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有关无效合同的确认始见于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4月17日颁布的《哈尔滨特
别市政府布告》规定:凡各省、部队、机关、团体在哈尔滨市鞋业、被服业、纺织业定货、
委托加工或大量购买上述各业生产的原料时,均应与工商管理局商洽,由该局征得军需处或
其他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擅自与哈尔滨市厂家接洽进行生产或购买者,一经查出并认为
有碍于整个生产力的使用时,市政府有权制止或中止合同的履行。同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
又在《哈尔滨市加工条例》中规定,加工订货合同必须经市政府工商管理局备案。否则合同
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年11月,牡丹江市政府在《关于加工时须经政府批准备
案》中规定:所有加工合同如不经市政府工商科批准备案,无论发生任何纠纷,政府概不负
调解责任。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1950年5月8日,佳木斯市政府布告:建筑业者包妥某一工
程时,不论公方私方均应将包工合同送交市政府工商科及建设科各1份,经审核批准备案后,
方为有效,始得动工。
1950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东北区公私间加工订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额
较大的加工订货合同须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中某项规
定有必要修改的,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呈请工商主管机关核准备案,方为有效。1957年3月1
1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办法补充细则》中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
,在签订合同时,就某些具体问题要通过协商解决者,应以包工办法和本补充细则以及有关
文件规定精神进行协商确定,否则视为无效”。1958年至1978年的20年间,由于“大跃进”
和“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影响,经济合同制受到严重破坏,经济合同是否无效的问
题已无人问津。
1978年后,经济合同制开始恢复,经济合同管理以合同的强制鉴证管理为主,合同经过
鉴证才具有法律效力。1979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
管理暂行办法》和198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
定:经济合同必须经合同管理机关鉴证,以取得法律效力。由于合同制处在恢复时期,经济
合同不可能都经合同管理机关鉴证,即使是搞的好的地区,鉴证率也只有90%左右。所以,仅
以鉴证作为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的标准,确认无效合同的工作显然无法开展。
《经济合同法》实施后,黑龙江省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确认无效合同的工作才开始起步。
《经济合同法》规定,凡违反法令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
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
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
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1982年,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经济合同法》,
共确认无效经济合同25份。其中购销合同22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份,其他经济合同2份。
1983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将确认无效经济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
之一。这年,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鸡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确认无效合同的工作中,严把“四关”、搞好“三查”(备案审查关、
合同纠纷处理关、监督检查关、合同鉴证审查关;查双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查合同内容是
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要求、查代理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一年共确认无效经济合
同15起。鸡东县鸡东镇卫生院与东海公社永远一队签订的1份建筑面积为350平方米,总造价
4.9万元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经审查,承包方是无
照经营,没有法人地位,因此被确认为无效经济合同。鸡东县第二建筑队与县砖瓦厂签订的
建筑面积1073平方米、工程造价13.94万元的承包合同。县工商局在会同县计委、建委等单
位进行的联合检查中发现,该建筑工程一无计划书,二无资金来源,三无审批手续,不符合
基本建设程序,被确认为无效合同。1983年,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确认无效经
济合同110份,比1982年上升了4倍多。其中购销合同81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5份,货物运
输合同2份,其他合同2份。
1984年2月27日,江苏省武进县卢家巷工业公司(需方)与黑龙江省双城县单城公社铁木
加工厂(供方)签订200立方米红松大方木材购货合同,每立方米单价355元,总货款7.1万
元。合同签订后,需方按合同规定汇给供方木材预付款1万元,供方却不按期发货,也不退回
预付款。为此,需方向双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申诉。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单
城公社铁木加工厂只是加工铁木产品的企业,无权经营属于国家统配物资的红松大方,订此
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令和计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该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并于5月12日
作出决定:供方所欠需方1万元预付款于8月底以前分3次返回给需方,同时偿付预付款的银行
利息;单城公社铁木加工厂停业整顿,并将整顿情况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整顿验收后方
可重新开业。1984年,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44份。其中购销
合同126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4份,加工承揽合同1份,其他经济合同3份。
1985年7月25日,为了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开展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与处理工
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就无效经济
合同的确认依据,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及无效合同的确认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无效经济合同
分为合同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与无效代理3种类型。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
以法人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体经营户名义签订的经济合
同;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经济合同等为主体不合格。凡经济合同条款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或计划;经济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
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当事人的意见表示不真实,或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
经济合同等为内容不合法。凡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消灭后未经代理人
追认所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代理
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等为无效代理。在确认无效合同时,办案人员应
调查研究、审查合同文本,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办
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审批后,制作无效合同确认书。无效合同确认书应写明当事人的
名称、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地址,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处理结
果,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限期和机关。当事人如果对经济合同确认无效不服,可以在收
到无效合同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
后,应当认真审查。如果原确认正确,应驳回复议申请;原确认有错误的,应重新处理,上
一级工商局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用
返还、赔偿、追缴3种方法处理。
1985年,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269份。其中:通过监督
检查发现确认无效合同943份,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中发现确认无效合同326份。确认的943份
无效合同中全民企业53份,占5.6%;集体企业426份,占45%;个体454份,占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