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营企业的普查登记 建国后,为了贯彻政务院颁布的《私人企业暂行条例》,进
一步了解和掌握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私营企业的领导与管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
1951年11月2日发出《关于本省私营企业进行登记》的指示,要求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于1
951年年底前,对全省的私营企业进行一次重新登记;同时要求对专区及市、县、旗以下的公
营企业及机关、部队、学校经营的企业也进行登记。在这次全省企业登记工作中,各地以工
商科(局)为主,会同税务、银行、工会、工商联等有关部门组成了私营企业登记委员会,
具体负责企业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由于各级政府重视,措施得力,因而整个企业登记工作
进展顺利,于1951年底如期完成了这项工作。据统计,全省共登记私营工商业29941户,其中
私营工业13651户,私营商业16290户。齐齐哈尔市在这次企业普查登记中,共登记私营工商
业4895户;国营企业41户;公营企业73户;公私合营企业5户。齐齐哈尔市私营工商业的特点
是家眷铺比较多,约占总户数70%;资本额都较少,资本额在5至10亿元的只有4户,1至5亿元
的只有39户,其余的资本仅为2000万元左右(均指旧人民币);有工业动力设备的很少,80
%以上是手工业者与作坊。
在1951年黑龙江省普查登记后,私营工商业的情况变化较大,黑龙江省商业厅于1954年
3月末,又进行了一次全省范围的私营企业登记。并拟定了《私营企业登记工作方案》,就登
记的时间、方法、步骤和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了规定,同时召开了全省的专门会议进行具体布
署。根据省商业厅的布署,各地积极抽调干部,组织力量,成立了私营企业登记委员会和工
作组,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并划分了行业登记小组。在登记组织机构健全之后,各县都先后
召集工商业业主大会,由县长作动员报告,交待政策,讲清这次普查登记的目的和意义;然
后按行业组织座谈讨论,针对业者的思想情况,结合总路线的学习,反复宣传动员,消除顾
虑;同时组织业主或会计学习登记表格的填写。在私营企业登记表填具后,一般都采取了行
业小组、职工和私营企业登记委员会三级审查的方法,对于职工人数少的企业,则采取两级
审查的办法。重点审查企业的资金是否属实,经营范围划得是否合理,企业有无不符合工商
行政管理之处等。经审查无误后,进行注册和发放登记证。此次全省私营企业普查登记自3月
末开始,5月底结束。据统计,全省私营企业情况(不含齐齐哈尔市,该市已于1953年登记过
)是:大型工业3户,雇用职工213人,资金87424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小型工业817户
,雇用职工3600人,资金2620886万元;私营商业5732户,从业人员9444人(其中雇用813人
),资金6385253万元;私营饮食业2119户,从业人员5014人(其中雇用978人),资金3569
42万元;私营服务业2105户,从业人员5310人(其中雇用1295人),资金1974194万元。齐齐
哈尔市1953年末普查登记的结果是:全市共有私营工商业4076户,从业人员10592人,资金总
额859亿元。通过普查登记,纠正了下杂货代卖迷信品,理发业兼卖估衣,文具业兼卖食品,
钟表修理业卖烧酒,菜商经营棉花等乱行兼业的问题。同时对于那些继续经营确有困难,转
向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工商业户,都及时给予办理了转业、歇业手续。
二、工商企业全面登记
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对城乡工商企业进
行一次全面登记,同时要求对新发展的工商业户,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人员区别对待的原则
,全面进行清理整顿,从而保护工商企业的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和
市场秩序。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于1963年5月份召开全省工商行政工作会议,印发了
《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草稿)》、《关于工
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草稿)》和《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工商业户问题
的意见(草稿)》,对全省工商企业的全面登记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这次企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国防工业、农业、国营交通业和
公用事业除外)所有行业。对于中、西医院、产院、诊所、牙社、保健站等卫生医疗事业,
按卫生部颁发的《农村联合医疗机构和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办理登记;对于影剧院、说书馆、曲艺班、杂技、小人书以及书店等文化娱乐事业,不少地
方有登记的习惯,坚持要登,也有些地方认为没有登记必要,所以省里不作统一规定,由当
地人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对于公社组织起来的生产和服务组织,本着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和
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稳定市场,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的原则
,经与省计委、劳动局、统计局、财政厅、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了“七项具体发
证原则”,对于符合原则的给予登记。
在这次工商企业登记工作中,全省大部分市、县都是在当地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的。各地普遍成立了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指定1名副市
、县长亲自抓这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抽调1800余名干部,设立了工商企业登记办
