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个体工商业管理
黑龙江地区,早在唐代渤海国时就已出现家庭手工业作坊和商业店铺,生产交易的商品
有稻、盐、昆布、棉布、绸、彩陶和金银玉石饰品等。在金代,已出现商品竞争现象,如上
京会宁府城内开设的字号为“邢家记”、“翟家记”金银饰品匠铺。但是,由于黑龙江地区
地处边陲,特别是清朝实行了近200年的“封禁”政策,商品经济一直发展缓慢。清朝后期,
黑龙江地区解除“封禁”后,随着内地移民的增多,农业的发展,以家庭手工业作坊、店铺
为主要形式的私营工商业始趋兴旺。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宁古塔已有商业、手工业695家
。1909年(清宣统元年),仅阿城县县城内店铺就达46个行业、1103户。民国时期,呼海、
洮昂、齐克铁路修通后,促进了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到1931年,齐齐哈尔市有工商业1864户
,除外商180户和较大有名望的商号215户外,其余均为家庭手工业作坊与家眷铺。
东北沦陷初期,黑龙江地区私营工商业损失极大,珠河县(今尚志县)歇业逃避者十之
七八;哈尔滨市仅道外荒闭的商店就达340余户。从1934年起,私营工商业虽然得到一定程度
的恢复,但“七·七”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全面侵华战争的需要,日伪政权开始在伪
满洲国强化经济统制,先后实施了“暴利取缔法”、“生活必需品价格并配给统制要纲”、
“物价及物资统制法”等强制法令,使民族工商业遭到沉重打击。仅1942年上半年,伪三江
省就有258户工商业者废业。海伦县原有17户日杂商,最后仅剩7户。齐齐哈尔市工商业到19
45年日本帝国主义投降时,仅剩1311户,比“九·一八”事变前减少553户。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黑龙江地区各级民主政权的建立,为了减少失业,繁荣经济,各地
相继实行了保护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及措施,采取了贸易自由方针和一系列鼓励私营工商业发
展的办法,从而促进了私营工商业的迅速恢复与发展。齐齐哈尔市私营工商业到1947年6月,
已猛增至3157户。1947年7月份,黑龙江地区农村开始的“土地改革”运动,曾波及扩大到一
部分工商业者。1948年初,黑龙江地区各省、市民主政府相继发出在“土改”运动中保护城
镇工商业的“指示”和“通知”,从而保证了私营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到1949年末,黑龙
江地区私营商业中属个体范畴的工商业户总计13.5万户,其中:个体手工业55930户,小商
28358户,摊贩36345户,行商7070户,个体饮食服务业7297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的个体工商业同全国一样,经历了发展利用、限制
改造、逐步代替和迅速恢复的曲折发展过程。
1950年上半年,黑龙江地区国营与合作社营(简称国合)零售商业发展较快,同时对私
营商业在货源供应、经营品种和商品贩运等方面采取了某些限制措施,致使私营商业一度下
滑。1950年下半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五种经济成分统筹兼顾、各得其所,分工合作,一
视同仁”调整工商业的原则,黑龙江地区对工商业进行了调整。国营商业对私营商业开展批
发业务,实行批发价供货,并放宽了棉布等重要商品的批发限制,鼓励私营商业扩大土特产
品的经营,适当扩大了商品的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1951年5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
黑龙江省工商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中,还就私商兼业等问题放宽了限制:土产商可兼营
猪、蛋、药材、土碱、皮张、农具等商品,不必办理兼业手续;中小城镇各行业,根据各地
实际情况,在性质与习惯方面分不开的商品,皆可准许贩卖(如中药业兼营茶业),不必办
兼业手续;经营土产山货业,准许附带一部分加工(如毛皮庄熟皮子,药材庄炮制成药等)
,准许在本行业内办理代购、代销业务;一切座商不分什么业体均可准许携带商品下乡推销
,并收购农村土、副产品;一切座商均准许携带当地土、副产品向外地推销,也可采购外地
土产品来本地推销(只准批发);土产商到外地推销产品,准许购回非本行业内的商品(只
准批发);行商不限制地区也不限制行业(统购统销产品除外);城乡间的行商可不要行商
证。由于对私营商业在政策上放宽和扶持,不仅扭转了私商下降的趋势,而且还促进了私营
