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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营范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7月至1956年11月期间,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黑龙江省 人民委员会,允许个体游贩经营豆腐、蔬菜、酱油、食杂、修理等行业,不准贩卖违禁品及 中西药品;允许蔬菜商贩冬季兼营豆芽;对于回民商贩经营的牛羊肉、面食、蔬菜等行业要 首先安排供应。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基本消灭了单干户,残存的小商小贩和个体手 工业者,主要是修鞋匠、木匠、泥水匠、皮匠及打井、理发等等。
    1963年4月至1965年9月期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核准开业的个体手工业户,允许他 们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正当经营。不准他们向投机商贩购买原料、材料;不准转手批 发,倒买倒卖;不准合伙经营;不准雇工、包工或者其他变相剥削;不准经营棉布、针棉织 品、医药、五金;照相馆和城镇、交通要道的旅馆,也不宜由他们经营。审批时,对修理业 ,利用废品、废料的行业放宽;对制造业,同工厂、手工业争原料的行业从严。
    “文化大革命”中,视小商小贩为“每日每时都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浸染 无产阶级的腐蚀剂”,予以取缔。1975年中共黑龙江省委指出:“取缔一些个体经济,无碍 大局”,“对于个别跳出来继续单干的,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1978年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政策开始放宽。1979年6月4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允许有专 长及城镇正式户口的人员,从事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行业的经营。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0年9月8日在颁发 的《关于适当发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中指出:修理业中修钟 表、收音机、电视机、自行车、摩托车、家具等12个项目;手工业及工艺美术中的雕刻、玩 具、服装缝纫、编织、黑白铁等14个项目;商业中的小百货、食杂、蔬菜、烟酒、小土产、 文具、菜籽等14个项目;饮食行业中的饮食店、茶馆、酒馆、油茶、冷饮、牛奶、咖啡、熏 烤制品、炒栗子等16个项目;服务业中的理发、浴室、修脚、照像、洗衣、修鞋、裱糊等10 个项目;建筑行业中的房屋维修,水电安装维修,打井、门窗墙壁油漆粉刷、扒炕抹墙等5个 项目;运输行业中的三轮车、手推车、毛驴车、舢板船、包装、装卸及车站码头代客搬运等 7个项目;文教卫生事业中的文化、外语补习班,各种技术补习班,教授乐器、绘画、租赁小 人书以及经过卫生部门审查批准的个人诊所、助产、镶牙等9个项目,都应当允许个体经营。
    1981年3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展个体工商业亟待解 决的几个政策问题的调查报告”指出:个体工商业必须坚持拾遗补缺的经营方向,重点发展 那些国营、集体企业不能代替又为社会需要的修配补、服装加工、小饮食、小食品以及理发 等服务行业。从1979年到1982年一季度末,全省共发展个体饮食业4314户,服装剪裁缝纫39 17户,理发1693户,修鞋2281户,修自行车753户,修钟表901户,修收音机、电视机和家用 电器892户。有些多年匿迹的传统风味和技艺也得到了恢复,全省专营传统风味小吃的个体户 就有2400多户,多年不见的切糕、老汤、豆腐脑、五香熏鸡、缸炉烧饼、狗肉拼盘、凉粉闷 子等重新登市。
    1983年4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发展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暂 行规定》指出:农村个体工商业,可以从事手工业、磨坊、粉坊、豆腐坊等加工业、商业、 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以及国家允许个体经营的其他行业。但不 得改变经营范围和服务方向,不能随意兼行跨业,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 围从事经营活动。国家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可以从 事货运,也可以从事客运,但须经县、市以上交通监理、航政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报户( 过户)、登记、发牌证手续;其驾驶、轮机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取得合 格证照。宾县1983年只有9户机动车运输户,1984年增加到1884户,缓解了运输困难,活跃了 城乡经济。
    198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上指出:城乡个体工商业在发展方向上,应当由单纯 的经营向着生产和经营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要鼓励农民搞农产品加工,饲料加工等行业,以 及手工业、屠宰业、小工业等商品性的行业。城镇则应重点发展服务业、修理业,只要社会 需要,生产、经营项目又符合国家政策,都允许生产经营。由于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到19 85年末,全省共发展手工业61493户;服务业11222户,修理业20175户,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 7.8%、16.8%和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