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违章、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22日齐齐哈尔市颁发《摊贩管理暂行条例》,严禁
贩卖违禁品、军用品及带有欺骗性、赌博性和有碍卫生之物品、迷信品;严禁抽签、抓彩、
贩卖赌具及死病肉类;严禁贩卖假货、少给分量、强买强卖、欺骗拐诈、接买赃物,以及其
他不正当行为。如有贩卖违禁品、军用品及带赌博性、欺骗性之物品的,没收其贩卖物品,
缴销其营业证停止营业,情节严重者处以罚金或送法院惩办;对贩卖假货、少给分量、强买
强卖、欺骗拐诈、接买赃物等不正当行为的,处以罚金或缴销其营业证停止营业,重者送法
院依法惩办。同年,佳木斯市政府决定:对揭发贩卖违禁品、迷信品,检举休业、废业、变
更地点不报及贩卖假货、度量衡失真等违章、违法行为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1950年8月
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工商管理处在“加强摊贩管理工作”中规定:对有碍市容、妨
碍交通影响正当工商业经营的无证摊贩,严格取缔。
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摊贩管理工作的指示》:摊贩不准贩
卖违禁品、中西药品,不准以次顶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弄虚作假及黑市活动,不准套
购抢购、倒买倒卖、买卖赃物,不准租售违禁书刊,不准流散艺人演唱反动、淫秽、荒诞、
内容有害的节目,不准搞测字、算命、卜卦、相面、赌博及欺骗性活动。
1960年,中共黑龙江省委下发《关于正确处理投机违法活动案件的意见》,对一贯投机
倒把的黑商黑贩,除没收非法物资和利润外,根据情节、性质轻重分别给予劳动教养或判刑
。1963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安厅、商业厅、市场物价管理局、供销合作社下发的《关于
制止游散药贩贩卖药品的联合通知》指出:对外地流入的游散药商(贩),不论有无证件,
一律不准直接向群众销售药品或成药。1963年7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市场物价
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工商业户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着重对文化市场经
营问题作了批示:租书摊和旧书摊不得租售违禁书刊;流散艺人不得演唱反动、淫秽、荒诞
有害的节目,对测字、算命、卜卦、相面等迷信活动及其他一切赌博、欺骗性活动一律取缔
。
1978年后,随着开放、搞活政策的实施,个体工商业户有了适当的发展,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为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并加强管理,陆续印发了《关于适当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对个体工商业户切实加强管理,进行法纪教育,使业者按照批准的营
业范围和指定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禁行非法活动。
1981年1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黑龙江省个体工商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
对偷税漏税、转手批发、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缺斤少两、欺骗群众
等行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的一部或全部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警告、吊销营业执
照、限期整顿、勒令停业、缴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对性质严重和情节恶劣者,送交司法部门
依法处理。1982年1月全省抽查了110户食杂店,有95户短斤少两,其中抬高物价的占86.4%
,都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同年7月9日的地、市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工作座谈会指出:对一般
违章问题,主要是批评教育,令其检查改正,可处以少量罚款。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
令其停业整顿,对严重投机倒把的除吊销营业执照外,并按照打击投机倒把有关政策规定,
给予严厉制裁。凡属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的,都要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审批。罚
款数额较大,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要由县(市属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
决定,并形成正式处理决定,存档备查。同年8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重申,对偷税漏税、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等行为,分
别予以警告、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以至追究法律责任。1982年据齐齐哈尔、鸡西、双
鸭山、大庆、宁安、龙江、集贤、五常、嫩江等15个市、县的调查表明,13110户个体业户中
有违法经营的1883户,占14.4%。鹤岗市在2043户个体户中有持照不开业和废业不报的180户
,占8.8%。鸡西市鸡冠区王某个体小五金商店,先后从牡丹江铁路阀门厂、林口五金批发站
、长春阀门厂和山东烟台洗衣机厂赊购价值6.7万元的水暖零件和580台洗衣机,转手倒卖,
其中仅洗衣机一项就获取非法利润5000元。牡丹江市在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中发现,私
自用人没履行登记手续的28户,提等提价的196户,出卖帐户为他人套取现金的39户,超范围
经营的69户,转让执照的17户,计349户,都依法作了处理。
1983年6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
理的通知〉的决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7月初,组织全系统3620人及各地公安、物
价、税务、商业、供销、计量、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5665人,共9285人参加了市场检查与
整顿工作。在被检查的66387户个体工商业户中有违章、违法行为的23073户,占34.8%。在
23073户中擅自抬高物价的4445户,占19.3%;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的1528户,占6.6%,超
范围经营的3126户,占13.5%;乱摆乱放的4508户,占19.5%;套购抬价的2380户,占10.
