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从业人员登记
第一章 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避免造成黑市及减少社会失业人口,1950年至1955年,黑龙
江地区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加强私营工商业及城镇摊贩管理的指示,对摊贩经营条
件放宽到:无职业而申请摊贩经营者便准予登记经营,对老、弱、残疾以摊贩经营为主要生
活来源者,原则上发给证照;对实属困难无生活出路者,可发给临时许可;对游动小贩不应
限制经营,深入乡村的还应鼓励。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残存的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者
,除了掌鞋的多是残废和年龄较小的外,其余皆超过50岁,最高是80岁,大部分体弱力衰。
1960年至1965年,黑龙江省物价管理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
企业登记和城镇个体手工业管理等文件精神规定,有投机倒把、雇工剥削行为者不准从事个
体经营;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弃农经商的农民、私自离职与下放倒流人员、退厂、退店、
退休人员,不准搞个体经营;只对有当地正式户口、粮食关系的城镇居民,生活确有困难,
本人有经营能力或生产技术,生产、经营的行业或品种为市场所需要,原材料、货源来源对
国家计划无影响的,可批准从事个体经营。。
1973年,黑龙江省对个体工商业户的要求是,本人生活困难,无其他工作出路,但具有
一定经营能力;坚决取缔无证商贩和无证手工业者。1975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指示:“今后
如果再出现个体经济,由主管部门负责取缔。”至1978年商业部对有证商贩仍采取“减一个
少一个,不再增加”的做法。
1978年后,全省个体经济开始恢复和发展。
1980年9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适当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指出:有城镇正式户口之待业青年、五保户和社会闲散劳动者,有一定生产和
经营能力者,从事食品、饮食行业无传染性疾病者,允许个体经营。对有技术专长的退休职
工和长期由政府救济的职工家属,酌情批准。但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不准搞个体经营。到19
81年3月末,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主要是安排待业青年
和部分闲散人员就业的精神,全省安排待业青年11050人,社会闲散劳动力29900人,这两部
分人占总户数42939户的77.2%。佳木斯市待业青年李某,从事个体经营后,成为全市150名
修鞋个体户中最年轻的一个,以周到热情的服务,赢得了顾客,被评为市劳动模范。
1981年8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
定》,允许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壮年,申请个体经营。退休职工中,具有当前社会所急
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术的,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对待业青
年新办的修、配、补行业,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到1982年末,增加网
点7万个,有的城市达到一委两店,一街多店,农村一队一店,一屯多店。佳木斯市形成了一
个遍布全市的个体商业服务网点。
为进一步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安置待业,更好地发挥个体经济的补充作用
,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补充规定指出
:属于正常退休职工,能够带学徒传授技艺或经营经验的,有传统技艺,能够恢复发展名特
产品的,经过批准,可从事个体工商业。对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除人员,凡有城镇正式户
口,有经营能力的,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这个补充规定较1981年7月7日国务院颁发
的《关于城镇非农业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又有一定的突破,对从事个体经营放宽到刑满释
放、劳教解除人员。到1983年末,全省有商业网点15万个,其中城镇10.5万个,农村4.5万
个。安排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动力12.9万人。
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在颁发的《关于农村个体工
商业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
中指出:国家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经营社会急需行业,允许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自理口粮到集
镇摆摊设点;允许农村个体商业,从事城乡贩运和批量销售。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适当放
宽其经营范围。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积极发展农民经营小型工业、
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国家允许个体经营其他
行业的个体工商业。到1984年末,全省农村有个体工商业户156286户,比1983年增长2.3倍
。全省从事个体运输的有22541户,比1983年增长4.1倍,其中有机动车运输户14411户,是
1983年的29倍。有1万户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向国家缴纳税金6万元,认购国库券300万元。
申请从事经营废旧物资的城镇居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
委员会(或生产大队)签署意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从事农村机械维修的服务点,须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县农业机械管
理部门发给技术合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到1985年末,全省有个体工商业户325975户,从业人员445203人,拥有资金63413万元。
其中商业165232户,手工业61493户,饮食业28579户,服务业11222户,建筑业2547户,修理
业20175户,运输业28491户,其他行业8236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