公室,负责具体登记业务。有些市、县还在办公室下设了宣传教育、审查核准、统计注册等
工作组,制定了工作程序、手续和各项制度。由于这次工商企业全面登记的对象主要是社会
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的意义和作用故未被人们所理解。针对这种情况
,各市、县除了通过内部文件或召开会议外,还深入企业广泛宣传《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
办法》,有些市、县则采取在报刊上发公告和张贴通告等形式发布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的有关
规定。通过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引起了工商企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奠定了广泛
的群众基础。
在登记阶段,所有工商企业都交送《工商企业登记申请书》1式4份。此外国营、地方国
营、公私合营工商企业还交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函件(注明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或
经营范围、人员定额和资金数额等)1份;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交送合作章
程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内容同上)1份。工商企业设在本市、县内的分厂、分店
、门市部和营业点等,由其上级企业统一申请,分别填报《工商企业登记申请书》1式4份。
属于工业、手工业以及城市人民公社和街道办的生产单位设立的自销门市部,还交送工、商
双方上级行政部门同意的证件。外地派驻的推销、采购办事处交送《工商企业登记申请书》
1式4份,人员名册1份,并交验驻在地人民委员会的批准证件。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
产队开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作坊及常年经营、单独核算的手工业生产和修理、服务单位,由人
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统一申请,分别填报《申请书》1式4份。电讯器材、麻醉药品、
旅店、印铸刻字及其他特种行业申请登记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交验公安部门的证件
。
在审批阶段,各地基本是按照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商企业登
记管理试行办法〉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精神,对工商企业进行审批的。但对于各
部门容易发生争执的行业,适当增加了一些审批环节。如对工办商、商办工以及与主管部门
有矛盾的,除了经本企业的主管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外,还经过有关部门的协商同意;对于地
方工业企业,按照省委的调整方案,属于关、停、并、转的企业,欲申请核准开业的,一律
要由市、县人民委员会转请省计委批准后方能核准;对于旅店、饭店、浴池、刻字、徽章、
印刷、收音机修理等28个容易出问题的行业,经与公安部门研究,一律列为特种行业,由公
安部门批准;对于药品、食品等行业,经卫生部门批准。
为了防止审批工作中出现偏严和偏宽的倾向,确定了如下发证原则:对中央直属企业,
凡属中央有关部门承认并具备证件的,即发登记执照,当地有不同意见时,通过省转报中央
同意后执行;对于地方国营(包括省营企业)、公私合营工业企业、非工业部门所属工业企
业等地方工业企业,均按照《黑龙江省地方工业第四步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对照,属继续生
产的企业,给登记执照;属关闭企业,不发照并监督关闭;属停产企业,登记但不发照;属
并掉企业,不发照并监督其并掉;属转出企业,现未转出的,可予登记发照;国营商业、饮
食业、服务业以及手工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均由当地登记主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根
据规定进行审查,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发照;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农村社、队
开办的工商业,只限于为本部门服务,不准对外营业。
对于核准开业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发给《工商企业登
记执照》;对于特殊批准从事某种临时经营的国营、合营、合作企业的流动售货车、摊、组
和受国家委托的代购代销员,发给《特许登记执照》;对于外地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则
发给《外地派驻推销、采购机构登记证》。
在工商企业全面登记和发证之后,为防疏漏,各地还开展了复查补课工作。纠正了把一
些不符合政策的也发给企业执照的做法;对应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企业进行了补登工作
,从而提高了这次工商企业全面普查登记工作的质量。据1964年4月全省普查登记统计,全省
共有工商企业25173户,职工71651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15093户,职工638261人;
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10080户,职工78297人。
普查登记,对属于关、停、并、转的企业,进行了行政监督,限制了企业开、转、歇业
的盲目性,制止了农村某些社队到城镇任意开厂设店和某些工商企业侵占农村劳力的现象。
三、粮油加工业的清理整顿
1964年4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针对全省各地非粮食部门开办粮油加工作坊,尤其是
私人磨坊在加工中掺假、使水、偷税、漏税和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批转了省粮食厅、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镇非粮食部门开办的粮油加工作坊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决定结
合工商业全面登记,对非粮食部门开设的粮油加工作坊,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通过整