商业新的发展。1951年上半年私营商业销货额增长幅度高于国合商业同期的增长幅度。1951
年行商经营额达9800万元,比1949年增加了1.45倍;黑龙江省摊贩销货额601万元,比1949
年增加了2.13倍;小座商销货额也是成倍地增长。对于手工业,各地政府始终采取积极扶持
的政策,所以手工业的户数、从业人员及产值呈全面增长;饮食服务业随国民经济的发展,
也呈全面增长。截止1951年底,黑龙江地区个体经济范畴的工商业总计136466户。其中:个
体手工业64286户,个体饮食业5504户,个体服务业3586户,小座商27019户,摊贩29907户,
行商6164户。
1952年初,根据中央精神,在黑龙江地区私营工商业中开展的“五反”(反对行贿、反
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严厉打击
了资本家的不法行为,取缔了一些严重违法经营者。但由于一些地方出现了运动扩大化问题
,加上对私营工商业者进行政策教育不够,致使一些人对“五反”运动认识不清,存在抵触
情绪。在“五反”运动后,一些私营工商业者纷纷要求废业,私营工商业呈急剧下滑局面。
1952年末,黑龙江地区私营工商业中的个体工商业总计118289户,比1951年末下降了13.3%
。其中小商下降25%,行商下降65%,摊贩下降18%,个体饮食服务业下降6%,个体手工业下降
2%。1953年初,黑龙江地区根据中央调整公私营商业的指示,对私营商业的经营范围,批零
差价和地区差价等进行了调整。除行商外,其他个体工商业均开始回升。
1953年8月11日,过渡时期总路线确定之后,黑龙江地区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加
快。1953年私营商业为国营商业经代销额3061万元,一些小商已开始挂经代销的牌子。行商
作为批发商开始被逐步代替。1953年,个体手工业为国家加工订货产值占其总产值的比重,
松江省为19.4%,黑龙江省为15.8%。1953年底,整个黑龙江地区已有手工业合作社189个。
1954年,由于逐步割断私营零售商向私营批发商及外地进货的渠道,加上国合零售商业
发展较快和贯彻中央关于维持私营零售商经营比重“踏步”方针的措施不力,致使私营零售
商,特别是小商出现了户数减少和销售额下降现象,与上年相比小商户数减少17.3%。截止
1954年末,黑龙江省个体工商业总计119700户。其中:小商18471户,行商654户,摊贩2962
8户(销货额4229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7%),个体饮食业5295户,个体服务业53
41户,个体手工业60311户(产值18363万元,占全省地方工业总产值的20%左右)。1955年,
对私商加大了经、代销比重。同年4月,黑龙江省在海伦县组织小商小贩走合作化道路试点,
试办了建华、中兴两个合作商店。年底,在哈尔滨市山海杂货和医药两个行业进行了全行业
公私合营试点。1956年1月15日,北京市私营工商业全部实现合营的消息传来后,黑龙江省采
取群众运动的方式,组织了职工工作队、资本家工作队、青年积极分子突击队以及资本家家
属工作队等,对私营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职工进行发动,很快在全省形成了轰轰烈烈的社会
主义改造高潮。1月底,各市、县的批准申请工作基本结束,2月10日,清产核资亦大部结束
并转入到人事安排和经济改组工作阶段。截止11月,全省小商小贩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达42
959人,占全省小商小贩总数的72.7%。其中:过渡为国合商业门市部的6360人,占10.8%;
参加公私合营的14378人,占24.3%;组织合作商店的13810人,占23.4%;组织合作小组的
8411人,占14.2%。尚未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小商小贩仅剩16073人(含个体饮食服务业户)
。1956年末,全省个体手工业户的84%被改造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未改造的个体手工业户只
剩4851户,11070人。由于改造过急过快,出现了一些商业和手工业网点过分集中的现象。肇
东县将饮食业25户并成7户,农民到城里下饭馆得排队。依兰县把41户服装店并成4户,群众
拿布找不到做衣服的;把16户修理钟表业者集中在一个房间里,炕上地下全挤满了,以致顾
客与业者两不方便。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市、县在改造运动后期,对商业服务业网点进行了
适当的调整。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在“一大二公”思想影响下,一些市、县又开始对
