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商标管理
黑龙江地区古代就有商标。1963年在阿城县杨树公社镶白屯出土的银镯,镯身扁薄,重
83克,内侧铸有“上京翟家”戳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上京翟家”是黑
龙江地区古代商标,距今有800多年历史。在阿城县出土的铸有“上京香家”标记的金镯,经
黑龙江省博物馆认定,也是黑龙江地区古代商标。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清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此后,又颁发了《商标
注册试办章程细目》和《改订商标条例》,并在商部设注册局,专办商标注册事务。黑龙江
地区直接向注册局申办商标。最早注册的是宾州府(今宾县)蚕桑公司生产的大小练绸,于
1910年(清宣统二年)注册商标为“云龙”牌。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较早注册的商标是绥芬河东方啤酒作坊生产的熊牌啤酒。东方啤
酒作坊是俄籍捷克人乌洛班在绥芬河投资8万大洋开办的。1913年作坊投入生产,啤酒为瓶装
,酒标是“熊”,瓶贴是一只粗壮胖拙、侧身站立的棕熊(瓶贴附后)。随着工业的逐渐发
展,国内工商业渐知商标的重要,国货注册商标逐渐增多。1923年(民国12年)5月4日国务
院提交国会公布施行国家正式《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保护商标专用权做了法律规
定。1927年(民国16年)成立全国注册局,1928年12月注册局改为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事
宜。黑龙江地区当时归实业厅办理商标。实业厅曾发布训令,令各商会转饬各公司、厂、号
从速依法呈请商标局核办商标。同年宾县新甸裕宾火磨生产的面粉(资本金哈大洋10万元、
日产700袋面粉),申请注册“火车头”牌商标。1930年5月6日民国政府公布了新的《商标法
》,同年12月30日实业部公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这年克东县宏大制粉厂生产的面粉,
呈请核准“松柏”商标;巴彦县东升和火磨生产的面粉,注册“玉麒麟”商标。据统计,这
一时期黑龙江地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44件,其中外国商人注册的商标7件。
东北沦陷时期,商标注册工作归伪满洲国实业部管理。1933年伪满洲国参议府制定商标
局官制,商标局内设评定员、审查员,具体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商标局由实业部领导。同年
,实业部公布了《商标法》和《商标注册令》。黑龙江地区当时由实业厅管理商标事项。
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可直接申报,也可委托代理人申报,或通过官厅向商标局呈请注
册。至1936年7月,黑龙江地区受理的商标申请共307件。其中经代理人申办的商标为301件,
商民直接呈请的6件。1932年到1945年的14年间,黑龙江地区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共295
件。其中外国商人注册的51件。外国人在黑龙江地区办企业并注册商标,除苏联的煤油公司
生产煤油注册“孔雀”牌商标外,主要是日商开办的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洋行、商行
等,较多的是酒类和麦粉类。生产酒类的厂家12户,注册有“哈尔滨麦酒”、“双星”、“
大华”等商标;生产麦粉、谷粉类的6户,注册有“松花”、“发财”等商标。内商比较出名
的武百祥开设的同记商场及工厂共注册商标43件,其中有“白熊”牌袜子、“狮球”牌靴鞋
及“玫瑰”牌被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
条例实行细则》,商标注册工作由中央私营企业局办理。国家对商标采取“注册与否,听其
自便”的方针,因此,许多商标未经注册。1956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
从1957年起,中央决定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的方针。1957年1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全面注册的意见》,要求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凡使用商标的一律注
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立即转发了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
注册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
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同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实行细
则》。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细则》,对商标的申请注册做了具体规定。到1965年
,黑龙江省注册的商标达1398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扫“四旧”的浪潮下,商标被列入“资产阶级标志”而禁用,
商标管理工作也遭到严重破坏,商标使用混乱,混同、仿冒、伪造、滥用商标现象大量出现
。
1978年后,商标管理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从1978年9月25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对商标进行了清理整顿。
到1979年10月末,过去已注册的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允许继续使用的有1336件
。1979年到1985年,共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538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5年末,
黑龙江省累计注册商标4232件。其中,被评为国家金质奖产品18种,银质奖产品127种,部优
质奖产品476种,省优质奖产品2602种。颁发《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43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