(队)办工商 企业,机关、企业、团体、学校等单位办的附属企业,均按业务归口对其进行了登记审核。
    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将工业、手工业、交 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登记范围。即国营、地方国 营、公私合营的工商企业;合作社经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外地的工商企业派驻 的推销、采购机构;工商企业的附属工厂、门市部等,都应依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 记。但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不进行登记。1963年4月,黑龙江省市场物价管 理局在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部署了企业登记工作。同时还根据省内实际情况将常年从事养蜂 、养蚕、养奶牛的饲养业,中西医院、产院、诊所、牙社、保健站等医疗业和说书馆、曲艺 班、杂技、小人书等文化娱乐业列入了登记范围,并将各企业、单位办的附属企业和农村社 、队办的企业做为登记的重点。
    
    1979年1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了机构。同年6月,由省革命委员会发出的《 对全省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的通知》规定:除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外,对国 营、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机关、部队、学校、民政、劳改及其他事业单位投资办的工业企业 ,铁路、矿山、农场、林场、商业、饮食、物资等部门及其他企业附设的工业企业,各种类 型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印刷、制酒、计量器具和社队企业进行登记。到1979年末,全省 登记的工业企业28935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5136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0764户,农村社 队企业13035户。
    1981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各类商业企业提出了登记要求,通过登记坚决取缔无证 经营,切实加强管理。确定“一切国营和集体商业、饮食、服各业、工业部门设立的展销、 试销、自销门市部等,在6月末以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过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一律责令停业。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述要求,于2月下旬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做了具体部 署。具体登记范围是:商业系统、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的批发、零售、仓储企业和饮食、服 务业,外贸、粮食、医药系统所属的批发、零售、仓储企业,水产部门、物资部门所属的销 售和仓储企业,工业部门设立的自销、试销、展销门市部,新华书店、报刊门市部,机关、 团体、学校、街道、社队办的商业、饮食、服务业(包括代购、代销、代营),农场、铁路 、林业及其他非商业部门办的商业、饮食、服务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登记单位,企业分 设在同一市、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经营机构,由独立核算企业统一申请登记,并将所属分 支经营单位填入《商业企业登记表》的“附属单位”栏内。非商业部门附设的非独立核算的 商业经营机构,由该主办单位统一申请登记,分别填表。核准开业的单位,分别发给《营业 执照》。独立核算的企业发正式营业执照,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发给《分照》。这次登记的结 果:商业、饮食、服务业共21638户,从业人数767679人,注册资金4415207000元。其中:商 业15521户,从业人数597428人,注册资金4137546000元;饮食业3667户,从业人数111715人 ,注册资金100367000元;服务业2450户,从业人数58536人。在21638户企业中,分属全民所 有制的9430户,集体所有制的12164户,全民和集体合营的44户。
    同年6月20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 记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商业和供销社系统的商业企业,粮食系统的商业企业及粮油商 店,外贸、水产、医药、物资部门所属的商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社队 及其他部门办的商业,工、矿、农、林、牧、渔厂(场)及各部门办的自销门市部(包括试 销、展销门市部),各部门所属的贸易货栈、信托服务部、供销经理部、物资服务部、交易 所,书店、文物、字画、工艺美术、广告服务业,地方国营、城镇集体、农村社队的运输业 和对外营业的装卸搬运业,均须登记。
    1981年11月,黑龙江省工商局、交通局、航运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登记 的通知》,要求所有国营、城镇集体、农村社队、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以及其他部门兴办 的对外营业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和装卸搬运企业、包装托运企业,都须登记。这次登记发 照的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共1574户,从业人员13666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440户,从业人员 39307人;集体所有制企业1144户,从业人员97354人。按隶属关系划分:交通部门所属531户 ,从业人员78209人;航运部门所属42户,从业人员4773人;机关、团体、学校所属235户, 从业人员9562人;城镇街道所属182户,从业人员12128人;农村社队所属49户;从业人员21 50人;其他部门所属535户,从业人员29839人。
    
    
    
    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 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和修理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形式都列入登记范围。
    黑龙江省据此精神规定:工业企业包括电力、煤气、自来水等生产经营单位,教育、科 研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的产实验工厂,军工企业兼营民用产品生产的部分;交通运输企业中公 路运输、水上运输、公共交通运输及装卸、搬运等经营企业;建筑企业中土木工程建筑、修 缮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勘察设计等企业;商业企业中各类公司、批发站、贸易货栈、 商店、仓储等企业及生产主管部门,工厂设立的自销展销试销门市部;专营进出口贸易的外 贸企业;饮食业和服务业中的宾馆、住客饭店、各部门办的招待所;科技、经济咨询的经营 单位;专营商标、包装、装潢的设计和广告业务的经营单位;旅游业中旅游公司、旅行社等 ;修理业中各类民用品修理企业。
    从事军用产品生产的企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企业及其车站、机场、营业所、售 票所,园林绿化、清洁卫生、排水及污水处理,殡葬及城市防洪和其他公用设施的管理事业 等公用事业,按《条例》规定未列入登记范围。
    1983年底,黑龙江省的工商企业总数103168户,从业人员5864424人。其中:工业33602 户,从业人员3968164人;交通运输业2611户,从业人员195596人;建筑业3695户,从业人员 658490人;商业45506户,从业人员801618人;饮食业8477户,从业人员126465人;服务业6 431户,从业人员80709人;修理业2690户,从业人员27845人;旅游业8户,从业人员1474人 ,外贸业148户,从业人员4063人。
    同年,国务院为了便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又发布了《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对外资企业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范围规定为: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允许设立合资企业的主要行业是: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机械 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 药和医疗机械工业、包装工业;农业、牧业、养殖业;旅游和服务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了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工作,1984年底,全省新核准了中外合资企业6户。外国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1户。
    1985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省长陈雷代表省人民政府在北京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向一些国 家和地区的新闻界、经济界人士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介绍了黑龙江省发展经济和开展对外 经济技术合作的优越条件、优惠政策。同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关于对外商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促进了中外合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至此黑龙江省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39户,合作企业1户,外国公司承包工程3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户。在39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合资对方有美国、香港、法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及地区的企业。投资总额5 379万美元,注册资本3 089万美元,认缴出资额1 224万美元。按行业分类有建筑装修业、纺织工业、轻工业及其他行业。这些企业分布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伊春市、鹤岗市、延寿县、铁力县。
    同年5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把从事民用航空企业也列入了登记范围,并具体规定了审批权限,其中规定:经营国际航线业务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经营省际航线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航线业务的,由各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民航局备案。航空运输企业持民航局发的经营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到1985年底,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登记范围,依法进行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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