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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口商品商标

  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申请。1956年3月24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部的联合通知指 出:我国产品特别是工业制品的出口,将日益扩大。为了防止国外不法商人用仿冒、伪造、 影射商标等手段来破坏我出口商品的信誉,各进出口公司要利用资本主义市场商标注册专用 的手段来巩固、扩大我国产品的出口。还指出我国的出口商品,过去对使用商标不够重视, 有的图样设计不好;有的和外商商标雷同;有的完全使用外国文字,或者使用中国文字而附 译不正确的外文。为了避免或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联合通知》规定,所有出口商标,均 应先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1957年11月18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部 下发的“关于修正出口商标注意事项的联合通知”补充规定:出口的工业产品应使用商标, 此商标应由产制单位在国内办好注册手续;各产制单位在国内注册的商标,根据出口的需要 ,须向国外申请注册时,应用产制单位的名义去申请注册,还是以各进出口公司名义去申请 ,可由各进出口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新设计的出口商品商标,应先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 局申请注册;原在国内注册专为出口的商标,如因国外销售情况变化暂时改供内销时,可不 必再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出口商标可中外文并用,应尽可能适应国外消费者的使用 习惯;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的一切费用,由各进出口公司负担;各进出口公司在国外办好商 标注册后,应将申请人名义、商品、商标名称、注册的国名、注册号码和专用年限,分别报 告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部。1958年12月13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州召开的 商标工作专业会议上强调,出口商品现在使用的商标,应统一清理一次,如果尚未在国外注 册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在输销国进行注册;在国外注册中有关政策性问题,统一由总公司向 外贸部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解决;出口商品使用的商标,无论在国内或国外注册,统 一由总公司掌握办理;各进出口公司和生产单位,应积极提高商标设计水平,要具有思想性 ,不要模仿外国;出口商标应使用中文或中外文并用,避免完全使用外文;关于同一商标由 不同单位使用的问题,生产单位与外贸部门有矛盾时,原则上应服从出口需要;向资本主义 国家出口商品的商标,应考虑输销国的情况,避免使用政治色彩过于显著的商标,否则不易 出口。
    1973年5月16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对外贸易局、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工商 行政管理处转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关于出口商品商标注册手续和文件问题的联合 通知》规定:不论是以外贸分公司还是以生产企业名义申请出口商品商标注册,均需报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有关外贸总公司审查同意后,出具申请商标注册证明书,送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会办理注册。
    1980年2月4日,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了扩大对 外贸易,创立名牌商品,增加外汇收入,发了“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联合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决定,自1980年4月1日起,对省内使用的出口商品商标,同内 销商品商标实行统一管理。凡属新注册的出口商品商标,都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核转程序办理。外贸总公 司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凡安排在黑龙江省生产企业使用的,使用单位 应在使用1个月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转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附送商标图 样4份。截止1985年末,黑龙江省有出口商品商标120件。