顿,对私人开设的粮油加工作坊坚决取缔;对国营、公私合营和手工业社办的独立核算的粮
油加工作坊,交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农场办的自食粮油加工作坊
,经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办下去,但不得对外承
揽加工;农业机械站和机电排灌站经营的粮油加工作坊,只能为集体单位和社员加工,不准
搞自营业务;对农村集镇已经开办的粮油加工作坊,由市、县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予以保留,但只能向群众开展代加工或兑换业务,不得自行购
销粮油。
四、街道工业和家属厂的整顿
70年代初,黑龙江省的城镇街道工业和家属厂发展很快,仅哈尔滨市截止到1973年初,
这类企业就已发展到1494户,职工达81900人,年生产总值达3亿多元。这些小型工业企业主
要是搞修旧利废、拾遗补缺、综合利用、生产维修,在“四为”(为农业、为国营工业、为
人民生活、为出口援外服务)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跟不上,这
些小型工业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企业脱离“三就四为”(“三就”:就地取材、就地加
工生产、就地销售)方针,盲目办厂,造成行业重复、原料争嘴;违反政策,混淆两种经济
所有制的界限;有些企业滥用人员,滥涨工资;开业、废业随便,生产产品随便,增减人员
随便,花钱随便等。为此,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1973年5月18日,批转了省生产指挥部《关
于整顿街道工业和家属厂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参照《报告》中提出的原则,对上述小型
工业企业进行一次整顿。
鸡西市在市委、市革委统一领导下,由工商、统计、工业、财政、劳动、银行、交通等
部门负责人组成整顿领导小组,下设整顿办公室,对企业的领导班子、生产服务方向、管理
体制、经济关系、物资管理和劳动工资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整顿。整顿后,市工商局给435户小
型工业企业重新颁发了营业执照,其中工业企业112户;建筑、运输、服务、加工企业278户
;校办工厂18户;农村社队企业27户。牡丹江市在对爱民区54户小型工业企业整顿中,停办
4个家属厂;对7个校办厂暂不发照;帮助行业重复的5个厂点转向改产。五常县经过整顿,保
留82户小型工业企业并给其颁发了执照。
五、印刷行业的普查登记与整顿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印刷行业发展失控,一方面纸张供应紧张,印刷企业之间
互争原料;另一方面各行业都盲目发展印刷厂。为此省革命委员会曾于1978年提出了对印刷
行业进行调整的意见,但由于对印刷行业的底数不清,调整工作始终未能进行。原因是轻工
部门所掌握的仅是计划内印刷厂,对计划外办厂情况不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10余年
不搞企业登记,对印刷行业的具体情况也不掌握。为了尽快摸清全省印刷行业的情况,1979
年4月省工商局与省出版局、轻工局、二轻局、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发出《对全省印刷企业进行
登记的通知》,规定:省出版局归口管理的印刷企业,轻工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类印刷企业,
各地开设的各类集体所有制印刷厂、装订厂(社)、誊写社,机关、团体、大专院校开办的
印刷厂或铅印室,由企业填写《黑龙江省印刷行业企业登记表》1式3份,经当地有关部门审
查同意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查平衡。通过登记,查清全省共有印刷企业573户,职工33113人
。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88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37户,校办企业148户;独立核算企业388户
,非独立核算企业185户;对外营业的351户,为内部服务的222户;属于印刷刊物、资料的1
98户,印刷表格、帐册的183户,印刷杂件的192户。
整顿中发现:“文化大革命”前,全省有印刷企业234户,与国家每年计划调拨的纸张基
本适应。“文化大革命”期间盲目发展,印刷企业比“文化大革命”前增了一倍多,生产加
工能力,按年用纸量计算,已达8.3万吨,而国家每年仅调拨供应2.6万吨,致使印刷行业
只能“吃三分饱”。在573户印刷企业中,纸张全部由国家计划供应的只有78户,接受来料加
工的有50户,由国家供应一部分原料的有97户;原料根本无保证,完全靠临时“打食吃”、
“挤食吃”的有348户。据13个企业统计,1979年就从商业部门挖出市场用纸926吨。
在这些印刷企业中,胶印、彩印、照相等设备比较齐全,印刷技术比较全面的企业不到
50户;其余400余户企业,现有印刷机2354台,切纸机786台,装订机136台,铸字机774台,
多是陈旧落后的设备。因此省内的许多精活、细活大量流到省外去印刷。如1979年全省的糖
果包装纸,约有一半在上海、北京、沈阳等地印刷;各种卷烟、酒类、罐头的商标和装潢,
也多到省外印刷。
全省印刷企业归属部门繁多,以215户专业厂为例,从属的部门就有出版、报社、一轻、
二轻、区街、社队等22个部门。属于非专业性的印刷企业,归属的部门就更多了。各级党委
、革委、部、办、局、军队、铁路、矿山、林业、农场、街道、青年点等,都办印刷厂。特
别是学校,从大学、中学到小学层层都办印刷厂,由于没有统一领导,计划和管理统不起来
,因此无法在印刷企业之间进行纸张余缺调剂和统筹安排。
在这次整顿中,牡丹江市对原有42户印刷企业,通过调整,保留32户,停产3户,转产7
户。齐齐哈尔市原有50户印刷企业,经整顿保留32户,对于设备、技术、场所等不具备条件
的18户企业作了限期转业或停业处理。
六、酒类生产企业的普查登记与整顿
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的
通知》精神,结合我省酒类生产企业盲目发展、自由经营、粗制滥造、损失浪费、管理混乱
的状况,省专卖事业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局于1979年5月联合发出《关于酒类生产
企业重新办理登记的通知》,决定对全省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登记和整顿。登记
范围包括:国营酒厂,非专业国营企业酿酒车间,农场、林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
