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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调解

第二章 调解仲裁

  清末,随着黑龙江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自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起,齐齐哈尔、 哈尔滨、五常、绥化、双城、阿城等地陆续设立商会。有关经济合同、契约纠纷的调解工作 始由商会负责。
    民国时期,在工商业较发达的地方,商会下设商事公断处调解商事纠纷。商事公断处以 息诉和解为宗旨。在工商业不太发达的地区,商会不单设商事公断处,遇有经济纠纷,直接 由商会调解。1914年,桦川县成立商会时,未设商事公断处,其《商会简章》规定,商事纠 纷由商会调处,待发达之时,再设公断处专门调处商事纠纷。
    东北沦陷初期,黑龙江地区各商会仍沿用民国时期的法规和习惯,调处华人之间的商事 纠纷。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开始强化在伪满洲国的经济统制。于12月1日颁布了《商工公会 法》,将伪满洲国境内的日本商工会议所与原有的华人商会合并为统一的商工公会。商工公 会的副会长一般由日本人担任。哈尔滨市的道里、道外区等商会与哈尔滨的日本商工会议所 合并成一个商工公会。根据《商工公会法》,商工公会仍有商事纠纷的调停权。此外,1937 年伪满洲国还颁布了《调停法》,规定民商事纠纷双方在起诉前,可以向法院设立的调停委 员会声请调停,调停与裁判中的和解具有同一效力。调停委员会由1名调停官和2名以上调停 委员组成。调停官由法院院长于年初任命,调停委员可由法院院长指定,也可由纠纷当事人 协商指定。调停委员会除正常调停外,还有巡回调停和特别调停业务。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商事纠纷,由各地的商会、商工会、工商联合会等工商业 团体组织配合人民政府工商管理科(局)进行调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9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 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等单位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规定上述部门、单位之间的 经济合同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负责调解。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颁布并于1952年修改的《东 北区公私间加工、订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私间的加工、订货合同纠纷由政府工商主管 部门调解,在一些主要城市,由政府工商局(科),经济计划委员会、总工会、工商业联合 会等单位组成的加工订货委员会负责调解。1950年9月,牡丹江市永兴盛被服厂与森林工业管 理局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是1950年10月18日,但被服厂拖到10月末仍 没加工完。为此,森工局要求厂方赔偿经济损失,而厂方提出合同原定每套5.2万元(旧人 民币)的加工费太低,不够人工开支和其他消耗,要求森工局增加工费,从而导致经济纠纷 。针对此事,市工商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调解。委托方同意将10月18日以前完成的 部分服装,按其加工实际费用与原定价格的差价给予增补加工费;加工方同意将超过合同期 加工的服装按合同原价执行。1952年10月,牡丹江市成立了以市政府工商科科长为主任的加 工订货委员会,处理公私间加工订货方面的合同纠纷。1954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 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工订货中的几项工作》中再次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理地调解 仲裁公私双方不能解决的合同纠纷与争议,以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公)营企业间的合同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负责调解;公私间的加 工、订货合同纠纷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调解。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合同管理一度削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不再担负加工、订货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出现了经济合同纠纷增多的现象。据对哈尔滨 市18家工厂调查,发生工商纠纷的就达15家。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严格执行基 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调解仲裁国营企业 间的合同纠纷。同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购销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管理。据此,黑龙江省一些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了对工商合同的管理与合同纠 纷的调解工作。如1964年二季度,哈尔滨市百货公司采购供应站与哈尔滨市塑料生产合作社 签订了7000余打塑料肥皂盒购销合同。最初采购供应站天天催促塑料生产合作社交货,后来 采购供应站从上海购进一批质量好的肥皂盒,态度发生了转变,借口哈尔滨塑料生产合作社 的产品质量低、价格高,要打退堂鼓。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后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面调查 和调解,采购供应站最终按合同将产品收下,矛盾得以解决。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没有专门机构负责,遇有纠纷,只是由 各业务主管部门以行政手段予以协调。
    1978年以后,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重又步入了正轨。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农商、商商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各系统内的合同纠纷由各主 管部门负责调解,其他合同纠纷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调解。1979年,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按着合同管理的分工,对齐齐哈尔市塑料二厂与齐齐哈尔市生产资料站之间的农膜购销合 同纠纷进行了调解。纠纷的起因是:双方原订合同收购农膜90万公斤,而生产资料站收购到 70万公斤时,就以库存大、产品滞销和银行不给贷款为由,拒收剩余的20万公斤农膜,价值 达70万元,给塑料二厂造成停产。这起纠纷虽经双方主管部门协调,也未能解决。最后,塑 料二厂向市工商局提起申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市工商局调解,生产资料站收购了剩余 20万公斤农膜,兑现了合同。
    1980年,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与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颁布的《黑龙江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都规定:合同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所 在地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纠纷。申请调解的时效为1年,超过限期就丧失提出申请的权利。 1980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调解合同纠纷132起。1981年调解合同纠纷186起。
    《经济合同法》实施前,全省仅个别市、县的经委和建委按合同管理分工,进行合同纠 纷的调解工作。如:宁安县经委、建委共调解合同纠纷4起,金额10.3万元,绥化市建委调 解合同纠纷10起。
    1982年随着《经济合同法》的实施,经济合同纠纷统一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一年中,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调解各类合同纠纷183起。其中购销合同115起,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2起,加工承揽合同9起,借款合同2起,财产保险合同15起,科技协作合 同1起,其他合同29起。
    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要求仲裁机关在 处理案件时,应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仲裁庭在查明 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协议 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书要写明 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 用的承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调解书送 达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反悔的,仲裁庭依法仲裁。1983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并转 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报告》,黑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局开始组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由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1983年 ,全省共调解合同纠纷606起,比1982年增长了3倍多。其中:购销合同508起,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38起,加工承揽合同9起,借款合同4起,财产保险合同15起,其他合同33起。
    1984年2月11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经济合同仲 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规定县(市)、旗、市辖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工 商行政管理所受理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制作调解书,经仲 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审核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 种做法充分发挥了各工商行政管理所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加快了办案速度。同年3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了经济合同纠 纷的调解工作。这一年,全省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共调解合同纠纷777起。其中购销合同 632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67起,加工承揽合同7起,借款合同3起,财产保险合同1起,科技 协作合同1起,其他合同36起。
    1985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富拉尔基纺织印染厂(供方)与 黑龙江纺织印染厂(需方)购销合同纠纷案。双方于1984年5月6日签订棉布360万米、纱哔叽 200万米的购销合同,规定分期发货,12月末发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方提出中止合同, 供方未予同意。在双方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需方擅自拒付97.1万元货款,为此供方申 诉到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查,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有效合同,需方未经供方同意而 拒收货物、拖欠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经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需方拖欠的97.1万元货款,连同应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3万元1次付给供方;供方库存 纱哗叽142.77万米,总价款129万元,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需方承担中途退 货违约金1.29万元,仲裁费1万元。1985年,全省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共调解各类合同 纠纷1447起,比1984年增加了近1倍。其中购销合同1194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98起,加工承 揽合同19起,货物运输合同3起,供用电合同3起,财产租赁合同16起,借款合同2起,科技协 作合同1起,其他合同116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