残存的个体工商业进行改造。有的将本不适于集中经营的小商小贩进行集中合并,升级为合
作商店;有的把个体工商业户转向街道工业和街道服务站。据1958年末统计,全省从事商业
、饮食、服务业的个体经营户只剩1056户,而且都是无法再改造而又无其他生活出路的老弱
病残人员,只能经营一些零星小食品和小杂货。
1961年随着城乡集市贸易的恢复,自发个体工商业者大量出现。1962年,根据中央“调
整”精神,为恢复“大跃进”时期被撤并的商业网点,开始将“大跃进”时期进入到国合商
业的小商小贩向外调整,在重新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的同时,也允许其中一些人搞个体
经营。合作商店中的老弱残人员,如果家中有辅助劳力也可以退出去单干。到1962年底,有
证与无证个体工商业户,都有了显著的增长。全省仅自发个体工商业者就达3.8万人,其中
商贩2.8万人,手工业者1万人。在城市集贸市场上,商贩已占商品贩卖者总人数的80%。
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自发个体工商业户在为城乡商品流通,缓解商品供应困难方面起
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他们中许多人也赚了“大钱”,致使一些合作商店的职工纷纷要求出
去搞单干,如哈尔滨市道里工程商店要求退职单干的职工就达20人。随着国民经济趋于好转
,根据中央关于在城镇市场上国合商业逐步代替私营商业指示精神,黑龙江省于1962年12月
起,陆续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62个市、县以及9个较大的工、矿、林区和
铁路沿线、江运码头、集镇开展了代替私商业务。全省代替私商工作是以肉食、熟食两个行
业为重点,并较普遍地开展了蛋、水产和鲜果的议价供应,部分市、县还对经营禽类和粮米
加工的私商开展了代替工作。据对全省9个市及北安县的统计,1963年,经营熟食和肉食两个
行业的私商已由年初的7138人减少到210人;卖钱额由1962年12月份占这两个行业社会零售总
额的32%下降到0.2%。以经济手段代替私商的同时,结合全省工商企业登记对自发个体工商
业户进行了清理整顿。对于一贯投机倒把分子、批发商和行商(长途贩运户)以及有雇工剥
削行为的坚决取缔;对于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弃农经商的农民、私自离职和下放倒流人员
不予发证,令其停业;对于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加以安置。但对无其他生活出路,
确需靠工商活动谋生的,经当地公社介绍和行业归口部门审查,根据市场和货源情况适当承
认一批并发给营业执照。齐齐哈尔市在对自发个体工商业的清理整顿中,共清查出1499名无
证工商业者,经审查保留了168户;调整为临时经营蔬菜、冰棍、水果的401人;其余全部令
其停业。截止1963年末,全省共有个体工商业10258户(不含临时摊贩)。1964年,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代替私商工作的指示》,黑龙江省代替私商工作范围扩大到所有
县城和集镇以及所有工矿、林区和铁路沿线、江运码头。除继续在肉食、熟食两个行业代替
私商外,还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等9个城市开展了议价粮油供应,由粮食部门代替私人粮米加
工作坊以及由国合寄卖商店占领旧物市场,代替私商经营。随着城乡市场代替私商工作的深
入,无证商贩进一步减少,据6月份统计,全省无证商贩约剩4300人,其中城市2000人,农村
2300人。与此同时,各地继续开展对无证工商业者的清理整顿,特别对经营粮油和粮米加工
业户进行了重点清理。一些地区还对有证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复查,对不适于个体经营的收
回了证照。.1964年底,全省有证个体工商业为7432户,其中工业、手工业2259户,交通运
输业1004户,建筑业26户,商业3343户,饮食业324户,服务业476户。加上季节性摊贩,全
省个体工商业者达28655人。1965年,根据《中央财贸座谈会纪要》精神,黑龙江省以有证商
业户为重点,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已有其他生活依靠的和属于下放
(农村)对象的个体户收回了营业执照;对于干部和职工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一般也都收
回了证照。为了“让他们有饭吃,又不能吃得过多”,规定个体商业户不准批发,不准超经
营范围,不准超过规定的活动地区,不准任意增加网点,不准任意增加人员,不准违价,不
准到集市和外地采购商品。只允许其经营一些小商品,搞零星购销和走街串巷销售业务。经