和学校等单位开办的制酒车间,农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开办的酒坊。
通过普查登记统计,全省有较大的酒厂669户,其中国营酒厂437户,集体酒厂232户。按
生产性质划分:专业酒厂205户,兼业酒厂136户,季节性生产的酒厂328户。此外,全省还有
各类小酒厂2300多个,其中农场、粮食、商业食品公司系统383个;农村社队1900多个。小酒
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生产厂点布局不合理,产品质量低劣,粮食浪费严重,出酒率低,与国
营大酒厂争原料,盲目生产、擅自定价、扰滥市场价格。为此省财政局、商业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在给省政府《关于整顿小酒厂的联合报告》中,提出了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布
局;加强企业登记和商标管理;严格执行税收和价格政策;严格质量标准,加强经济管理的
4点整顿意见。
酒厂普查后确定了审批原则:国营专业酒厂须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有关部门
协商,由省工商局核准;非专业的国营酿酒厂、车间,结合需要进行调整,对于与专业酒厂
争原料的,无发展前途的,令其转产、停产;对于决定保留的,须经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由
省工商局核准;对于农场、林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以批准留用的饲
料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为原料开办的酒厂、车间,须经县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专卖管理部门
审查,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转,省各有关部门审查核准;对于公社、生产大队、生
产队开办的酒厂(坊),规定只能利用当地野生原料、残次果、农副产品下脚料以及利用猪
饲料搞综合利用酿酒,也须经当地工业主管部门和专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县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准发证。
伊春市经过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整顿,核准发照的共有6户,从业人员798人,资金301万元
。齐齐哈尔市的酒类生产企业整顿后,对专业和兼业生产白酒、啤酒的9户企业由市酒类专卖
局发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了营业执照。对季节性饲料酿酒作坊质量合格的,允许继续生产
;质量不合格者,一律勒令停业。
七、计量企业的普查登记
根据国发〔1977〕60号《国务院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精神,1979年5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对生
产、修理计量器具企业进行企业登记的通知》,规定:凡属生产、修理计量器具(包括长度
、力学、热学、电磁、无线电、光学、时间频率、放射性、化学、声学等方面的计量器具)
的企业以及非专业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附设的属于销售和对外承揽业务的生产、修理
计量器具的车间、班组,均应向所在市、县、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并将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经济性质,企业类别,核算形式,负责人姓名,企业领导部门,职工人数,开业
时间,资金数额,开户银行、帐号,生产或修理品类,生产能力及生产技术情况等填写《企
业登记表》1式3份,经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执照或
在执照上加注兼营项目。
八、社队企业的普查登记与整顿
1962年国务院颁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公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
条例(试行草案)》后,黑龙江省社队企业发展很快,但也出现一些问题需加以整顿,以保
护社队企业的合法经营,促其健康发展。1979年6月3日,省社队企业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发出《关于对全省社队企业进行企业登记的通知》,决定对农村公社、生产大队开办的
加工工业、原材料工业、建筑业、装卸运输业、修旧利废、代购、代销等服务业进行全面登
记和整顿。登记项目: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负责人姓名,资金数额,企业主管部门
,产品归口部门,生产或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经营方式,人员情况,主要生产设备,主要
原料来源(商品购进渠道),主要产品(商品)销售情况等。经过整顿重点解决社队企业中
盲目建厂,重复生产,质次价高,产销脱节和搞“无米之炊”与大工业争原料,破坏国家资
源等问题。
经全面登记和整顿,全省共保留社队企业12551户,从业人员415563人。其中工业10838
户,职工360998人;交通运输业154户,职工5680人;建筑施工企业628户,职工42317人;商
业463户,职工1422人;饮食业65户,职工735人;服务业403户,职工4411人。
九、工业企业的全面普查登记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
针,使企业登记工作在维护国家计划,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作用,1979年6月20日
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对全省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普查登记范围包括:国营、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民政、劳改及其
他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铁路、矿山、农场、林场、商业、粮食、物资等部门及其
他企业附设的工业企业;各种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各地正在进行的印刷业、酒类、
