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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照查验

第二章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要求从业者将营业证放在明显易见处以便随时检查 。1950年至1955年松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贸易 部的指示精神,下发《为确定游动小贩之审批及活动范围由》,规定各地游贩证明及证章之 样式,由县(市)工商科统一印制,其证明内容包括姓名、住所、营业种类、活动范围、资 本金额、有效期间等。凡经正式登记批准营业的摊贩,将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证(以金属或 木牌制作)置放在明显易见处,以便检查。营业执照,只限本人使用,不准合用、转让、出 租、出售、涂改或损毁,不准一证多摊。遗失营业执照时,须声明作废,申请补发。1955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为加强管理,对有证和无证摊贩(包括城乡货郎担)进行了一次 普遍整顿登记,给有证摊贩换发了新证,对无证摊贩进行了取缔。
    “文化大革命”中,管理工作中断。
    1978年随着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逐步恢复了对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的管理。1980年 9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适当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执照,原则上是一证一人或一证一家经营。二三人合资 经营的厂、店,须在营业执照上说明从业人数。个体工商业户,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营 业执照办理制作牌匾、刻制公章、购买发票、印制票证、开立银行帐户、建立供货关系、签 订加工订货合同或购销合同等事宜。
    个体药店,必须按指定地点经营药品,不得随意迁移,不准搞批发业务,不得从工厂或 跨区从外地进货,更不得从私人手中购买药品,不准自制药品,不准设坐堂医生。
    绥化地区在1980年末整顿市场中,共取缔无证摊床465个,无证商贩620人。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管理的同时,加强了服务。帮助374户个体户在银行建立了户 头,为11个困难户请求贷款7200元。
    1983年4月12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指出:持有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在指定地 点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应受到保护,在整顿交通、市容过程中,不能对他们随 意驱赶、扣罚。在1984年,国务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 户的营业执照管理先后下发的文件指出:农村个体工商业户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或吊销营 业执照。对持有营业执照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业户,任何部门和人员 无权收缴营业执照。对利用执照搞不正当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收缴。
    全省各地按上述要求,加强了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宁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积极 扶持和引导个体工商业户发展的同时,配备了23名专管员,实行行业、区乡名簿检查,收费 登记,一户一档、网点示意图,悬挂营业执照、价格标签、服务守则、卫生合格证等制度。 还在业者中成立了103个行业领导小组,开展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活动,年终有4个个体店16 名个人受到县政府的表彰和奖励。1985年,双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帮助260户个体工商业户解 决贷款78.4万元,对偏僻村屯、营业额小、经营情况差和病残烈军属及有特殊困难的个体工 商业户实行收费减免;为业者配备5名专职律师,帮助解决经济纠纷20起,维护了个体工商业 户的合法权益。
    1985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141号文件的要求,对座商,流动贩运户及各类 市场上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进行了年检验照工作,对复查合格的,在营业执照左下角加 盖“1985年年检标记”,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验照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