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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对私营企业登记,要求登记主管机 关制定企业登记名簿,分门别类进行注册,以此进行日常管理。1963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 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在全省开展工商业登记。省市场物价局要求市、 县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省统一的《行业分类目录》,建立完整的档案,做好统计资料的整理和 汇总,按期填报各种统计表。
    1965年7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档案局转发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 局《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建立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是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强工商企业的日常登记管理,保存历史档案。要 求以一个企业为单位建立档案,分类编号,方便使用、管理和统计;要集中保管,结合对工 商企业登记的分工范围,以县、市或以县、市的区为档案保管单位;档案的保管、借阅、调 出、移交等制度,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并要指定专人管理。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 告》提出:“为促使工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开办,加强计划性,克服盲目性,坚持社 会主义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登记,建立‘经济户口’,加强行政管理”。同年,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要求在登记的同时,建立企业的“ 经济户口”。1981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提出:全省工业企业普查已完成,加 上这次开展对商业、饮食、服务企业的登记,全面建立“经济户口”的条件已经具备,各地 一定要把“经济户口”建立起来,整理、编印各种资料,加强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针对企 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的搞点预报,供有关领导和部门使用。黑龙江省各市、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省工商局的要求,在工业、商业普查登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企业 档案,但很不完善。1982年,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 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 并要全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1983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工商企业登 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专业档案。档案工作的 主要任务是:及时收集整理和管好档案,维护企业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 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并对建档原则、建档范围、档案内容及档案管理等作 了具体规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11月14日向各行署、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场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颁发〈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对已经建立起档案的绝大多数市、县,要根据《办法》的要求不断 加以完善;还没有建立起来的地方,务必在1984年内把档案建立起来。到1985年,全省各市 、县及农场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建立起企业档案,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发挥“经济户口”的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