计量器具、社队企业登记仍按原规定继续办理,在汇总时可以包括进去)。凡属普查登记范
围的工业企业,一律填写《工业企业普查登记表》1式4份,直接报送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业行业分类汇总后,送当地经委1份,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两份。
省革命委员会的《通知》下达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7月15日在肇东县专门召开会议,
对全省工业普查登记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会后,各地迅速行动,以市、县革命委员会名义
转发了省革命委员会的《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了工业普查工作的行动方案。
大部分市、县成立了由市、县委副书记、市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及计委、经委、农林、文教
、财政、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在小组下设了由数十名业务
人员组成的工业普查工作办公室。
全省工业普查登记工作从8月初开始,到10月底基本结束。为了保证普查工作的质量,在
此期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人员先后深入到各地,对普查资料逐一审查验收,确保登记
资料的准确性。这次普查工作进展快,效果好,摸清了全省工业企业的底数,为各级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工业调整,提供了准确数字。据统计,全省工业企业总计28338户,从业
人员3216670人,注册资金总额3617329万元。
为了配合国民经济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对城镇以上的13358户工业企业的轻重工业
结构,工业企业历年发展状况,企业生产能力发挥情况,1976——1978年工业总产值,供产
销状况,1976——1978年企业经营效果,1978年资金使用效果等8个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分
析,并上报给省人民政府。
全省工业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由于涉及到一些企业的关、停、并、转,因此没有马上
核发营业执照。直到1980年6月,才结合工业调整,核发营业执照。核发的执照分3种:正式
执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发给独立核算企业;分照,也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
发给非独立核算的分厂;临时执照,由各地自行印制,发给经过批准正在筹建尚未正式投产
的企业和生产、经营方向有问题,需要进行调整的企业。
在对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普查中,将各种情况进行了分类统计。
十、建筑、施工企业的普查登记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掌握建筑施工企业的现状,为施工企业的
调整提供准确数字,1980年5月4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施工企业普查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1980年6月26日,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省统计局转发了该《通知》。根据《通知》精神,黑龙江省除对全民所有制建筑、施工企
业进行普查登记外,还决定对城镇待业青年组建的建筑服务队或维修队;各机关、厂矿、企
事业等单位由待业青年组建的建筑队、维修队以及《通知》中未包括的各种工程队、维修队
一律进行普查登记(不含农村建筑队)。
全省施工企业的普查登记工作于9月份结束。全省共有各类施工企业1452户,从业人员4
99076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485户,从业人员287770人;集体所有制企业967户,从业人员
211306人。
十一、商业企业的全面登记与整顿
为了贯彻省政府黑政发〔1981〕25号文件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1年2月23日下发
了《关于开展商业企业登记和整顿经营范围的通知》,规定商业系统、供销社系统所属的批
发、零售、仓储企业和饮食、服务业,外贸系统、粮食系统、医药系统所属的批发、零售、
仓储企业,水产部门、物资部门所属的销售和仓储企业,工业部门设立的自销、试销、展销
门市部,新华书店、报刊门市部,机关、团体、学校、街道、社队办的商业、饮食、服务业
(包括代购、代销、代营),农场、铁路、林业及其他非商业部门办的商业、饮食、服务业
,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审查同意,
然后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特种行业或某些涉及几个部门管理的企业,除按上
述规定办理外,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机关意见不一致时,请
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全省商业企业的全面登记、整顿和发照工作从4月份开始,全省商业企业共核准发照441
50户,从业人员767679人,注册资金总额441521万元。
结合商业企业登记,全省进行了4个方面的清理整顿工作。
(1)外货经营企业的整顿。对于外货经营企业,1980年省人民政府曾明确规定:除哈尔
滨市可指定四五家、齐齐哈尔市可指定二三家外,其余市、县每个地方只能指定一家为外货
经营单位,非指定单位一律不准经营外货。但是,省政府的规定并未得到认真执行,许多市
、县突破了规定指标,同时非法经营外货的企业也不断增加。为此,省财贸办公室发出《关
于加强外货经营单位、贸易货栈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指定的外货经营单位不能超过省政
府规定的数字,已超过的要进行整顿;同时指出“今后增加外货经营单位必须经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批准”。根据省财贸办公室的要求,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经营外货的企业进行了
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全省共清查出非法经营外货的企业517家,非法经营金额达9000余万元