过整顿,全省个体工商业者(含临时摊贩)明显减少,到1965年末,个体工商业者为16658人
,比上年同期下降了42%。“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个体工商业贯彻执行“只能减少,不能增
加”的方针,至1978年末,全省有证个体工商业仅剩5200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新确认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个体工
商业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1979年,黑龙江省在开始恢复个体工商业户时,确定从修理
服务、小手工业及工艺、小食品、商业服务4个行业、40余个项目起步,发展对象主要是城镇
待业人员。当年全省新增个体户5000余户。1980年9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关
于适当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个体工商业的政策作了明显的
放宽:在经营范围方面,由原来的4个行业40余个项目放宽到8个行业90余个项目。在经营方
式上,由以前的一证一人放宽到一证一户,既允许一家一户经营,又允许二三家合伙经营。
既允许走街串巷游动服务,又允许自设门市,搞“夫妻店”、“家眷铺”,同时还允许一部
分人搞城乡间鲜活商品贩运。在货源供应与价格政策上,既允许在国营商店进货,也允许从
贸易货栈、集贸市场、工厂企业和社队企业自行采购。议价购进的商品,允许议价销售。对
有技术专长的退休职工和长期由政府救济的职工家属,也适当掌握批准从事个体工商业。另
外,为方便经营,还允许个体工商业户在银行开设帐户。这些措施积极地推动了个体工商业
的恢复和发展。1981年8月7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物资局
、劳动局在转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6个部、社、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货源供应等问
题的通知》中规定:城镇个体户允许请2个帮手和5个学徒;可以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城
乡间允许自由购销的鲜活商品和农副土特产品的运销(但不准从事批发);资金周转有困难
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个体户从事社会急需而又紧缺的修理、加工、饮食和服务业,在税
收上可酌情减免;广大群众需要但经营确有困难和盈利微薄的,可以免税。同时经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批准,农村也可发展个体工商业。到1981年末,全省农村有个体工商业3764户。19
83年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个体户
经批准可以出县、出省进行长途贩运;可以批量销售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
品以及工业品中的三类小商品;可以使用机动车、船从事客货运输;允许城市待业青年和社
会闲散人员,持当地的户籍证明到外地集镇从事个体经营;允许农村个体工商业者进入集镇
经营;允许在职职工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退休职工如能带徒传艺或经营经验以及有传统
技艺能恢复发展名、特产品的,从事个体经营后其退休待遇不变。由于全省还有2/3左右的
农村自然屯没有商服网点,农村仍存在严重的买难卖难问题,同时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
带来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发展农
村个体工商业作为解决农村买难卖难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使其同时勤劳致富的一条
途经,并作为1983年和1984年全省个体工商业发展的重点。取消了过去对农民个体经营“四
坊”(油房、粉坊、磨坊、豆腐坊)的限制。随着政策逐年放宽,个体工商业有了飞速发展
,截止1985年末,全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总计325975户,从业人员445203人,资金63413万元,
营业额246345万元,商品零售额占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