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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核发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4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通告摊贩业者于3月15日前,到 各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否则不准营业。按这一要求全年共核准登记发放摊 贩执照1340户。1951年1月13日,松江省人民政府令各县(市)工商管理机关,游动商贩许可 一律由县工商科或责成工商助理员审查发放,村、屯不得擅自发游动商贩证照;个体商业开 、废业,由工商科批准,手续可在工商联合会办理。
    1957年3月哈尔滨市工商局对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后发展起来的1513户无证个体手工业户和 小贩进行了登记,其中工业1391户,商业122户,属于新开业者576户。他们大部分是失业工 人、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家庭妇女以及少部分下乡生产又回城者。对这些人的登记,一般 严格控制,只对在供销方面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发证。对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和下乡生产又 回城市的人,原则上不予登记发照。
    1958年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个体工商业户执照490户,其中小百货39户,日杂4 1户,服务性小贩342户,手工业68户。经街道居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市场管理委员会发放季 节性临时商贩许可501户。1960年到1963年,黑龙江省物价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规 定:个体工商业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时,须填写申请书1式3份,免冠像片3张,居民委 员会关于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的证明文件,资产清单1份,始得办理登记。户籍在城镇的,申 请个体运输业者须经县、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县、市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 开业证明或临时开业证照后,才能从事运输业务。未经核准登记的,一律不准从事运输。租 书摊和旧书摊,经过审查,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流散艺人,经文化部门审查批准后,由 工商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鱼、鸟、花、虫和代写书信等行业,经过审查,予以登记,发 给证照。1966年到1972年对个体工商业户的证照审查、核发工作中断。1973年根据国务院发 布的《工商业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省革命委员会龙革发〔1973〕110号文件精神,对全 省个体手工业户,个体商贩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重新登记审查发照。对于个体手工业户、 个体商贩本着“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的原则进行管理。对旅店业(包括旅馆、大车店和住 客的饭店、浴池、货栈),旧货业(包括旧货店、古玩店、寄卖店和废品收购店),印铸刻 字业(包括印刷、铸字、刻字、誊写和晒图),修理业(包括自行车、钟表、钥匙、收音机 和照相机修理)等特种行业,除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外,还须报公安局审查备案后,最后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证照。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高速度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银行、公安部、轻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颁 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于1979年6月4日下发《关于特种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 通知》,规定:经营特种行业,首先报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对批准经营特种行业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 必须向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 行监督、审查,同时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到1979年末,全省共核准个体工商业户10241户。其中商业3213户,占31.4%;饮食业8 89户,占8.7%;服务业2629户,占25.7%;修理业1968户,占19.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会议精神,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发展, 规定从事个体经营者,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城市区)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从事文教、卫生、特种行业的,须分别经文教、卫生、 公安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给营业执照;申请合资经营的个体厂、店,在申请时应交送 合资人员名册、合资协议或契约书。1980年当年,全省核发个体工商业户证照29828户。198 0年末的总户数为1956年个体户总数的0.71倍,为1965年个体户总数的1.66倍,为1979年个 体户总数的2.91倍;经营150个项目。1981年1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黑龙江省个体 工商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凡要歇业、转业、停业和改变企业名称、经营 项目、营业地点、从业人员增减等登记事项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履行变更登记 手续。同年8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必须经生产队、生产 大队同意,公社和供销社签署意见,工商所进行技术考核后,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 ,发给营业执照。城镇个体经营的申请,由街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营业。申请开办个体药店,经区、市、县医 药(商业)、卫生局(科)审查核准,区工商局(科)发给营业执照,方准开业,未经批准 一律不准经营药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无证经营处理。到1982年末,全省核发个 体工商业户证照77511户,比上年增加22%;从业人员95434人,比上年增加17.7%。共安排待 业青年20200人,安排社会闲散人员4900人,为国家增加税收585万元。
    1983年全省工商局长会议指出:今后的工作仍然是继续清除“左”的影响,克服头脑中 的“老框框、老套套、老作用”,改善对发展个体工商业户控制偏紧的状况。
    林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贯彻全省局长会议精神,克服“左”的影响,放宽政策,简 便审批手续,在很短时间内就审批了积压在县局及各所的105户农村个体户。巴彦、阿城两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快审批速度,改变过去每月审批一次为每周审批一次,两个月内,巴彦 县核发个体工商业945户,阿城县核发个体工商业户1382户,分别比1978年以来的总户数增长 69%与182%。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发证必须经居民委(大队)、区、市三审合格,确认申请 者有户口、经营地点、经营能力、经营条件的发给证照,并规定有10日的核驳时限。采取这 一方法5个月内就核发3253户个体工商执照。
    1983年全省核发个体工商业证照151834户,比上年增加93%。其中农村46732户,比上年 增加3.1倍。从业人员194049人,比上年增长103%。营业额为48900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 的比重由上年2.6%上升3.94%。1982到1983年两年中,全省个体工商业户向国家缴纳税金1 738万元,认购国库券188万元。
    198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要求农村居民经营个体工商业,须持所在生产大队或村民委 员会的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 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全省到年末核发个体工商业证照达334378户,比1983年增加 1.2倍。从业人员443339人,比1983年增加34.3%,拥有资金406490万元,营业额10.1亿元 。其中农村个体工商业达156286户,比1983年增长2.3倍。个体手工业56675户,产值1.3亿 元,比1983年增长2.4倍。1年向国家交纳税金6000多万元。到1985年末共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325975户,从业人员445203人。其中手工业比上年增长8.5%,运输业增长26.4%,建筑维修 业增长10%,修理业增长14%,服务业增长20%。全省个体工商业户自有资金达6.3亿元,比上 年增长55.9%。营业额达24.6亿元,比上年增长76.9%。商业零售额15.5亿元,比上年增 长53.5%,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由1984年的7.9%,上升到9.62%。
    附:各时期政府核发的个体工商业户的《许可营业执照》、《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