。结合商业企业登记,全省重新核定了67家企业为指定的外货经营单位,并为这些单位颁发
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外货经营许可证”。在这67家中,只允许8家可以到口岸、
侨乡采购外货;其余59家只限在当地收购侨胞携带的进口物品,销售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查处的走私物品。
(2)贸易货栈的整顿。1978年后,各地一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学校等
都相继办起了贸易货栈。有的名为货栈实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为此,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在《关于开展商业企业登记和整顿经营范围的通知》中要求控制办货栈单位,对于允许
的商业、供销、物资等流通领域办的货栈重新核定,对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办
的货栈一律令其停办,商业部门只允许国营商业办,集体商业不准办;限制货栈的经营范围
,一般货栈只允许经营完成交售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完成收购
任务后的二类工业品和三类工业品,不准经营统购统销物资、外货、文物和药品;严格开办
货栈条件,对于无资金、无场地、无实所或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都不予核准;货栈要以代购
代销代储代运为主,自营为辅,对于自营比重过大的予以适当压缩。通过对贸易货栈的登记
整顿,全省的贸易货栈由180个减少到153个,基本解决了多头办货栈和经营上的混乱状况。
(3)私营股份公司的整顿。1980年以来,全省陆续出现40余家诸如“远东”、“环球”
、“北方”等招牌很大的私营股份公司。其中多数是打着股份公司的幌子,到处招揽生意;
有的甚至一个本钱没有,就同全国各地的企业签订了1200余万元的交易合同,大搞买空卖空
、损公肥私的勾当。为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81年3月份召开的全省企业登记工作会议上
,把整顿私人股份公司列为结合商业普查登记进行全面整顿的重点之一。通过整顿,将私营
股份公司中符合办企业条件的,改办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并规定只许搞专业经营,不能什么
都搞;不符合办企业条件的,令其停办;对有买空卖空等违法活动的进行了坚决取缔。
(4)兼行跨业的整顿。结合商业企业登记,全省重点整顿了那些饭馆卖水泥,医药商店
卖猪头肉,百货公司卖汽车等极不合理的兼行跨业问题;并对属于合理兼业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补办了兼业手续。
在对黑龙江省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登记整顿中,将各种情况进行了分类统计。
十二、批发企业的整顿
为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在商业企业普查登记之后,于1981年11月
至1982年4月间,进行了一次全省范围内的商业批发企业的统一登记、审核、整顿。
整顿工作,是采取由企业先登记申报经营批发业务,然后由市、县工商局初审,最后由
省工商局统一核定的办法进行的。全省共有1947个商业企业呈报申请经营批发业务,经市、
县初审和省工商局最后核准,确定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1354户,从业人员96747人,注册资金
总额177974万元。属商业系统590个,供销社系统255个,水产系统62个,医药系统167个,物
资系统167个,其他系统113个。一级批发企业1个,二级批发企业35个,三级批发企业894个
,三级兼二级批发企业13个,三级批发兼零售业务的企业200个,零售兼批发企业52个,物资
调拨企业159个。
1982年底,全省进行了批发企业的第二次整顿,这次整顿是根据省工业品产销会议确定
的任务进行的。为搞好整顿工作,省商业厅提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营商业批发工作的意
见》;省供销社提出了《关于改进供销系统批发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整顿和进一步办好供
销系统贸易货栈的意见》;省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整顿批发行业的方案》。这些《意见》和
《方案》要求:各系统、各单位开设的各类商业批发企业,信托公司,贸易货栈,工业部门
设立的自销门市部、供销经理部,农工商联合企业,均在整顿之列。
通过整顿解决多头批发、乱行兼业、超范围经营、盲目采购、重复进货等问题。坚持批
发业务主要由国营企业经营,集体工业自销机构,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严格控制,集体和个
体商业不准从事批发业务。
鸡西市在对批发企业的第二次整顿中,列入整顿范围的批发企业总计181户,其中国营专
业批发企业54户,兼营批发企业31户,工业自销企业42户,物资部门各公司(处)22户,各
局的供销处27户,信托公司1户,贸易货栈2户,农工商联合企业2户。上述企业中有问题的计
71户,其中超越经营范围、跨行经营的41户,营业执照审批不当,经营项目含混不清的7户,
两个企业混在一块经营的6户,有其他问题的企业17户。对这些企业,按省规定的整顿内容和
原则,逐个进行了认真的整顿。
十三、交通运输业的普查登记
1981年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航运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企业登记
的通知》,开始对所有国营、城镇集体、农村社队、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以及其他部门兴
办的对外营业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和装卸搬运企业以及包装托运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和核
发营业执照。但不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只对本企业内部服务的运输队伍。
全省经普查登记发照的各类交通运输企业总计1574户,从业人员136661人。其中:全民
所有制企业440户,39307人;集体所有制企业1134户,97354人。按部门分,交通部门所属企
