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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处违法

  解放战争时期,为保证军需民用,各地民主政府对加工订货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违法问题 查处很严。如《哈尔滨市加工条例》规定:“如发现掺假,成品变质,委托加工者有权解雇 外,并可提请政府予以罚款、停止其营业或课以徒刑之处分”。1948年哈尔滨市军帽检查站 在检查军帽质量时,发现永和泰加工厂在生产的252顶军帽成品中残品竟达204顶。政府给予 该厂暂停加工及营业的处罚,并将该厂生产的残品按原价的50%赔偿委托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公布和1952年修订的《东北区公私间加工订货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对偷工减料,掺假顶替或擅自转包从中渔利者,当地政府除责令向对方赔 偿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并得送请人民法院处以产品总值万分之五以下之罚金”。1951年 11月,齐齐哈尔市私营泰和木工厂与黑龙江省军事部签订的加工合同,未呈请市政府工商科 备案核准,后发现泰和木工厂欺诈委托方,冒打成本,骗取高额利润,使委托者受到不应有 的损失。经工商科审核,其非法获利达3200万元(旧人民币)。市工商科责令该厂在报纸和 同业大会上检讨,并给予停业10日的处罚。1954年,哈尔滨市工商局通过对备案合同中的产 品质量、成本、价格的监督检查和产品的验收等发现935份合同存在冒打成本的违法问题,依 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了处理。
    1957年公私合营以后,由于合同管理机构一度撤销,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问题 增多。为此自1962年起,黑龙江省各地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又相继恢复。1962年至1965年,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查处了17个生产合作社在合同执行中的违法问题。其中,哈尔 滨市新华化工生产合作社在给市粮食局加工200吨植物油的生产中,采取掺杂使假手段,从中 窃取生产桐油30吨。然后配料加工成清油和阿里夫油,以每吨3000元的高价卖出,非法获利 1万余元。市工商局将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利用经济合同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仅在打击投机倒把中有所涉 及。齐齐哈尔市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对哈尔滨市金属压延厂和吉林市搬运公司与黑龙江化工 厂签订的457万元产品供应和设备安装合同进行了检查,对其转包剥削和跨行业非法包工及施 行贿赂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将两单位的施工负责人分别交吉林市和哈尔滨市革委员会处 理。就此问题,1968年4月23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革命委员会对企业 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基建施工合同等要全面进行清理、检查。通过揭发、检举,对属于违 法包工的要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明确合同管 理专门机构,所以利用合同搞违法活动的问题并未受到普遍查处。
    1978年后,随着经济合同制的恢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重新受到重 视。1979年8月和1980年6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 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经济合同管 理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对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转包渔利、倒卖合同或有意逃避监督管 理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但是, 在《经济合同法》实施前,合同管理工作重点是推广合同制,搞经济合同的鉴证管理,查处 违法工作并未切实开展起来。《经济合同法》实施后,随着合同管理工作重点的转移,查处 违法工作才逐渐展开。《经济合同法》规定: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 用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982 年,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违法合同案件30起。其中:购销合同12起;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3起;加工承揽合同2起;其他合同13起。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1起。社会无业 游民赵某,冒充牡丹江市林业局职工,于1982年1月份同河南省内黄县农机车辆厂签订了1份 150吨配重方铁和50吨道钉的购货合同,金额19.75万元。这份合同经内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鉴证后,寄到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时,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合同上的林业 公章有疑问。经到牡丹江市林业局核实,公章是伪造的,赵某也不是林业局的职工,属一起 违法的假经济合同。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科立即函复内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 供方废止了合同。
    1983年,七台河市煤矿劳动公司以每平方米170元的造价,与七台河市煤矿签订了793. 8平方米家属房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该公司无施工能力,他们转手以每平方米153元的造价 ,将工程转包给市交通局工程队,从中非法渔利13494元。为此,七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 了其全部非法所得。同年,鸡西市民政局工程队与鸡东县粮食科签订了1份建筑面积1200平方 米的工程承包合同,单价每平方米250元,总造价30万元。合同签订后,鸡西市民政局工程队 又在鸡西市承包了一个较大的工程,因人力不足,鸡西市民政局工程队以每平方米210元的单 价,将工程转包给江苏省泗阳县工程队。经群众举报,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调查, 认定鸡西市民政局工程队属于非法转让、转包渔利,对其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这一年, 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违法合同案件43起。其中购销合同29起,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11起,其他合同3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0起。
    1984年3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的通知》中规定 :“对不按国家计划或不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的,或单方擅自毁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等违法行为,要按章或依法查处。要严厉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1983年12月 18日,佳木斯市西格木中心小学木制品加工厂与山东省陵县信托贸易货栈签订了1份250立方 米“案板”购销合同,金额3.25万元。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交了货款1.5万元。但供方却长 时间不给对方发货,也不退还需方预付款。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 ,认定是一起买空卖空的违法合同案件,于1984年6月6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中心小学木制 品加工厂在6月30日前偿还山东省陵县信托贸易货栈预付款1.5万元及银行利息,并承担案件 受理费75元,缴纳罚款1000元。1984年,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违法合同案 件71起。其中产品购销合同44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9起,货物运输合同1起,其他合同案件 7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6起。
    1985年,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处 理了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案件461起。其中假冒其他组织或个人名义签订假经济合同案件51起 ,伪造经济合同案件11起,利用经济合同倒卖不准自由买卖的物资案件80起,利用合同买空 卖空案件87起,买卖经济合同案件31起,为不法分子提供经济合同案件16起,利用签订、履 行合同之机行贿受贿案件12起,其他合同案件173起。在以上461起案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 违法案件83起,占18%;集体所有制企业违法案件264起,占57%;个体经济违法案件111起, 占24%。同时,这一年,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还通过处理合同纠纷,发现处理97起利用经 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其中:购销合同80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5起,加工承揽合同 1起,其他合同案件1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