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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年检

第二章 监督检查

  1950年国家私营企业局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按规定由负责人于营业 年度终了,向全体投资人或股东会报告本年度的营业情况,提出决算报表、盈余分配方案及 次年的业务计划,接受股东会的审查,请求通过。1951年,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 法》规定,企业的负责人向股东会报告的决算表报,按年呈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报 国家私营企业局备案。
    1962年,国务院公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工商企业改变企业称名、 经济性质、生产或经营范围、转业、合并或者迁移,应先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县 、市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对其他登记事项有变动时,应定期报告县、市登记主 管机关。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此作为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的一种形式。多数县、市 规定工商企业在年终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1次。
    从1963年开始,黑龙江省有些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对企业进行全面检验证照的 办法,掌握企业的变动情况。各地自行规定验证的手续和制度公布实施。
    1981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企业的登记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全面 检验。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工商企业按规定在年度终了时填写《工商企业登记项目 检验报告书》,工商局按企业填报的《报告书》检查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对符合企业登记规 定的,签署意见,作为企业年检鉴定性资料,归入企业档案备查。对违反企业登记法规的, 进行必要的处理。
    198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了关于建立工商企业年检制度的通知,指出实行企业年 检,工商企业填报《工商企业登记事项年检报告书》,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企业登 记档案的原始材料和企业登记统计年报的资料来源;同时也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有关 准确数据和资料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同年,国务院发 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重申了企业变动主要登记事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其 他登记项目的变动,则在年终向市、县工商局书面报告。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企业登记 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具体规定,工商企业在每年2月底以前如实填报《工商企业登记事项年检 报告书》,报送企业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执行工商企业登记事项年检报告制度。齐齐哈尔 、哈尔滨、牡丹江、绥化、北安、密山、肇东、庆安、宝清、克山、克东等市、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按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和部署,对所属企业进行年检,都收到了良好效果 。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82年11月至1983年3月对全市的工商企业进行了年检,受检 企业为4577户,注册资金255286万元,职工人数438002人,搞清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哈尔滨 市工商局从1983年1月开始对全市的13722户工商企业进行年检。各区工商局从有关单位抽调 百余名干部和工商局的企业专管人员一起认真学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局对企业年 检工作的有关文件,研究企业年检的目的和方法。年检开始,首先指导企业试填《报告书》 ,进行演练。在企业按户正式填写《报告书》报工商局后,将《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对照进 行审查,确认无误,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印章。对已歇业的企业补办歇业登记手续, 缴回《营业执照》;停业1年以上的按歇业处理;企业下落不明的,注销“经济户口”。绥化 市工商局对企业进行年检,注重企业的自查自检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和签署意见。在这个基 础上再由工商局审核,确认企业的经营状况,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最后签字并盖企业 年检印章。
    1985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黑龙江省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把 公司年检报告制度纳入条文。要求公司每年年终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检报告书 》和《资产负债表》,接受监督检查。发现公司亏损,其实有资金已无力从事原核定的经营 项目,并在1个月内又无新的资金来源以补充原注册资金额度时,则重新核定其生产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或令其停办,缴销《营业执照》。
    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 公司办理年检注册时,应填报《公司年检注册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 核发《公司年检注册证》。黑龙江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司企业进行年检时,均使 用国家工商局统一制发的《公司年检注册书》和《公司年检注册证》。
    黑龙江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企业年检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统计年 报,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工商局统一汇总的有1981年到1985年分年度的全省《工商 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这些统计为掌握全省工商企业情况,进一步支持发展工商企业提供 了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