业531户,78209人;航运部门所属企业42户,4773人;机关、团体、学校所属企业235户,9
562人;街道所属企业182户,12128人;社队所属企业49户,2150人;其他部门所属企业535
户,从业人员29839人。
十四、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整顿
根据公安部、国家经委、国家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劳动总局联合签发
的〔1982〕公发〈消〉70号文件要求,黑龙江省经委、公安厅、标准计量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劳动局自1982年底至1983年初,对全省10个灭火器生产厂和43个维修厂、点存在的生产
技术资料不全,产品无鉴定,大部分生产、维修厂、点的生产设备、工装不完备,多数灭火
器生产、维修厂点的技术力量薄弱,及不重视安全生产,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问题进行
了整顿。通过整顿,对存在问题较多,不适于消防器材生产、维修的21个厂、点,实行了关
、停、转业处理。
十五、制药、卷烟、煤油行业的整顿
1983年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制药、卷烟、炼油
3个行业进行了整顿。对181个制药厂、12个卷烟厂和48个小炼油厂实行了关、停、并、转处
理,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调整。
十六、党政机关与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清理整顿
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搞好黑龙江省清理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工作
,省委、省政府于1985年3月11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
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
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4月份召开的全省工商局长会议上,就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
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①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
的领导下,在纪检委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抽调力量,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认真把
清理整顿工作抓起来。②要把已核准登记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开办的企业名单开列出来,
报送纪检委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委、省
政府的具体《规定》进行自清自查,限期报告结果,然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通过自查、复查,把每一企业的开办单位和人员组成、资金来源、经营设施、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购销形式、经营手段、进货渠道、利润分配等情况搞清楚,为正确处理打下基础
。③要依据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对于纯属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办的企业,要
坚决停办,吊销营业执照;对社会需要,有发展前途的开发企业,要尽快与机关脱钩或移交
合法单位接办;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向企业投资、入股分红的,要立即撤回资金,过去分
得红利过高(指超过银行利率过多)的,由各单位进行清理,组织退款;对党政机关离退休
干部经商、办企业或受聘于企业,凡未经原单位批准的,要一律补办手续;对党政机关和党
政干部及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中的违法活动,要依法进行查处。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纪检委及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利用半年的时间,对全省党
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全省共清查出属党政机关办企业
1254户,有1866名党政干部参加了经商、办企业活动。其中从事商业经营的715户,工业238
户,服务业103户,饮食业78户,建筑业67户,修理业36户,运输业10户,咨询服务、技术开
发7户。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中在职干部1436人,离休干部430人。这些企业的资金
总额16380万元,其中借贷款11985万元,占73.1%;机关投资1851万元,占11.4%;企业自
有资金2544万元,占15.5%。全省共有1416名干部在这些企业中入股,股金总额67.5万元,
共分得红利18.5万元。
清理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套购、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搞买空卖空,转
手渔利;舍弃主业、任意超范围经营;非法出租、转让营业执照,坐收红利;巧立名目,把
开办的企业当作“小金库”,为机关谋私利;无证经营,党政干部兼职取酬,领取高薪,入
股分红分物等。
经过清理整顿,对党政机关办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了处理。对于专门搞投机
钻营,为机关捞钱和纯属无资金、无经营场所、无固定人员的339户企业吊销了营业执照;对
423户确实为安排待业青年和解决机关编余人员而开办的企业,使其彻底与机关脱钩,实行自
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492户社会确实需要的企业,由主办机关移交给合法单位继
续经营。凡违章、违法经营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了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和罚
