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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内销商品商标

第一章 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在哈尔滨、牡丹江等较大城市 已经开始,有的城市发布了带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和办法。1948年3月14日《哈尔滨日报》刊载 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从3月15日起照常办理商标登记的决定。同年4月15日,牡丹江市政府“ 为商标登记事”发布的政令规定:凡公营企业及私营各工厂产品的商标,一律实行登记制度 。10月14日颁发的《牡丹江市暂行商标注册办法》与《布告》规定:商标文字均用中国文字 或新文字,如使用俄文、英文、拉丁文字时,需另附说明书呈交市政府;对已使用的商标, 限于10月31日前持商标到市政府注册,承认使用权;工厂因生产多品种产品使用同一商标时 ,须向市政府呈交各种生产产品使用同一商标的说明书。使用同一商标图案可扩大缩小,但 不得将图案变貌;拟制新商标,应持图案到市政府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颁发《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 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具备申请书、图样、印版及注册费,直接向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如 委托代理人办理,应附具委托书。同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通知各(市)县、旗长 并转工商科长:各(市)县、旗工商科(局),要适量印制申请书(六种样式),以便厂商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并转发了中央私营企业局“关于处理商标注册事项及配合工商管理的综 合说明”函。函中指出:解放后从未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在各地人民政府商标注册办法公布 4个月内,申请注册者,如与他人发生相同或近似者,亦准使用在先者注册;前国民党反动政 府商标局发给的注册证或审查书,俱属无效。但原使用的商标,如在限期6个月内,依法重新 申请注册,经本局核准,仍承认其使用在先……。这一时期,省内各级工商(局)科不受理 商标注册申请,由企业自己或委托代理人直接申报到中央私营企业局,同时向地方工商(局 )科备案。1957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 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1958年中 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州召开的商标工作专业会议规定:市属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经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县属企业仍由企业直接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1963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 据《细则》的要求,规定申请商标应交申请书1份,产品质量规格表1份,商标图样20张,注 册费20元,直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再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 局审查核准。变更注册事项、移转注册、撤销注册和补发注册证,也都报所在市、县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这个规定,佳木斯、齐齐哈尔、牡丹江和鸡西4个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商标共670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66年8月27日发出的“关于商标改革的通 知”规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暂不办理商标的查询、注册、发证、变更和撤销等手续 。“文化大革命”中期,黑龙江省一些地、市开展了地方性的商标注册申请工作。1973年,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呈送的《关于加强内销商品商标管理意见的 报告》与下发的“核转商标注册工作几个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文件要 齐备;新增用商标应查明原因;产品质量规格表要按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填报与加盖企业主 管部门审查印章;商标图样要合乎规定;受理注册申请的日期,以核准机关初审合格并签明 日期盖章的时间为准;已经受理的商标因手续不完备,要限期补办,逾期按放弃申请处理。 哈尔滨市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填报商标查询单1式2份,附商标草图2张,经哈尔滨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审查同意的即可到哈尔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办理申请注册手续。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及核转商标的具体规 定,从1974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商标统一注册。各市、县(旗)为申请商标的初审单位, 经审查合格的,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证。此项工作直到全国恢复统一注册时停 止。
    1979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商标注册,向所在地的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精神决定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核转外,其余地、市、县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 。到1982年底,据齐齐哈尔、牡丹江等22个市、县的统计,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报审的商标514件,总局核准注册446件。1983年至1985年,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3次调整商标申请注册的核转程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财务工作会议精神,黑 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和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决定从 1983年3月1日起,改变办理商标申请注册手续。凡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转让、续展、使 用许可,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补证等手续,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 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转。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每个商标1次向黑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式2份(商标图样15张、黑白墨稿1张)。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于1983年6月7日下发的“关于直接核转商标注册等事宜的通知”决定,大庆、伊春、鸡 西、鹤岗、双鸭山5市的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等事项,自1983年7月1日起,也直接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转。铁力、嘉荫县由伊春市直接核转。同时规定,各直接核转单位将商标核 转登记簿附页每月末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1次。1983年末,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松 花江、绥化、黑河、嫩江、大兴安岭、合江等6个行署和绥芬河市以及农场系统又一次下放了 商标核转权限。同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加快商标核转速度,维护企业 的合法权益,下发了“关于变更申请商标注册核转程序的通知”,决定从1984年1月1日起, 凡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补发注册证(包括 农场系统各企业的申请),经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省 辖市及所辖各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转。其他市、县 及农场总局所属企业单位,由受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 、佳木斯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转。哈尔滨市负责松花江、 绥化、黑河行署各市、县;齐齐哈尔市负责嫩江、大兴安岭行署各县(区);牡丹江市负责 绥芬河市;佳木斯市负责合江行署各县。国营农场总局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统一向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1985年6月11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改进商标核转工作,下发了“关于调整商标核 转单位的通知”,决定自1985年7月1日起,将现行由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 负责办理全省的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补证、注销等核转工作,调整为按行政区划 由各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转。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 所属企、事业单位办理商标申请手续,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行署、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核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