3%;欺行霸市的510户,占0.2%;不悬照、不挂价格牌的6534户,占28.3%。至8月20日全省
共取缔无证商贩15810人,其他违章、违法行为也都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
北安市人民政府在贯彻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中,
召开有600人参加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并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通知与决定及市人民
政府的贯彻意见打印2800份,发至基层,同时抽调53名干部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检查。对其
中78户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对25人无正当手续非法采购的推销员没收物资并罚款;对49户
短斤少两克扣群众的、25起衡器作弊的、5起出卖和转让营业执照的作了处理。
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贯彻《通知》与《决定》中,对私自抬价的69户与短斤少两
的169户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罚款,对85户卫生不合标准的限期停业改进,并取缔了46户冒名顶
替、无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
1984年1月8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总社下发《关于检查非正式出版物和‘内
部发行’图书对外销售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书店(摊),凡公开出售非正式出版物和
“内部发行”书刊、画册的,获取的非法利润,要全部给予没收,屡教不改者,可予罚款。
对贩卖迷信、鬼怪、淫秽、荒诞书刊、画的,一经发现要会同公安部门对其货物来源追查到
底,坚持打击制造精神污染的犯罪分子。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自4月初到7月末,哈尔滨、牡丹江、鸡西、大庆、宁安
、明水、讷河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检查了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情况。
鸡西市鸡冠区查处各种非法经营户891户,其中短斤少两110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20
人;宁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短斤少两、克扣群众行为96起,掺杂使假2起,没收不合格衡
器55件;密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销毁冒牌凤凰烟、假药、掺假的辣椒面等售价达1.4
万元;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至5月份检查食品卫生违章600人次,销毁腐败食品1000公斤
;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市场销毁痘肉、变质食品500公斤。
据对全省334378户个体户测查,违章违法占25%。针对这一情况,哈尔滨、牡丹江、鸡西
、大庆、宁安、明水、讷河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5年4月份,在当地政府领导下,
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业户中10547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做了认真处理
。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将9560户违法经营活动中的70人,交公安机
关予以拘留,并与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销毁粗制滥造软包装汽水万余瓶。
1985年6月11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畜牧局、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关
于加强食品管理的通知》,规定:经营冷饮、熟食品等小贩,必须凭卫生部门发给的身体健
康检查证发给营业证照;经营熟食品的小贩必须有亮匣,实行工具售货;不经检疫,禽、肉
不许上市出售,计量器具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肇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这一指示,在肇东镇农贸市场个体业者中开展了以“悬证
经营、明码标价、不欺行霸市、不短斤少两,工具售货、容器清洁,服从管理、按期缴税款
,文明经商、遵章守法”为内容的信得过摊床活动,达到上述要求的摊床挂红旗。商贩沙某
连续90天被评为信得过摊床,营业额高达7200元,比挂红旗前增加13.3%。商贩任某挂上红
旗后,日营业额达320元,比挂红旗前增加很多。经常与顾客争吵,逼买强卖的商贩于某,挂
上蓝旗后,日经营额仅80元,对其触动很大。广大业者以此为戒,都争当信得过商贩。同时
处理了砸扁秤头、磨秤砣、取砣环、立拉加塞等衡器作弊、短斤少两行为35起,没收秤35杆
。
哈尔滨市南岗区工商行理管理局针对有的商贩因出售腐败食品,曾发生过食物中毒事件
,先后在个体商贩中举办食品卫生学习班20次,有千余人参加学习,经考试合格,发给证书
允许进场经营。同时实行出售商品加标签,标签上印有摊位号、品种、售出时间,每售1份加
1枚标签,阻止了不法商贩出售腐败食品的行为。市人民政府于7月26日在南岗区召开“农贸
市场食品卫生管理现场会”,肯定了建设街、道里区透笼街、道外区南十六道街市场综合治
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