款处理;构成投机倒把的,都立案进行了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了处理。
对机关干部入股分红过高、领取高额薪俸和滥发奖金实物的,也都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了纠正和清退。
十七、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滥发奖券的清理
1985年3月4日,针对社会上不少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滥发各种形式的彩票和奖券,国务
院发出了《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所有工商企业立即
停止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已经实行有奖销售的,要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对文艺、
体育界举办文体活动搞有奖售票、有奖评选,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举办的有奖集资及发售“礼
品券”等作了严格的控制规定。
黑龙江省清理滥发奖券工作,省委、省政府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在4月4日下发了《关于清理工商企业、事业单位滥发奖券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并对清理整顿的内容
及处理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全省清理滥发奖券工作从4月初开始,到4月底基本结束。全省共清查出101户工商企业和
事业单位举办148次各种形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其主要情况和问题是:为推销冷背呆滞商品,
发放有奖售货凭证,属于这类情况的有73户工商企业;利用发售奖券,抬高价格,属于这种
情况的大多是影剧院,据统计,全省有25家影剧院发售有奖彩票,从中渔利。其他的有为举
办某种公益事业发售有奖彩券,如鸡西市河滨公园为解决修建儿童乐园资金不足,举办冰灯
游园,发售有奖纪念彩券,利用所得利润建儿童乐园;为偿还贷款,发售有奖货券;为集资
建住宅,发售有奖债券。对以上各类发售奖券问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通
知》的规定,都分别给予了处理。
十八、公司企业的清理整顿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公司企业的整顿和
登记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5年8月9日下发《关于对公司企业进行整顿和加强登记管
理的通知》,决定对1984年以来开办的从事商品购销活动和服务业的国营、集体以及其他经
济类型的公司、中心、商场、商行和货栈等企业,进行一次全省范围的清理整顿,并就清理
整顿公司的内容、步骤、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当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8月20日、
25日分别下发和颁布《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后,
省工商局又于11月7日专门发了贯彻上述两个文件的《通知》,并在《通知》中,就清理整顿
工作作了补充规定。
全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自8月份开始,对4982户公司,263户中心,323户商场,750户商
行,1087户货栈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经营设施、经营方式、企业名称和购销
活动等,特别是对无资金、无场地、无设备、无固定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重点进行了清
理整顿,同时纠正了一些公司、中心存在的问题,到年底结束。其中发现的问题有:①谎报
资金问题。1984年以来成立的各类公司,原注册资金总额19.3亿元,经清理核实,实际只有
13.7亿元,谎报达5.6亿元。牡丹江市丰华实业总公司,下属19个分公司、8个经营网点,
注册资金289.3万元,在清理整顿中发现该公司仅有资金1.2万元。齐齐哈尔市电子产品销
售中心和省电子器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是一个企业、一套人马、一个帐户,却起了两个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70万元,经核实实有资金才1.2万元。对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不符
的公司企业,有条件补齐的,限期补齐,予以保留;无条件补齐的,按规定改办了其他企业
。②小企业冠“大字号”问题。一些企业为扩大影响,不顾自身条件,小企业起“大字号”
,使企业名称与实际经营能力不相符。全省有这类问题的公司1983户,在整顿中,对这些企
业的名称进行了“名副其实”的调整。牡丹江市人防办开设的隆昌贸易公司,只有几名待业
青年,用人防办的一个20平方米的大门洞,既当公司的营业室、仓库,又作为公司的办公室
,清理整顿后,按其实际经营能力,将其改为隆昌商店。③对935户不具备开办条件,无力经
营的公司企业令其自行废业,占清理整顿户数的13.6%。绥化市各乡镇共有14个公司,都因
不够开办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呈报废业。④取缔了一批买空卖空、投机钻营的“皮包公
司”。在清理整顿中,共取缔了1012户一无资金、二无经营场地、三无设备、四无固定从业
人员,靠买空卖空,投机钻营的“皮包公司”,占清理整顿户数的14.2%。鸡西市麻山区商
业科于1984年7月开办的农副产品贸易公司,由商业科长挂名任该公司经理,实际是由麻山大
队付某1人经营,《营业执照》就挂在付家墙上,付某用自己印制的“农副产品贸易公司”便
笺和合同纸签订假合同,骗取货款达44800元。在清理整顿中被吊销了《营业执照》。⑤查处
了一批违章、违法案件。在整顿中发现,全省共有1230户公司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章、违
法行为,占清理整顿总户数的17.5%。对这些企业,各地都按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给予了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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